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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力法律评述 | 英国公司的重要控制人(PSC)登记制度

2018-03-19 通力律师 通力律师

作者:通力律师事务所   杨玉华 | 肖凯玮



“实际控制人”这一概念对中国企业而言并不陌生, 以《公司法》为首的法律法规和诸多监管规定对此都有界定和要求, 但在英美等主流西方国家历史和传统上却并无类似这一概念的相关法律制度, 直至近年情况发生了变化。随着跨境投资、贸易及全球化的快速增长, 国际税务监管环境及各国政府反恐、反洗钱的不懈努力, 对商业活动透明度的要求不断提高, 包括英国、香港[1]在内的国家和地区也建立了类似实际控制人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制度(People with Significant Control, “PSC register”)。

英国公司和企业制度中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制度自2016年4月起正式生效实施
[2]。该制度目的在于增强英国企业的透明度, 便利投资人获悉企业的实益拥有人(beneficial owner), 以及协助执法机关打击洗钱等非法活动。作为新生制度, 英国相关政府部门在去年夏天颁布了大量详细的法定指引(Statutory Guidance[3]), 旨在指导和明确注册及运营于英国的公司和企业应当如何识别PSC、依法登记及在有变化时适时变更PSC登记信息。本文在此仅做一简要介绍, 希望对拟赴英投资和因贸易需要而有在英设立运营公司的中资企业做出有益的提示。



哪些公司须登记其重要控制人(PSC)?


应该说, 几乎所有注册并在英国运营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LLP)、信托(Trust)、企业(Firm), 均需对其PSC进行认定, 在公司登记处(Companies House)保存登记记录, 并向公众公开。例外情形十分有限, 且大多是其他监管要求已有所覆盖, 譬如, 受监管的市场上挂牌的上市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 本就需要履行披露义务。


如何认定公司的重要控制人(PSC)?


英国《公司法案(2016)》附件1A较为明确地列示了5项认定公司PSC的标准。公司的重要控制人为满足下述条件中的至少1项的人士:

1.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25%以上股份;

2.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25%以上的表决权;

3.  直接或间接地有权任命或罢免董事会的多数席位;

4.  有权对公司实施或实际拥有重大影响或控制(significant influence or control);

5.  对于满足前述任一条件的信托(trust)或合伙等不具备法人地位的其他类型企业, 在该信托或者合伙中有权或实际实施重大影响或控制的人士(例如,受托人、合伙人)。


简单示例如下图:
 


对上图中英国公司A而言, 自然人股东1和2各持股50%(25%以上), 因此, 自然人股东1和2均为PSC, 须登记。


对上图中英国公司Z而言, 5个自然人股东各持股20%(25%以下), 因此, 该Z公司无PSC。


间接控制时如何追溯?


前述认定PSC标准的前3项均涉及间接持有股份或权益的情形。如有关人士通过一个或一系列法律实体持有某公司的股份或权益, 而有关人士及每个法律实体在持股链条中紧接其下的实体中有“多数权益”(Majority Stake), 则视为该人士间接持有/控制该公司的股份或权益。

PSC登记制度要求: 若某公司的股份或权益系通过一个或一系列法律实体持有, 而该公司向上追溯的“就近实体”满足相关(relevant)和可注册(registrable)的要件时, 则将该就近实体登记为重要控制人(PSC)即可。

如就近实体满足以下条件, 即为相关法律实体 (Relevant Legal Entity, “RLE”):

1.  如为自然人, 将被认定为PSC;

2.  如非自然人, 该实体有义务对其本身的PSC进行登记, 或有义务遵守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发布的关于披露和透明化的规则, 或其股票在英国、欧洲经济区(European Economic Area)、日本、美国、瑞士及以色列中受监管的市场挂牌上市的。

如该实体是某公司股权结构中第一个相关法律实体, 则对于该公司而言就是“可注册”的PSC。

例如:
 


对上图中英国公司A而言, 英国公司B本身亦有义务登记其PSC, 视为可注册的相关法律实体, 因此, 英国公司A登记英国公司B为其PSC即可(左侧示意)。

同理, 对上图中英国公司B而言, 登记英国公司C为其PSC即可(中间示意)。

对上图中英国公司C而言, 则须登记自然人1为其PSC(右侧示意)。


 
而上图的控股结构情况即有很大不同。从英国公司A的角度而言, 似乎其只需登记其持股80%的大股东英国公司B为PSC即可, 但实际上大股东B公司是持股20%的小股东(Person 1)间接全资拥有的。在此情况下, 自然人股东(Person 1)必须主动披露间接控股结构, 告知A公司其PSC地位, 否则会引发刑事责任。A公司应将Person 1登记为PSC, 言明Person 1属直接或间接持股达75%及以上。


