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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丨恶势力犯罪集团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哪些?如何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恶势力犯罪集团所实施的

违法犯罪活动包括哪些?


恶势力犯罪集团应当有组织地实施多次犯罪活动,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违法活动。具体包括:


(1)为该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打击竞争对手、形成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树立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寻求非法保护、增强犯罪能力等实施的;


(2)按照该组织的纪律规约、组织惯例实施的;


(3)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


(4)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


(5)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


(6)其他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


恶势力刑事案件中

如何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于恶势力的纠集者、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以及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同犯罪中罪责严重的主犯,要正确运用法律规定加大惩处力度,对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坚决判处重刑或死刑。同时要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严格掌握不起诉,严格掌握缓刑、减刑、假释,严格掌握保外就医适用条件,充分利用资格刑、财产刑等法律手段全方位从严惩处。对于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的,可以依法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


对于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相对不大的,具有自首、立功、坦白、初犯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认罪认罚或者仅参与实施少量的犯罪活动且只起次要、辅助作用,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来源: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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