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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我是逃犯?民警:是的,别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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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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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说我是网上逃犯?”
“怎么可能呢?”
女子来派出所求证,
民警一查,
真是逃犯!
留下来!

事情经过



5月18日,南充市某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一居民于前日被广元苍溪公安列为“全国在逃人员”,当即联系该人,要求其到派出所协助调查。

该名女士还以为接到了诈骗电话,带着疑惑来到派出所求证:“我刚接到你们派出所的电话,说我是网上逃犯,这是怎么一回事啊?”

经过一番查证,民警确定该女子存在租借银行卡的违法事实,且其伙同另一名女子出借自身名下银行卡给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银行卡转账流水达27万余元

两人本以为出租自己的银行卡就能轻轻松松获取高额报酬,哪知因为这种“零成本”赚钱的“好事”,踏入了违法犯罪的深渊。目前,两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无独有偶,这样无厘头的“自首”不仅在南充出现,厦门、安徽、贵州、重庆等地都曾报道过类似的案例——辖区居民接到追逃电话后,前往派出所一查,发现自己真是逃犯。其中,不少人都是因为出借自己的银行卡而“摊上了事”,沦为“两卡”犯罪的“工具人”。

关于“两卡”的那些事

什么是“两卡”?

“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手机卡包括日常使用的移动、电信、联通、广电运营商的电话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以及物联网卡;银行卡除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外,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使用率很高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

犯罪分子为何收购“两卡”?

银行卡:在电诈链条中,犯罪分子为了保证自身和赃款的安全,需要把诈骗得来的赃款“洗一洗”,这个过程被称为“跑分”,大量租借或购买来的银行卡,就是“洗白”的工具。

电话卡:电话卡可被用来拨打诈骗电话或群发诈骗短信,身在境外的犯罪分子还会诱导国内群众搭建GOIP、VOIP设备,远程操控境内手机拨诈骗电话,这种电话一般不会被标记为境外电话,具有极强的迷惑性。

“两卡”犯罪会有什么严重后果?

刑事处罚“两卡”犯罪涉及的罪名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百一十二条。

治安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金融通信惩戒: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售、出借、买卖银行(卡)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或个人,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至个人征信,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网上支付类所有业务,5年内不得开立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售、出借、买卖手机卡的失信用户,将注销名下所有手机卡,5年内不得开办新卡。

如何预防“两卡”犯罪?

1. 保护个人信息,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手机、银行卡、网银 U 盾等。

2. 不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金融账户,包括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及支付二维码等。

3. 不登录或点击来历不明的网址、短信及邮件,不轻易添加陌生人为好友。

4. 通过正规渠道办理银行账户业务,在 ATM 机等自助设备操作时,注意安全防范。

5. 从正规渠道下载安装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安全控件和客户端软件,关闭计算机系统远程登录功能。

6. 如发现有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拨打 110 向公安机关举报。


  温馨提醒  

大家务必提高防范意识,严守法律规定,拒做“两卡”犯罪的“工具人”!决不出租、出借、出售个人电话卡、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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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南充市反诈中心、熊猫反诈
点击蓝色字体即可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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