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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TST庭秘密”看传销的法律认定

肖根 施碧铭 周公观娱 2024-07-01


2021年的文娱行业可谓是“精(mo)彩(huan)不停”,而去年最后一大瓜,应该就是台湾艺人林瑞阳、张庭夫妇公司涉嫌传销一事了。

(图片为新浪微博截图)

近年来,外界就一直有声音质疑二人创办的“TST庭秘密”涉嫌传销,但也仅限于传闻。而在去年12月23日,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回复查证函的方式,确认了“TST庭秘密”的运营主体,即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因涉嫌利用网络从事传销活动在去年6月5日已被立案调查。12月29日,该局进一步回应称,该案跨度时间长、涉案人员多、金额比较巨大,目前已进入财务审计阶段。

在等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结果的同时,瓜友们不禁疑惑:到底什么是传销?到什么程度会构成刑事犯罪?下面就让笔者简单介绍一下相关概念及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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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禁止传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传销行为有三种,简单来说就是:拉人头、入门费、团队计酬。

1.拉人头,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2.入门费,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3.团队计酬,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符合这三种中的任一种或以上特征的,即构成传销。

在前几年,传得沸沸扬扬的云在指尖商城用“只要一部手机,一个微信账号,消费128元就能代理整个商城产品,在家里发链接,就能轻松月入上万,甚至十几万!” 的宣传语,诱骗了280余万人陷入微信商城传销魔网。

(“云在指尖”平台介绍,图片来自网络


该案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确定上下线层级关系。运营者设定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的先后次序,确定上下线层级关系。

二是设置入门费。运营者规定必须购物满128元,才能够获得下线八层的返佣,必须购物满880元才能获得下线无限层的返佣。

三是设置会员制度。运营者设置消费满128元和880元的两种以缴纳费用数额而获得的会员级别,还设置了三种通过继续增加下线数量而获得的会员级别。

四是设置团队计酬规则。运营者根据上下线关系和会员级别确定返佣,128元级别的会员可以分配下线八层内的业绩,880元以上的高级会员还可以用以级差制分配下线无限层的业绩。

最终湖北省咸宁市工商局认定运营者为构成传销行为,并没收其违法所得3950万、罚款150万。
 
 

2

什么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而如果传销行为超越了《条例》的界限,就会落入刑法的规制范围。比如,拉人头式传销和交入门费式传销如果符合相关人数和层级的标准,且存在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相关组织领导人员就会被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下面就让笔者带大家来学一学什么是《刑法》层面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及该罪名的构成要件。
 

(图片来自网络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行为人以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名义,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罪名,在此之前司法实践一般按非法经营罪来处理。结合《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司法解释,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行为人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由于本罪的实行行为是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活动的行为,故参与传销的行为不成立本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除自然人外主体外,单位也可以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的主体。组织者,是指倡导、发起、策划、指挥、招揽、引诱、胁迫、安排传销活动的人或单位。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统帅、决策、指挥、策划作用的人或单位。组织者并不限于策划、发起人,传销组织成立后积极加入,并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作用的,也可认定组织者。

(图片来自网络

 
2. 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

客观上来看,传销活动与《条例》中的规定类似,行为人需要同时满足四项行为:(1)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为名义。实际上行为人可能并没有向参与传销人员提供商品,或者商品质次价高,价格与价值严重不对等。(2)有缴纳入门费的要求。(3)以拉人头为手段。(4)参与传销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3. 行为者具有实施犯罪的主观故意,且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法律所禁止,但仍通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达到骗取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3

案例解析

光从法条规定这么来看,大家对什么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感受可能还不是很直观,尤其是随着我们国家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传销活动犯罪行为的样态也在不断进化,除了咱们大家印象里那种线下拉人头的传统传销活动,也发展到了通过网络实施的更加隐蔽的网络传销活动。目前,法院已对多起类似网络传销案件进行过裁判。本期文章,笔者就挑出几个典型案例,带大家看看与网络传销犯罪相关的裁判规则。
 
1. 参加传销组织后,积极宣传、推荐他人参加传销组织,发展下线网络层级达到三层以上且发展传销参与人员30人以上,属于对传销组织实施传销活动起到了扩大和关键作用,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吴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21)甘0702刑初295号】
 
在该案中,吴某通过手机微信好友发送的链接及二维码注册成为“TRX超级社区”网络传销平台会员后,通过口头介绍,在微信、“火币网”等网络平台发送“TRX超级社区”链接,推送二维码等方式,宣传注册激活会获得波场币奖励、发展下线会员获取分红奖励,积极发展下线注册会员以赚取TRX波场币获利。截止2019年5月平台关闭,被告人吴某发展下级网络7层,会员账号635个,其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3层。

法院认为,吴某的行为系积极宣传、推荐他人参加该传销组织,至案发时发展下线网络层级达到三层以上,发展传销参与人员120人以上,情节严重,对“TRX超级社区”传销组织实施传销活动起到了扩大和关键作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图片来自人民日报)


2.组织者要求参与者缴纳高额入门会员费,同时利用网络商城推销价值与价格严重背离的商品,本质上属于以销售商品为形式掩盖其发展下线人员、吸纳会员入门费用非法获利的主要目的。
——项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21)浙0225刑初386号】

在该案中,朗姿公司在微信端开发经营“朗姿青春日记网络商城”,采取会员制销售女性用品、化妆品、母婴用品等产品,要求新加入者缴纳396元至50000元不等的费用分别成为VIP、普通社区及豪华社区等级别会员,同时利用网络商城推销价值与价格严重背离的商品,以销售商品为形式掩盖其发展下线人员、吸纳会员入门费用非法获利的主要目的。此外,朗姿公司更以设立返利提成奖励项目等方式手段,鼓励、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下线,以发展下线人数作为计酬返利依据,以新收取的入门费用作为非法获利来源,逐步形成一个非法牟利目的明显、会员层级关系清晰的“金字塔”网络传销组织架构。

法院通过判定经他人介绍加入朗姿公司会员,并发展下线会员4293名共10个层级,因此获取朗姿公司积分返利共计110000余元的项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从而间接确认了朗姿公司的违法行为。
 


传销之痛,纵使未经历者,看到受害者越陷越深、血本无归,也能感受一二,并且不禁哀其不幸、怒其不争。而这一切的根源,都在于始作俑者突破法律和道德底线,不择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

但正如人民日报评论所说,“法制社会,容不下违法钻营的‘秘密’”,经营者只有守法经营,才能获得真正、长久的收益,否则等待着的,只能信任的崩塌和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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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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