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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清源:肃清前苏联民法的影响 | 前沿

2016-09-27 贺瑞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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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1949年彻底废除国民党伪法统包括民国民法之后,形成了我国民法的空窗期,前苏联民法乘虚而入,影响了长达30年的中国民法的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其后,由于民法领域在改革开放初期没有进行彻底的拨乱反正,致使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具有政治偏见、理论基础落后的前苏联民法继续影响着我国民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在其《编纂民法典必须肃清前苏联民法的影响》一文中指出,民法典编纂必须要有正确的立法指导思想,其中之一就是要肃清前苏联民法的影响。


由于在1950-1970年代这30年中,我国民法对前苏联民法的盲目崇拜和照搬,因而将前苏联民法当成我国民法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的最高经典。在改革开放后的30多年来,又没有对其进行彻底清算,因而在长达60多年里,人们已经把相沿成习的中国民法中前苏联的民法思想、传统和规则,当成了确定不移的民法范例,至今仍然不对其提出质疑和清算,认为对其反对者是恶意否定中国民法传统。更为甚者,前苏联民法中有些被当代俄罗斯民法所抛弃的东西,现在仍然有很多人在津津有味地在坚持着。而这正是我们提出要肃清前苏联民法思想和传统,编纂具有我国特色的民法典所面对的现实。


编纂民法典肃清前苏联民法影响应着重解决的几个问题:


1在学理上划清与前苏联的界限


首先,肃清前苏联民法的影响,必须进行思想和理论上的拨乱反正,在思想上和理论上与前苏联民法划清界限,与“左”的思想影响划清界限。其次,应当将前苏联民法中与当代民法传统与创新相悖的问题一一整理出来,避免重蹈覆辙。再次,在学术研究中遇到传统和借鉴的疑难问题,应当思考究竟属于我国民法的优良传统,还是前苏联民法的影响问题,真正在思想上划清界限。最后,把学者研究问题时发现的前苏联民法的影响集中起来,进行整理,最终彻底清除。


2立法机关应当着意划清我国民法与前苏联民法的界限


立法机关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具有更为重要的职责,对此,要负起责任,防止前苏联民法和“左”的思想干扰立法。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由于前苏联民法的影响已经延续了几十年,那种自觉不自觉地坚守前苏联民法立场的情形经常存在,并且依此对抗优秀民法传统。那种“一说到典权,就想起地主剥削农民”的“左”的思想,致使我国传统物权即典权被排除在《物权法》规定的法定物权之外的历史教训,必须牢牢汲取,防止重演。


3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应当谨防前苏联民法的干扰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受到前苏联民法的影响还比较小。其原因,一方面是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诉到法院,法官多来不及思考过多;另一方面,近年来法官队伍年轻化、知识化建设越来越好,较少受前苏联民法的影响,而固守前苏联民法的老法官及领导基本上已经离开了审判一线。尽管如此,这方面的任务也仍然存在,要对现行法律中受前苏联民法的规定,有能力、有办法进行识别,正确适用法律。


4肃清前苏联民法的影响需要做更加深入细致的宣传工作


对于扎根于社会大众中的前苏联民法思想和传统,必须进行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分清是非,肃清“左”的影响。如果立法机关和民法学者在编纂民法典过程中,能够有意识地用正确的民法传统,清除前苏联民法对中国民法的影响,中国民法典是能够有一个健康的身躯的,不会有太多的“左”的东西。


应当看到,中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是21世纪的民法典,应当具有21世纪民法的风采和特点。具体来说:第一,应当特别强调中国民法典的中国特色,适合中国国情。第二,我国民法典应当发挥立法的后发优势,广泛借鉴各国民事立法经验,不仅要借鉴德国法、法国法的经验,还要借鉴英美法的经验,以及国际通行的交易规则和习惯,博采精华。第三,我国民法典不应当拘泥于某一种民法的立法体例,而是根据具体的民法实际内容科学编排。第四,民法典的内容应当更具开放性和创新性,吸纳当代社会存在的更多的内容,体现时代性。


参考文献:杨立新:《编纂民法典必须肃清前苏联民法的影响》,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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