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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人眼中的中国法律是什么样子? | 我读

2016-01-01 王凤宇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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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中国民商法律网原创作品,作者:王凤宇,转载请联系后台获取授权。


实习编辑:翁双杭

责任编辑:李欣南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中国法制史是法科学子的必学学科,《中国法制史》是法科学子的必读书目,但是不得不说,这些根据中国人的史料整理出来的书目本身,必定不够完整。而且,“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因此,《接触与碰撞——16世纪以来西方人眼中的中国法律》一书,作为西方人在中国所见所闻所感的史料之大汇总,为我们认识中国法制史提供一个很好的借鉴和参考,让我们更加全面的走进中国法制史。


本书作者为田涛、李祝环夫妇。田涛,著名法律文献学家,现为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人民大学法学院和武汉大学兼职教授,曾经出访日本、美国和法国等著名高等学府,因而得到一手史料;李祝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涛教授的太太,两人前往多国访学,在访学过程中注重收集珍贵史料,为中国法制史研究做出重要贡献。


从序言开始,本书就与其他书籍不同。序言以作者视角描绘了宣武门城楼和宣武大教堂的兴衰起落,对于时人关于城楼高度和教堂高度的比较也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后来的日本式庙宇、法国哥特式大教堂、美国摩天大楼和佘山上的教堂都揭示了这样的道理:这些建筑之所以要建的高,是象征着他们所掌握的话语权。可是“高不高”也是在一个标准之下进行衡量的,应该有一个标准,这个标准可以让天下人信服,“没有了标准,任何判断都将失去意义,哪怕做出判断的人不断地宣告判断者手中握有真理。”法律制度也是如此,“只有东西之间的文化开始广泛的接触之后,并且又经过一番痛苦的比较,才能够得到判别的标准,从而推动中国自身法律制度的变革。”作者认为,“中西法律文化交流的历史也是在这个基础上悄悄展开的,而且这种交流是在沟通不同的法系之间进行的,人类在其不同地域发展的历史上,将包括法律文化在内的人类文化分割成带有强烈地域色彩的各自表达方式,但最终历史又将这种分割走向整合。” 同时序言还描述了他们收集史料的过程。


比较中西法律应当架构在时间与空间相对平等的历史境况之下,这样的比较才可以得出更加客观的、更具有说服力的结论。本书中所有的史料都是按照西方人的标准进行的描绘,虽然并不能够完整并且完全真实地反映出那一时期中国的法律和法律文化,但是重新审视这一段历史,并且正面的评价和认知却仍是我们今天作为一名中国人的义务和责任。


明代中叶,朝堂上下对那时的欧洲社会及其变革一无所知。但是,葡萄牙人没有想到的是,明代闭塞,却是有着五千年文化传统的文明古国,他们的运气不如西班牙人,碰上的不是臣服于他们的另一批土著人,而是刑罚和牢狱之灾。但是中西之间的碰撞却自此开始了。


本文着重对其中描述比较精彩的部分进行阐述。


1贪官污吏篇


由于本地人在当地亲戚较多,难免徇私,无法严格执法,因此“中国的规定是执法者不能出自本省,即粤人不能在粤担任法官职务,实行互相交换,由一省人管治另外一省”,“所有文人取得学位后,从低职做起,逐渐晋升,但是不知何时会被抽调他处。”正是因为他不是当地人,且不知何时会被调往他省,执法者往往不为当地利益着想,在职内巧取豪夺,无一能够秉公办事。

但是当朝还是采取了一些措施来防止贪污受贿的。根据利玛窦的记载,“当法官本人离家出庭的时候,他家的公司出口都要盖印加封,破封者将受惩罚,这是为了防止他的仆人和子女家属离家受贿。”但是在中国历史文献考察,这一时期官员贪污现象十分严重,或者利玛窦作为外国传教士能够看到的事浮在表面的现象,对于现象掩盖下的实际情况也就无从了解。


