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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题丨不予受理执行申请的救济途径

2017-02-18 王赫 赫法通言

1998年《执行工作规定》第18条第2款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引言

几天前,公号推送了一则执行案例。该案中,最高法院认为,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不当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执行行为异议)寻求救济。感兴趣可点击→最高法院执行判例丨受理执行案件的行为适用执行行为异议

推送后,不少同志都留言询问,这是否意味着“对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服的,也可以提起执行行为异议?”

焦点问题

产生该争议的主要原因是,目前法律、司法解释对于“不予受理执行申请裁定”的救济途径缺乏明确规定。

1998年《执行工作规定》第18条第1款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第2款则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但该款没有明确对不予受理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应当如何救济。

对此,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

三种观点

一、“异议复议”模式

一种观点,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i]

不过,至少从目前的规则看,异议复议模式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执行行为异议作为一种执行救济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法定的救济途径,及时纠正违法的执行行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还不存在执行行为;执行终结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当通过其他救济途径需求救济。[ii]2008年《执行程序解释》第5条就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提出异议。

由于在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前,尚未进入执行程序,所以似乎难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5条。

二、“上诉”模式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不予受理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应当提起上诉。

其主要依据在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该条规定,不予受理裁定,可以上诉。

《执行工作规定》的起草主笔人黄金龙法官就认为,“通行观点似乎认为执行程序中不存在上诉问题,目前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寻求上级法院救济的途径一般也只是向上级法院反映,请求上级法院监督执行。我认为有必要在执行程序引入上诉机制,这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有益的。”(《实用解析》第56页)

不过,民事诉讼法第154条并未规定在第一编“总则”,而是第二编的“审判程序”,能否适用于第三编的“执行程序”非无疑问。

当然,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体例看,审判程序编也包括立案程序,所以对于执行立案适用154条也还是可行的。

三、“复议”模式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于不予受理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该种观点的主要思路是,一方面,从实质看,不予受理起诉和执行申请给的救济途径应该是类似的,不予受理执行申请也应是直接向上一级法院寻求救济;另一方面,在执行程序中,既然没有上诉,与之相对的就应是复议。

这种观点在道理上说的通,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目前法律、司法解释以复议作为救济途径的主要有以下情形,但不包括驳回执行申请。

1.对回避决定不服(民事诉讼法第47条)

2.对限制出境决定不服(异议复议规定第9条)

3.对罚款、拘留决定不服(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3款)

4.对保全裁定不服(民事诉讼法第108条)

5.对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不服(民事诉讼法第225条)

6.对变更申请执行人和部分变更被执行人裁定不服(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第30条)

7.对执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执行程序解释第3条)

8.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裁定不服(异议复议规定第10条)

9.对不予受理或驳回异议申请裁定不服(异议复议规定第2条第3款)

10.下级法院认为上级法院指令错误(执行工作规定第130条)

当然,里面可以看出一点类似思路的是(7)(9),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在诉讼中对管辖权异议不服的也是上诉,而对执行管辖权异议不服的则是复议;同时,不予受理执行异议申请的救济途径,目前也是通过复议解决。

那么,实践中是怎么操作的呢?


[i] 江必新主编:《强制执行法理论与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259页。

[ii] 俞灵雨、赵晋山:“对执行程序中若干法律问题的理解”,载《人民司法》2010年第5期。

[iii] 陈计男:《强制执行法释论》,元照出版公司2012年版,第128页。


实践情况

从实践情况看,通过“异议复议”模式处理的比较少。考虑到2007年民事诉讼法才规定执行行为异议制度,而2008年的执行程序解释就将该制度限定在“执行程序中”,其适用较少也是可以理解的。

“上诉模式”“复议模式”各占一定比例。从字号上看,上诉的都是民字或立民字,复议的基本都是执字。

一、通过上诉解决的有

1

广东广州中院(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757号

执行依据已经被撤销

2

广西南宁中院(2014)南市立民终字第498号

没有执行依据

3

山西长治中院(2015)长民终字第00822号

子女人身不能强制执行

4

广西北海中院(2015)北立民终字第101号

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进行强制征收,不属于强制执行范围

5

内蒙巴彦淖尔中院(2015)巴立民终字第3号

没有给付内容

6

内蒙巴彦淖尔中院(2015)巴立民终字第13号

不符合执行回转立案条件

二、通过复议解决的有

1

四川绵阳中院(2014)绵执复字第11号

没有给付内容

2

河南许昌中院(2014)许执复字第15号

没有给付内容

3

平顶山中院(2015)平行审复字第1号

执行依据未生效

4

海南一中院(2015)海南一中执字第117号

没有给付内容

5

广东江门中院(2015)江中法立执字第6、7号

没有给付内容

6

山东潍坊中院(2015)潍执复字第75号

执行依据未生效

7

内蒙赤峰中院(2016)内04执91号

没有给付内容

8

广东江门中院(2016)粤07执复23号

被执行人已注销,主体不存在

期待通说

从目前情况看,对于不予受理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到底是走复议还是上诉,还没有形成一致意见。虽然都是向上一级法院寻求救济,但从规范程序的角度,似乎仍以统一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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