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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重点不在多发案例指导审判答疑,要强化司法文件的遵守意识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4-09-05

事例一:6月4日,“法治日报”刊发案例《花钱为孩子办入学未果,起诉要求退还办事费?法院:驳回!》(详见《明明有参考案例,“花钱办事”退费纠纷法院却不立案,把矛盾纠纷推向社会?》一文),案件情况就不复述了。

要知道,“法治日报”的这个父母花钱“找关系”为子女升学的案例,在“人民法院案例库”是有参考案例的,参考案例是法院按照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加双方过错比例处理的。就算是参考案例公布的较晚,可法院在公布自己驳回起诉的此类案件司法宣传时,是否查阅了人民法院案例库,就发布跟”最高法院公布的参考案例相反的司法处理结果呢?

按照最高法院《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的规定,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参考案例,应当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对类案审判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经检索发现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有类似案例,但认为正在审理的案件具有特殊情况,不宜参考入库案例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虽然最高法院规定的是“检索”、“参考”,但事实证明,不仅这个案件的处理没有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而且发布司法案例宣传时也没有检索案例库,跟别说提交审委会讨论了。从文章的留言区里看,关于此类案件,尽管有了案例库的参考案例,各地法院还是处理结果五花八门。

事例二:尽管最高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其中明文规定,对随身物品,通过X射线探测设备检测后,“对有疑点的箱包”才是“还应用手工方式进行当面开包检查”,“检查完毕后,应协助理妥箱包,并提示受检者取走自己的随身携带物品。”

但在一些法院,就是以安全为由,也不履行安检手续的,就一律不准案件当事人携带钱包、包裹甚至是瓶装水、手机进入法院。详见《安检不准带钱包进法院,法警称:这是最高法院的规定》一文。在这事关当事人人身检查、通信自由保障等法律规定的法律权益保障等事项上,是所谓的内部规定、现实需要就可以任意变更、变通执行的吗?
对于照着最高法院规定前来质疑的当事人,业务不精或是自仗权力在手的安检法警,根本不屑于研究司法文件的本意,动辄就是拿出“这既是最高法院的规定”答复当事人;处理投诉法警言行的法院领导,则是拿着安检任务繁重、法警业务不精等实现理由来解释,大事化小。
如此这般,司法规定的严肃性、统一性,司法人员对于司法规定的遵守意识,当事人对法律规定权益、司法文件规定的学习和信任,乃至基于此信任而相信司法人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案的信任,又该如何保障?
以上两个事例虽然只是法院每年处理数千万件案件中的一起、每天安检几十万进门办事人员中的一例,但却也说明,尽管裁判文书中说的是“依法裁定驳回”、“依法履行安检职责”,但其所依据的根本不是最高法院公开发文规定的“参考案例”、“安检规则”,而是法官的个人理解、法院的自行规定。
这样的事例只是个例吗?众所周知,司法诉讼从当事人按照司法流程提交诉状,到最后的司法裁判做出、案件的执行结果,都是有国家颁布的三大诉讼法,及最高司法机关颁布司法解释以及各种司法文件进行事无巨细的统一规定的。作为成文法国家,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别说法警,就是法官、法院,也是只有执行法律规定司法文件的权力,而没有造法的权力。
如果司法机关不去精益求精的探求法律适用的唯一性,而是根据自己需要的适用五花八门,则社会就会失去了统一的行为准则和司法裁判标准。然而,网络上,“每个法院都有自己的诉讼法”、“每个法院都有自己的安检法”等等,已经成了流行语言,背后反映的则是,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对于法律规定、司法文件的遵守意识。大家熟知的,一次错误的裁判,等于污染了水源,说的也是司法不严格适用统一法律规定司法规定的社会危害。
为了统一司法裁判标准,最高司法机关可谓不惜余力,对于法律适用,除了诉讼法配套的司法解释之外,还有《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等司法文件,还耗时费力的建设了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人民法院案例库、法答网等等。
问题是,光有了法律规定、司法规定,有了各种法律文书参考案例的潮查询条件及查询规定,是否就会在具体案件的裁判过程中,获得法官、法院的遵守适用、自觉适用呢?
以上两个事例说明,徒法不足以自行。只规定了“必须适用”、“参照适用”,却没有规定强制性却严格落实的不予适用的法律责任,以及案件当事人在不予适用后的监督权、救济权,是不足以保证法律规定、司法文件的获得执行的。


重规定,轻落实;重发布司法案例、司法文件,轻督导执行情况、公布惩戒事例,久而久之,还如何保障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权威性?
既然司法文件规定了“法院案例库”的强制参照适用性,就应该严肃追责不予适用的司法案例;既然安检规定了当事人只要经过了安检可以携带钱包进入法院,就应该严肃追责一律不准携带入内的做法,是不是这个道理?
行百里者而半九十。光制定了法律规定、司法规定等等,建设了案例库、文书库等等,没有了敢于内部外部的监督落实力度,又如何约束“法律的解释权在我这里”的根本得不到实际落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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