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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虎救人,是人性恶劣还是法制缺失?

2017-02-04 文丽琼律师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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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文丽琼,中共党员,法学硕士,专职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擅长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等诉讼业务及公司并购、新三板挂牌等非诉业务,手机/QQ/微信:15077116800。授权法务之家发布,转载请在页头注明来源和作者。


本文观点依据撰文时国家施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专家观点作出,不排除日后法律规定变更之可能。

一只老虎占据了鸡年春节的头条

新春伊始,各大媒体被1月29日“宁波动物园老虎吃人事件”刷屏,据人民网报道,张某(死者)未买票,从动物园北门西侧翻越3米高的动物园外围墙,又无视警示标识钻过铁丝网,再爬上老虎散放区3米高的围墙(围墙外侧有明显的警示标识,顶部装有70厘米宽网格状铁栅栏)进入老虎散放区。随后被园中老虎撕咬,最终救治无效,不幸死亡。

另据报道,死者家属主张园方有责,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烈讨论。

“万物生巛巛”:同意老虎正当防卫的举手。

“雨后初晴22328282”:一只老虎虽然没有市场价,但一百万以上绝对少不了,支持园方向死者家属索赔!没有他爬进去,今天这只老虎还在园内悠闲地吃喝玩乐,它得罪了谁要去死呢?

“嬉皮先生”:我也支持园方,但是感觉会赔的,就像汽车撞了人一样,汽车再遵守交规,撞死人也是要赔。

……………………

需要了解的几个概念

在评论之前,先举例说明几个归责原则:

过错原则:我的狗咬了你,我有错,我才赔。

无过错原则:我的狗咬了你,不管我有没有错,我都要赔。

过错推定原则:我的狗咬了你,我不能证明我没错,我就要赔。

动物侵权法律规定:

对于普通的饲养动物造成的损害,《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原则。

然而,对于动物园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法却做了另外一种安排。《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该条明确按照过错推定原则承担民事责任,从而使得普通饲养动物损害与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有明置区别,并在责任性质上产生了重大差异。

第一,它是针对特殊主体动物园设立的,规范动物园的行为,明确其特殊的侵权责任,动物园通常是政府设立的,也有少数是私人设立的。

第二,它是过错推定责任,与其他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不同,动物园责任的归责不同,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第三,它属于自己责任。与其他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不同,动物园是就其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确切地说,是就自己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即作为义务)承担责任,属于不作为侵权的责任。

第四,它具有与一般的安全保障义务相同的法理。动物园承担责任的基础是,其开启或持续了危险,而危险的具体产生原因是保有危险动产(即动物)。

“争议焦点”及律师观点:

我认为,这个不幸的事件之所以引起如此广泛而激烈的讨论甚至争议,大体有两个焦点:

1、园方与“逃票”游客是否形成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我认为,虽然张某进入了动物园,但因为张某没有购买门票,园方与与张某之间并未形成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2、园方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

动物园应当建立动物风险防控体系,健全游客及动物安全保障措施,避免游客因游览途中受到不必要的伤害。一般来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项义务:一是安全提醒义务,二是安全设施设备配套义务,三是巡查义务,四是发生意外事故时的积极救助义务。

在这个事件中,动物园设置了两道3米高的围墙(内墙及外墙均高3米),两墙之间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识且顶部装有70厘米宽网格状铁栅栏。因此,在围墙及其附属警示方面,动物园是基本尽到了安全注意事项提醒义务和安全设施设备配套义务的。张某被撕咬后,园方除了鸣放鞭炮外,是否还有其他应有的应对措施?张某被救出后,医疗救助是否得当?待有权具体的报道后,才能下结论。

如果动物园已经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就算最后会给死者家属钱,也很可能只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补偿”,而不是侵权后的“赔偿”。

由于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动物园动物侵权行为立法中存在动物园控制范围界定不明确、动物园的管理职责无衡量标准、损害方式规定的不明确等问题,在司法适用中,缺乏明确引导。导致不同地方法院在审理动物园侵权案件时,多采取个案认定原则,因法律欠缺可操作性,故而在裁判时过多的对动物园动物损害免责事由、受害人过错、承担责任比例等重要内容进行自由裁量,大部分案件中认定的事实不够清楚,责任划分也缺乏足够依据。很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尽可能避免造用有争议的法律,大多时候会争取调解结案。

不管最终认定的责任在谁,愿逝者安息,人人心有所惧、行有所止,尊重和遵守规则,让“老虎吃人”悲剧不再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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