 
上图的持股结构中, 公司B和C均不是英国公司, 因此, 虽为就近实体, 但不符合相关法律实体(RLE)的条件, 也就不能登记为A公司的PSC。一直向上追溯, 自然人Person 2间接持股70%(超过50%, 持有多数权益Majority Stake), 应登记为A公司的PSC。

重大影响或控制如何认定?


从上述重要控制人(PSC)的认定标准不难看出, 在实践层面如何把握和理解第4、5项中“重大影响或控制”的概念似乎是难以做出清晰的客观判断的。为此, 去年出台的法定指引
[4]对这一概念提供了若干判断原则和范例。总体而言,“重大影响或控制”是指该人士可以指示公司、信托或企业的活动或能确保公司、信托或企业普遍采取该人士所希望的活动。

“重大影响或控制”的具体例子包括但不限于:

(a) 该人士对与公司经营有关的决策具有绝对的决定权或否定权, 比如有权最终确定或修改公司的商业计划、有权变更公司的业务性质、有权向贷款人提出额外的借款请求、有权任命或罢免首席执行官等;
(b) 综合考虑该人士与公司及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该人士很大程度上影响公司的管理和方向或该人士的意见总是由持有公司多数表决权的股东提出等。

公司如何登记其PSC?


1.  采取合理步骤识别其PSC, 并向其确认登记所需信息(具体请见下文);
2.  PSC登记所需信息应于14日内载入公司的PSC登记册;
3.  在载入公司PSC登记册后14日内, 公司应将PSC登记所需信息提供至公司登记处;
4.  自PSC相关信息变更之日起14日内, 更新公司的PSC登记册中的相关信息。此更新之日起14日内, 向公司登记处作相应信息更新。
5.  如在过去12个月PSC相关信息无变更, 则应向公司登记处确认该等信息是准确的(confirmation statement)。

PSC登记哪些信息?


如PSC为自然人, 则所需信息包括: 姓名、出生日期、国籍、居住地址、工作地址、该人士成为公司PSC的日期、PSC认定标准的满足情况、以及是否有披露其信息的任何限制。

如PSC为可注册的相关法律实体(registrable RLE), 则所需信息包括: 名称、注册地址或主要营业地址、法律组织形式以及适用的法律、注册信息以及注册编号(如适用)、其成为PSC的日期、及PSC认定标准的满足情况。

违规后果?


未在重要控制人PSC登记册中载明准确信息或未能根据相关通知提供重要控制人所需信息构成刑事犯罪, 可能被处以罚款及/或至多两年的监禁。

如相关人士或重要控制人未根据通知提供关于重要控制人登记所需信息, 则公司还可对该人士在公司中所持有的股份或权益设置限制。


免责声明:

本文意在对英国公司重要控制人(PSC)登记制度的关键性规定作简要介绍, 更详尽的操作细节请参见英国商务、能源与工业战略部发布的相关指引, 并请向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人士获取咨询意见和建议。


【注释】



[1]  请见通力香港办公室《香港公司自2018年3月1日起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一文。

[2]  2015年3月, Small Business, Enterprise and Employment Act 2015获批准并生效, 同时, Companies Act 2006 随之修改, 正式确定PSC register制度于2016年4月起开始实施。

[3]  2017年6月, 英国商务、能源与工业战略部(Department for Business, Energy and Industrial Strategy)发布了: Statutory Guidance on the Meaning Of “Significant Influence or Control” over Companies in the Context of the Register Of People with Significant Control; Guidance for Registered and Unregistered Companies, Societates Europaeae,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s, and Eligible Scottish Partnerships (Scottish Limited Partnerships
and Scottish Qualifying Partnerships); Summary Guide for Companies- Register of People with Significant Control

[4]  Statutory Guidance on the Meaning Of “Significant Influence or Control” over Companies in the Context of the Register Of People with Significant Control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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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华 律师

合伙人

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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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凯玮 律师

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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