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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录(九)| 孙文桢:民法观念的强化和民法文化的普及

2017-08-02 中国民商法律网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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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第三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简报第一期实录(九),中国民商法律网独家发布,转载请联系授权。


全文共1766字,阅读时间约5分钟


孙文桢(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教授):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好!首先要说明一下,按照论坛原来的安排,我的发言本来是安排在明天上午的。在今天上午发言,这是论坛临时做的调整。当时接到王利民教授的调整通知后,我就按照今天上午研讨的主题重新组织了观点,所以我下面要说的内容与论文集里我论文的内容并不完全相同。当然,我今天要说的内容,也是完全可以被统辖在我的论文题目之下的。


我今天发言的题目是“民法观念的强化和民法文化的普及”。关于民法观念的强化,我说三个问题;关于民法文化的普及,我提两个建议。三个问题中的第一个问题是民法和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问题。既然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而私法又是公法的基础,那么,民法和民法之外的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就是本末关系,而不是并列关系。换句话说就是,民法不是部门法。民法是本,其他所有法律是末。民法和其他法律之间不是兄弟姐妹关系,不是平起平坐的关系。


从这一点出发,我们可以说,民法是所有法律的本体,民法学是全部法学的发源地。例如,民法和民法学对商法和商法学具有指导意义,民法和民法学对国际法和国际法学具有基础意义,民法学对法理学的研究具有模本意义。相应地,民法的理念、观念、精神、文化,就是法律理念、观念、精神、文化的本源和主体。


在所谓的“民刑交叉案件”当中,例如,甲因受乙的欺诈而签订了合同,同时乙的行为又构成了诈骗罪,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效力不应该因为乙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而受任何影响。这时应该公法和私法各行其道,各走各的路,并行不悖,乙依法受罪刑宣告,而合同则依法属于可撤销的合同。不能因为乙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我们就认为这个合同成了无效合同。


我要说的第二个问题是应该在观念上强化对公域和私域的区分。一方面,不应视私为公。另一方面,当公不公,视公为私,也属于严重的公私不分。 


关于民法观念的强化,我要说的第三个问题是意思自治观念的强化问题。这有两个侧面。第一个侧面是公权力对人民意思自治的妨碍问题。在这方面,这些年来,我们已经看到了,立法和司法上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无论是合同效力样态的多样性(有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无效),还是将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的和管理性的这两大类,都反映了公权力正在试图减少对意思自治的妨碍。这些进步值得肯定,这个方向值得坚持。第二个侧面是人民在实施意思自治方面的胆怯和麻木问题。最近这几年以来,国家大力反贪。有的单位的领导人因为贪腐而被“拿下”之后,向组织退还了当初所贪的钱款。这时候,单位的受害职工往往会强烈地指望政府把他们该得的钱主动地退给他们,但却不敢起诉,或者从来就没有想过要起诉。实际上,按照民法的思维,你要主张权利才行啊!你不起诉不行动,不积极主张权利,那是不行的。这属于典型的不积极进行意思自治的表现,亟待消除。这说明,很有必要强化人民的意思自治观念。我们的民法,应该走出学者和学术的圈子,走到民众当中去,去启蒙,去倡导,去鼓励。


以上三个问题谈的是民法观念的强化问题。下面我提两个建议,是关于民法文化的普及的。我的第一个建议是,建议中宣部和国家广电总局等部门做个安排,让央视每晚的新闻联播在节目的最后,拿出3分钟左右的时间,专门向全国民众宣读民法条文。现在就宣读《民法总则》,以后分则制定出来后,就宣读整个《民法典》。并且,建议这种活动连续地、滚动地进行,坚持它个五年、七年甚至十年,那么到时候,我们中国民众的民法观念、民事权利意识和民法素养必将焕然一新。当然了,我人微言轻,不过,我们这个论坛却不微不轻。我真切地期望大力地普及民法,普及民法文化。


我的第二个建议是,建议教育部取消目前我国高校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而以民法常识课代替。并且,建议这种做法至少坚持它个二十年。这样一直坚持下去,那么二三十年之后,因为一代又一代的新青年,因为一代又一代的新人,我们中国人的整体民法文化素养水平必将得到大幅度的提高。


好了,我要说的就这些。最后,感谢各位老师和同学,感谢论坛给了我这个机会,使得我能够再次表达对民法的热爱!


李国强:


谢谢孙老师!孙老师说民法是一切法律的源泉,我觉得其他专业、其他专业领域的这个学者不一定能够赞成他这个观点。还好我们今天来的主要是民法学者。这样的观点我本人听着很高兴,但是我觉得也好像不太敢接受。我们接着下一位发言的学者,是西南政法大学的池通博士。


【以上整理的发言内容未经发言人审阅】


责任编辑:金今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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