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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农法学用
2024-09-15

【案例简介】


2021年3月4日,xx区农业农村局农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叶xx进行了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的农药仓库,发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567号公告》中规定的限制使用农药“溴x隆”,当事人不能提供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涉嫌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执法人员对上述涉案农药依法进行了查封(扣押)。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条的规定,xx区农业农村局于2021年3月5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在取得了农药经营许可证(限制使用农药除外),但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1年1月份从流动商贩手中购进限制使用农药“溴x隆”农药300袋用于销售,销售价格1元/袋,截止案发,库存300袋,尚未销售。


xx区农业农村局依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溴敌隆”农药300袋(5g/袋)。


二、并处伍仟元(5000元)的罚款。


【法制审核情况】


意见正文:该案对当事人以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定性比较恰当,处罚结果既能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又合法合情合理。


焦点难点:


1. 本案的性质认定问题


本案当事人在取得了农药经营许可证(限制使用农药除外),但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的规定,而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没有违反该条的罚则,如何定性和处罚成为本案的焦点和难点。


经法制审核人员、办案人员及相关专家讨论认为,当事人在取得了农药经营许可证(限制使用农药除外),但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属于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根据农业部《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的规定,应当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进行处罚。


2.是否适用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问题,成为本案的焦点问题。


经法制审核人员、办案人员及相关专家讨论致认为,不适用该条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比较恰当。理由一: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没有对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进行处罚的直接条款,也就谈不上后续对主管经营农药人员的行政处罚;理由二:对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与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处罚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是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进行处罚,而不是真正的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其实当事人是有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只是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许可,属于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理由三: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没有明文规定对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情况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来说,法无明文不可为。理由四:该案处罚主体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就是直接负责农药经营的主管人员,如果适用上述条款对其进行处罚,则当事人10年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其持有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由于当事人失去农药经营资格,必须吊销,这样对当事人来说,处罚显然太重,处罚与其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当,不符合行政处罚的公正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本案当事人未销售涉案的限制使用农药,是否构成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成为本案难点问题。


经法制审核人员、办案人员及相关专家讨论,一致认为,当事人有主观销售意愿,且在其经营场所查获涉案农药,应当认定为经营。


来源:杭州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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