2刑罚篇


(一)死刑


一级:凌迟。将人活剐3000片,然后破腹,取其内脏,让刽子手吞食,还切成碎块喂等在那里的狗。

二级:断头。将犯人性器官割下,放入口中,分尸七块。

三级:斩首。

四级:闷死。

其他的还有流刑、徒刑、充军、劳役、断踝、折胫等。其中有些刑罚在我国 明代史料中也未曾记载。


(二)鞭刑


“大臣可以不经过法律手续和审判,随意鞭打任何人。这种刑罚当众执行,受刑的人脸朝下趴在地上,用一根大约厚一英寸、宽四英寸,长一码中间劈开来的坚韧的竹板打裸着的大腿和屁股。行刑人双手抡起板子猛打。通常是责打十板,最多以三十板为限,但是一般第一板打下去就皮开肉绽,再打下去就血肉横飞,通常是把犯人打死。”


这段关于打屁股行刑的方式比中国人记载的都为详细。但是也反映出中国古代行刑的任意性,法律和正义被无视。


3中国罕见篇


在中国文献中对一些内容罕见记载,但是却能够在西方人的文献中略见其详情。


(一)买卖儿童的法定程序


葡萄牙人在中国买卖儿童,触犯了中国的法律,明朝政府将买卖儿童的葡萄牙人驱逐出境。葡萄牙人则认为,中国人之间买卖儿童的事情经常发生,明朝政府并没有予以禁止,因此在他们看来买卖儿童是可以的。但是其实当时,买卖儿童是有其“法定程序”的:向法官申明缘由——由书役在法官面前立下卖身契,父母一方丧亡者,准一方签字,父母双方俱在者,需二人共同画押出卖子女——被出卖的孩童的父亲将其右手涂上厚厚的墨,然后将手放在卖身契上,将整个手掌印在上面,右脚掌同样印上去。母亲同样办理——一手收钱,一手交人。


(二)崇祯历书——崇祯皇帝自杀


崇祯皇帝在世时,曾委托西方传教士和徐光启一起修订《崇祯历书》,就是这本书,结束了中国传统历法,使中国出现了阴阳两历。也就是这本书描绘了崇祯皇帝在皇宫内自杀的情形,其情景惨不忍睹。


(三)《鞑靼入主中原》——李自成攻占北京


在此书中记载了李自成率众进京,即设置内阁,建立六部等政府机构,并比照明朝官制设立大小行政职官。所以过去认为的“黄巢李闯”式英雄们不知道建立根据地,不懂得修订法律的这一评价并不真实。


(四)《中国图说》——孝庄皇太后垂帘听政


此书为意大利耶稣会的著名传教士基歇尔的著作,用插图形式描绘了康熙初年的“太平盛世”。其中有一幅图就是关于年轻康熙皇帝身着龙袍,手持王章的翩翩少年形象,值得注意的是这幅图右上角绘有一幅孝庄皇太后垂帘听政的的场面,只见皇太后端坐在宝座之上,面前跪着几位大臣,正在议事。


4法律冲突篇


中西之间的交流总是免不了冲突。如遇冲突如何化解也是推动中西交流的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案例一:葡萄牙水手在船上误伤了一名儿童,后因抢救不及时导致该儿童不幸死亡,对这名水手的审理引发了中葡两国的法律冲突。根据葡萄牙法律,这名水手将被处以罚金,而根据明朝法律,这名水手将受到明朝地方的刑事审判。最终这名水手还是被明朝政府处以死刑。


案例二:性善论和性恶论的冲突。孔子认为,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认得恶是后天形成的,而西方则认为,人之初,性本恶,所以才会在接受洗礼的时候说:“有罪的孩子啊,接受主的洗礼,清洗你的罪恶吧”。


接触必然导致碰撞,中西之间的法律冲突标志着不同法律文化之间开始走向融合。西方人对中国法律的了解是主动的,无论动机是什么。无论形式是什么,他们也都尽最大的可能对中国的法律进行观察了解,所以才会有那么多的史料留存,除了自己编书,还有翻译中国的法律。尽管历史文化的差异,导致他们认识到的中国法律与实际发生的存在一定的偏差,但是这也为我们理解自己的法律和文化提供了宝贵的素材。文化总是在交流中迸发出更加美丽的火花。


参考文献:

【1】田涛. 接触与碰撞[M].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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