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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进邻居家持刀伤人被“反杀”,公安及检察院:属正当防卫

第一法商 2024年09月15日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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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发生一起命案,谢某和邻居发生冲突,打斗中谢某进入邻居家中持折叠刀刺伤两人,之后被邻居三人“反杀”。之后,当地公安局认定邻居三人的行为为正当防卫,做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死者母亲:儿子进入邻居家后被“反杀”,两家人因建房一直有纠纷
谢某母亲唐女士告诉记者,当时骆某持续辱骂自己儿子,于是儿子和她发生肢体冲突,并在推搡中进入骆某家中。这时听到家中孙子大哭的声音,就先回家照看孩子。
几分钟后她返回骆某家时,发现儿子已经被骆某和骆某儿子、儿媳三人制服,骆某正持刀砍儿子,并声称要把自己一起砍死。唐女士看到儿子的衣服凌乱,裤子都掉下来了。

唐女士说,自己被威胁后连忙回家报警,在警察到来后一起回到骆某家中。此时,她看到现场有血迹,儿子趴在地上,之前凌乱的衣服又被穿好。和警察同时来的医生表示,儿子心脏停止跳动,已死亡。

唐女士称,那把刀并不是儿子随身携带的,她不知道是从哪儿来的。并表示,她和骆某两家因为建房问题一直存在一些纠纷。

邻居:对方进家中持刀杀人,三人为自救才“反杀”
9月10日晚,记者联系到唐女士的邻居骆某,她和丈夫讲述了当时的经过。

骆某说,她丈夫早上骑三轮车准备出门摆摊卖水果时,谢某挡路不让她丈夫走,双方发生争吵,自己报了警。谢某当时拿着个袋子,刀就在袋子里。

骆某丈夫则表示,这就是正当防卫,如果不砍死对方,自己全家都要被谢某杀死。妻子被刺了9刀,受伤很重,住院很多天,至今还有后遗症,伤口处时常感到疼痛,儿子也被谢某刺了5刀。事情已经过去8个多月,自己一家一直在外面租房住。

骆某丈夫称,两家并没有什么矛盾,谢某好吃懒做,一直想称王称霸,村里人都不敢跟他说话。几年前的那次冲突,自己并没有和他吵闹就被他打到轻伤,谢某也被判了刑。骆某丈夫表示,那件事后他可能一直不服气,想报复自己一家人。
谢某的尸检报告显示,谢某系遭他人使用易于挥摔砍击的锐器(如菜刀类)多次砍击致全身多处裂伤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报告还显示,谢某头颈部有44处损伤,除了14处外,其余损伤均为创缘整齐的创口。谢某的上肢和下肢还分别有12处和3处损伤。

公安机关认定属正当防卫,不追刑责
2月4日,唐女士收到宁远县公安局的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书显示,骆某三人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唐女士称,之后的刑事复议、市公安局复核、县检察院审查,均支持公安局不予立案的决定。8月5日,宁远县人民检察院的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显示,经检察院审查认为,宁远县公安局说明的不立案理由成立。

对此,谢某代理律师林小兵认为,不管最后是否认定为正当防卫,警方至少应该立案调查。谢某母亲认为,杀害自己儿子的人应该承担责任。(以上来源:红星新闻)

阅读链接: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


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在原防卫制度基础上建立了一系列具体务实管用的适用规则。比如,该意见第11条规定,要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正当防卫制度是一种私力救济权,为了避免私力救济权利被滥用,我国法律明确了正当防卫制度的构成要件。

(一)要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为了构成正当防卫,必须有真实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发生,这些行为可能包括犯罪活动或者违反公共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且必须是真实发生的,不能是基于个人主观臆断的。

(二)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制度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具有连续性与现实性。在判断这一条件时,需要综合考察不法侵害的性质、持续时间、是否有实际的中止以及防卫人的主观状态等因素。通过这种方式,既能保障防卫人的合法权益,又能防止正当防卫权的滥用,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

(三)要具有防卫意图。正当防卫行为必须建立在保护合法利益,包括国家、公共或个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免受不法侵害的前提下。缺乏此目的的所谓防卫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四)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防卫行为应直接针对不法侵害者,避免对无关人员造成伤害,且可以包括对抗使用犯罪工具的加害者以阻止侵害。

(五)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正当防卫必须符合合理性和适度性的标准,确保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相匹配。必要性、防卫行为的强度、后果、使用的手段、以及行为人所处的具体环境和主观状态都是判断防卫是否适度的重要因素。法律要求防卫行为不仅要适合具体情况,还要符合必要性和相当性原则,以平衡个人自卫权利和防止权利滥用。法院会根据这些标准和具体案件事实来判断防卫行为是否适当。


正当防卫认定中的难点


司法实践中,进入司法视野的正当防卫案件一般都是造成了重大损害结果,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则是关键要素。


(一)是否防卫过当的认定  正当防卫的认定要求从防卫手段和结果两个维度进行综合考量,这在理论上被称为“双过当”标准。即只有当防卫手段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造成重大损害时,才能构成防卫过当。例如,在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正当防卫典型案例》中,赵某案提供了重要参考:在该案中,赵某见李某殴打邹某并试图制止,其防卫手段并未过度,但最终导致李某重伤。此案说明当防卫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即便造成了重大损害,也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因此,赵某的行为不符合“双过当”标准,不应视为防卫过当。


(二)证明责任的问题  在正当防卫案件中,举证责任原则上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辩护方提出正当防卫理由时,通常需要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展示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一旦辩护方提供了足够的证据,公诉方则需要承担反驳责任,证明辩护方的行为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围。在特定情况下,如果涉及具有较强主观性和个别性的事由,辩护方可能需要承担额外的证明责任。法院将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判断防卫行为是否合理和必要,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的正当防卫要件。


正当防卫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


正当防卫是公民保护自身生命和健康的法律权利,社会对此广泛关注。我国已建立相关法律制度,但实际执行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原因在于法律实施和普法教育未能有效统一。专业法律指导文件难以被公众理解,因此,加强普法教育,采用易懂的宣传方式如短视频和讲座,是确保法律被正确遵守和执行的关键。


在信息化时代,正当防卫案件往往会成为社会热点话题,如何在正确适用法律的同时兼顾人民群众的感情,做到法、理、情相融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也是对人民法院司法水平的重大考验。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有了更高的期待和要求,执法司法人员应当不断转变司法理念,顺应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不断提高执法司法水平。(以上转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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