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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璟航:动态性视角下预约合同违约赔偿范围的司法认定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法律适用 Author 徐璟航

徐璟航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助理,法学博士



摘 要:基于预约合同的动态性特征,民商事审判在认定个案中的预约合同违约赔偿范围时,原则上应将赔偿数额控制在本约的信赖利益损失与履行利益损失之间,具体应考虑预约合同约定责任、直接损失赔偿、信赖利益赔偿,以及预约合同高度接近本约合同时的履行利益损失共四个递进维度。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交易机会正成为市场主体最重要的商业资源之一。因此,兼具交易担保功能和缔约失败赔偿功能的预约合同被广泛应用于商品房买卖、大宗商品交易、股权转让等领域,随之而来的是有关预约合同的违约赔偿范围问题。民法典并未单独规定预约合同违约责任赔偿的范围,一种观点认为应赔偿订立本约合同时的信赖利益,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等同于违反本约合同的履行利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综合上述观点后指出,预约合同违约责任赔偿范围的大小应当在本约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与本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之间,根据签订本约合同的条件是否成熟以及成熟的程度进行确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以下简称《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8条亦规定,因不履行订立本约合同义务所造成的损失赔偿,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预约合同在内容上的完备程度以及订立本约合同的条件的成就程度等因素酌定。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8条为民商事审判中认定预约合同的违约赔偿范围提供了基本指引。考虑到预约合同的动态性特征,为了更全面、更精准、更便捷地把握赔偿范围,笔者总结相关案例,认为预约合同的违约赔偿范围原则上应以本约合同缔约过失责任为下限,以本约合同的履行利益损失为上限,涵盖合同约定责任(如预约合同有约定)、直接损失赔偿、信赖利益赔偿,以及预约合同高度接近本约合同时的履行利益损失共四个递进维度。在案件实操中可进一步考虑交易成熟度、守约方的信赖投入、守约方的机会损失等动态要素的强弱度,并辅之以预约合同内容、双方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违约的客观障碍等静态要素,对损害赔偿的范围予以综合判断。


如果损失数额难以直接计算,应在合同当事人签订预约合同时的可预见范围内,基于损失填补原则进行衡量。其中,当预约合同的交易成熟度相对较低时,可按照本约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进行计算。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损失大小,应根据本约合同信赖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来确定,即实际损失(为缔约而支付的相关的费用损失)和利益损失(订约机会丧失的损失)。当预约合同的交易成熟度相对较高时,可以酌情考虑采用本约合同履行利益损失的赔偿方式,如果单独计算预约合同履行可得利益损失实际上相对困难,可以把履行利益损失归入到订约机会丧失的损失范围内予以考虑。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四个递进维度计算:


第一,约定责任承担,选择预约合同约定的定金或违约金并根据实际损失调整。预约合同独立于本约合同,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合同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例如《民法典》第585条违约金条款、第586条定金担保条款、第587条定金罚则条款、第588条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责任条款等。如守约方选择主张违约金而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予以增加;如选择主张定金而定金不足以弥补预约合同的违约损失时,也可以请求违约方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第二,直接损失赔偿,守约方可主张返还已付款项及其利息。直接损失指因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害后果,在预约合同违约损害赔偿案件中多以守约方为履行预约合同而已经支付的成本或款项为主,具体包括守约方在签订预约合同时的已付款和利息,以及为促成本约合同成立而预先支付的其他款项。


第三,信赖利益损失,应综合考虑机会损失的影响因素进行酌情判断。违反预约合同直接损害的是当事人对订立本约合同之信赖,客观上导致守约人因信赖而丧失了开展同类交易的机会。因此,依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32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预约合同的违约损失应为信赖利益损失,更进一步应当限定于已付款项外的直接财产损失。履行利益与信赖利益之界限在于预约合同是否高度接近本约合同,合理计算信赖利益的关键在于损失影响因素酌定的幅度或比例,应低于履行利益之损失。信赖利益损失的影响因素可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合理的成本支出等,司法实践中通常情形包括:一是当事人就交易条款进行了磋商,付出了相应的时间成本、搜寻信息成本、磋商成本等缔约支出;二是当事人已开始履行预约合同,如一方已支付预约合同约定的全部价款;三是当事人已着手安排履约的准备,如租赁房屋、购买设备等;四是当事人已安排下游交易。


第四,履行利益损失,当预约合同高度接近本约合同时应酌情考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指出,应将预约放在从预约合同订立到本约合同得到履行的整个交易链条中予以考虑,关注违约发生的主客观障碍。由此,从预约合同到本约合同是一个动态性过程,当预约合同的交易成熟度较高,此时预约合同已高度接近本约合同,影响本约合同订立的主要是当事人原因以外的客观障碍,该情形下当事人对预约合同履行利益的期待也相对较高,因此,该类客观障碍型预约合同的损害赔偿范围应当以本约合同履行利益为基础,并进行适当减少。主观障碍型预约的交易成熟度相对不高,当事人对于交易条款存在一定争议,说明交易的不确定性相对较大,因此其损害赔偿范围应当以本约合同的信赖利益为基础,并进行适当增加。最低合意型预约的交易成熟度最低,其损害赔偿范围应当趋近于本约合同的信赖利益损失。至于履行利益损失的赔偿计算,根据《民法典》第584条,履行利益损失赔偿的结果是让守约方处于如同合同义务被履行的状态,在合同不履行的情况下,守约方应该得到的履行利益是违约方应移转的全部价值或应提供的全部服务;在不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守约方应该得到的履行利益是违约方应移转的价值或者应提供的服务和其实际移转价值或提供服务之间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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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   琳
排版:王誉霏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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