查看原文
其他

司考设限,是司法改革的倒退!

2016-09-29 周增烨 法务之家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投稿:1950354508@qq.com;法律咨询QQ群:292853215;律师咨询:010-56455910;商务合作:13910271035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司法部:

在司法改革中取消司考非全日制司考报名门槛,我认为,设限,乃司法改革的倒退,不应该取消,该制度不具有合理性,倘若实施该制度便是社会的倒退,怎么能证实非全日制比全日制差,希望非全日制也能参加司法考试,能有机会践行法律。改革是为了践行法律,并非是提高法律门槛。

继存的国家司法考试管理办法制度健全,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不应该被某一部门予以废除。首先排除非全日制,限制了上升渠道,形成学历论收入、地位的情形。其次,如果限制了,那就应该同时取消自学考试、成人考试、电大、网大等。

特别应关注的是,我国的法律职业主要是资格取得后的成长,由于制度缺陷,不能体现取得资格的法律人才既有法学理论,又有实践经验的大家!根据当今的社会,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本人觉得实行司考门槛提高,无益于提高司法人才。这种做法会将法律人才拒之门外,一些通过成人高考和自考的意义何在?再就是,即使达到报名条件的人也是高水平的法学人才。普通高校学法律就一定是培养法学精英?我认为,人才是需要社会验证的,而并非是普通高校走出来的学生。所以,我认为,出台该制度,是在歧视学历。司法考试,仅仅是一种资格考试,就如同会计师、(即注会)也没有要求非得全日制吧。

出台该项制度,显然是站在全日制本科生的视角,认为可以接受限制非法律专业人报考,因为法学的学习不是应付司法考试就可以完成的。但我认为,法律是全国人民的法律,并非是某一部分人的法律,即便不学法你不能阻碍别人知法、懂法,能通过考试就是知法懂法,通不过考试就还不够精通,而并非是随便加以区分以自己的喜好绑架制度。按出台该制度的观点,我认为,作为县处级国家领导干部也应该实行具备博士学位才能报考公务员,报考省厅级国家公务员应该具备全日制博士学位才能报考,报考中央国家公务员应该具备全日制博士后学位且在英美留学回国后再机关工作十年以上经验才能报考,有利于国家繁荣富强。

总之,并非为了改革而改革,改革也并非是非以一种改变的形式去实现,司法改革的本质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公平则是人人平等,司法改革如在报名资格上一刀切,则对于非全日制的人群来说就是不公平,如同《劳动法》上的歧视就业一样。人类最不能做的事情就是摧毁别人的希望,这样的改变等于不承认教育部非全日制的学历,不仅仅狠狠煽了教育部一记耳光,更是违反了《宪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公平正义的核心原则。有悖改革的初衷,优劣的筛选理应留给市场,而不是靠一个部门去决定非全日制考生的前途。所以,我认为,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理应保持原来继存的考试制度不变。

综上所述,根据《改革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结合我国的国情,改革确实应该改革,但我们既然已法治国,就应该依法改革,限制非全日制,违反宪法(即上位法),再退一步说,之前基于信赖利益而参加非全日制学习的考生,应当基于《行政法》六大基本原则之一诚实信用原则予以保护,不应该设限司法考试报名门槛来剥夺国民的平等学习、(受教育权)、平等就业权,恳请相关部门在出台实施该制度时予以充分考虑。

文|周增烨,贵州省都匀市

2016-9-29


2016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

↓↓↓等待您的品鉴↓↓↓

法务之家

ID:law114-com-cn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法务之家,中文法律门户网站。

一个独立思考的自媒体,

一个独特视角审视中国法治的平台。

喜欢这些↓↓文章,点击阅读:

▶▶律师,是法治的光!

▶▶第15次司考落幕,2017年的司考政策即将袭来:颠覆!

▶▶2016司考结束,终于找到司考通过率低的根本原因!

▶▶司法部:新《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6.11.1施行|附全文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