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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照我说的写,否则你懂得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4-09-05

最近听到的两桩事情让我震惊。

第一桩事情,是一个律师同行告诉我的。说某民营施工企业向某国企追索工程款,提起了诉讼。这家国企负责人非常生气,就打电话约见这家施工企业的负责人。见面之后,国有企业负责人傲慢地说,现在给你两条路,一条路是继续你的诉讼,那以后我们这家企业体系内的所有关联公司所有的业务你都别想接了;第二条路就是你现在就写一份“声明”,就说双方的工程款已经结清。据说民营企业老板无奈选了后者。

当这位律师朋友跟我讲这个事情的时候,她说她没有想到有的国企做事情是如此的简单粗暴,完全不讲法律。如果以这样的方式去解决纠纷,那以后谁还敢跟这样的企业做生意?

第二桩事情,是来自我山东的一个老乡。他多年以前被他人殴打,开始以为只是肋骨骨折,后来发现引发心脏病。因为那次殴打他动了几次大手术,差点没有命。事后打人者只是被判了一个缓刑,而且在经济上对他补偿也非常少,他一直对此不满,觉得冤。
他知道我是律师,就咨询我一些法律问题。他和我说,地方上官官相护,他没有钱没有关系,没有说理的地方,于是他就想办法去上访。可是,他也因为多次上访被派出所以及村里边儿严格地看管,没有行动自由。
前段时间他跟我说,派出所民警给他发了一个打印的文本——《信访事项息诉罢访协议书》,让他参考,上面写着“经协商,我反映xxx目前已达成协议,我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现同意息诉罢访,保证就该诉求不再以任何信访形式到任何部门反映,如违反协议,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此保证。”
虽然题目是“协议书”,但内容是“保证书”,本身也没有协议的另一方。他说他不想写,但民警逼他写,说如果你写了这份东西,我们可以就放松对你的管控,你就行动自由了。无奈之下,他后面也只得写了。

听完他的讲述,我感觉很悲哀很愤懑,他明明对这个处理是不满意的,却被迫承认是满意的。这完全是对个人意愿的强迫,哪里是文本上标明的“协议”字样所要体现的自愿协商过程,哪里是法律要求的本人自由意志的体现?

以上这两件事情,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强势的一方对弱势的一方进行口头胁迫,要求后者书面承认对自己明显不利的内容。可能有人会说,明知道不利,为何还要签字?有过社会经验的就会知道,只要不顺从胁迫内容的话,对方真的可以付之行动而且是无所顾忌,到时候后者真的会损失更大的。
可是,作为法律人,也应该知道,这些“声明”、“协议书”一旦本人签字,再想通过法律渠道推翻,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有权处理机关人员,或是法官都会问相同的一个问题:你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你是被胁迫才写的吗?
即便是你拿出签字时的录音,即便是你用证人证明都是类似的遭遇,但得到的处理结果往往都是:作为一个成年人,对方只是提出了可供选择的可能,如何选择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故“声明”、“协议书”合法有效,驳回请求!
这些处理人员、司法人员,难道真的是不食人间烟火,不知道其中的胁迫成分,还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呢?如此的“协商过程”、如此的效力审查过程及结果,又如何让弱势的一方心服口服、不生抱怨,就此平息纠纷?
都说有了社会纠纷,要通过法律的渠道和平理性的去寻求事后救济,不要发生直接冲突,可是当事人真的通过法律渠道解决,事后能得到公正的处理呢?事件处理的最终,无非两个结果,一是弱势的一方忍了怂了,自认倒霉,不过也学会了用这种方式对付比自己更弱势的其他人;二是暂时的隐忍平息下来,等待合适的机会再次主张权利,或是干脆采取极端的方式处理,诸如发到网上等等。

无论如何,作为法律人,我知道这是不对的,根本没有法治的影子,也根本不是化解矛盾纠纷的办法,反而很容易酿成破坏性事件。
究其成因,强势一方之所以敢如此的公然“胁迫”弱势的一方,只因他们知道有关审查处理机关人员的一贯办事办案风格;审查“声明”、“协议”的机关和人员,说白了就是官宣里天天批判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两者遥相呼应、“配合默契”,又如何让弱势的一方看到法治的影子?(以上文章的作者:李新立律师,烟语君修改)


烟语君语:以上是律师向本号的投稿文章,其中提到的事例,其实也在诸多的司法案例中出现过。

例如,有司法案例显示,用人单位让在职的员工书写或签字所谓的“自愿放弃年休假(社保缴纳、加班费)志愿书”,否则就不予录用或辞退;要求离职员工签署“双方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离职补偿已经一次性付清”,否则就不办理离职手续等等。

可叹的是,居然很多的法院判决,支持了这样的“志愿书”或是“声明”。即便是查明了根本没有支付相关的费用,或是被指内容违法,却依然适用“禁止反言”、“民事活动要诚信”的“法律原则”,确认此类的“志愿书”、“声明”有效。

此类的司法判决导向流传到社会,造成的社会影响是,大量的企业在采用各种方式“规避”用工的法律责任,甚至对着维权的员工叫嚣,“你去打官司啊!”造成的结果是,大量的员工,已经不走法律途径了。

更令人震惊的是,如此的胁迫做法,也蔓延到了法律行业。有律师跟烟语君讲,他此前工作过数年的律所,拖欠了其大量的代理费,在离职转所时,遭到了律所主任的此类“胁迫”:不签署“双方没有任何经济纠纷”的声明,就不给办理转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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