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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坤 • 观点 | 合伙企业税务十大热点分享

汉坤 汉坤律师事务所
2024-08-24

作者:汉坤律师事务所 姜冬妮 | 袁世也 | 沈靖 | 宋雨博

合伙企业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组织形式,在商事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公司股权架构搭建中经常选择合伙企业作为股权激励计划的员工持股平台;合伙制私募基金在私募基金投资领域也有着突出的优势。鉴于合伙企业独特的法律性质和在各领域发挥的显著作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门针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出台了许多税收政策。然而,也恰是因为合伙企业的特殊性,各地税务机关对于政策的理解和执行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合伙企业税务处理上也面临着一些特殊的问题和挑战,常常成为投资人、集团的关注重点。

本文从合伙企业常见的税务热点及难点出发,就合伙企业架构形式、合伙企业不同形式所得适用的税率、合伙企业注销等方面常见的税务问题切入,结合我们的实务经验进行分析与解答,供各位在选择合伙企业形式时作参考。

一、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原则

如何正确理解?


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原则为各领域专业人士所熟知,然而,如何正确适用“先分后税”原则,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1]的规定,合伙企业层面不征收所得税,而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并不是简单的“穿透”,而是有一定的适用规则。

划分所得前应先确定所得,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2]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3]相关要求,合伙企业的所得应由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并根据规定对职工薪酬、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特殊支出项目进行调整。

“先分”的“分”指的是划分应纳税所得额,并不是实际的利润分配。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合伙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在实务中,有的合伙人认为只有合伙企业将利润实际分配给自己,自己实际取得了该笔利润才需要缴税,这是个常见的误区。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只要合伙企业实现了收入,不管其是否向合伙人分配利润,均不影响合伙人纳税义务的产生。换言之,即使合伙企业并未向合伙人实际分配所得(利润),合伙人在现金流层面也并未实际取得该笔所得(利润),合伙人依然要就合伙企业应“划分”给该合伙人的所得缴纳相应的所得税。

此外,根据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合伙企业可以依次选择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协商决定——按实缴出资比例确定——按合伙人数量平均分配”的方法分配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存在一些特殊限制,主要为《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4]的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以及《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

取得收益如何选择适用税率?


“先分后税”的“后税”需根据合伙人的不同类型选择不同的适用税率,并存在特殊的注意事项。对于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5]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税率为25%,需要特别注意以下的纳税要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因此,企业法人投资于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与企业法人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收入性质不同,无法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免税”的规定。

那么,企业法人通过投资合伙企业进而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能否将合伙企业视为“税收透明体”,穿透合伙企业,将该投资视为居民企业之间的直接投资从而享受免税待遇?答案是不能,合伙企业在中国并非完全的“税收透明体”,该等投资不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直接投资。因此,企业法人通过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分红,按比例“分配”应纳税所得额后,应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

取得收益如何选择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对于个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作出了明确规定。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6]

其中,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指出,以股权转让所得形式取得的收益,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按照5%-35%的累进税率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7]。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则应单独作为投资人个人取得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8]

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9]中规定的“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适用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超过1年,免征个人所得税;持股超过1个月、但不足1年的,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该“个人”一般不包括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因此,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分红,划分应纳税所得额到个人合伙人后,仍需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一般不能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四、多层嵌套合伙企业的

上层合伙人如何缴税?


多层嵌套的合伙企业是一种十分常见的投资模式,如下图所示,对于有限合伙企业A,其收到的投资收益来源于有限合伙企业B投资有限责任公司C的收益,并非有限合伙企业A直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C的收益。此类情况下,对于自然人合伙人D,前述收益是按照经营所得按5%-35%的税率进行纳税申报;还是按照股息红利所得,按20%的税率进行纳税申报?换句话说,前述收益的性质在向上“穿透”的过程中是否会发生变化?

根据我们的实操经验,此类所得的性质一般并不会因为多层嵌套的传递而变化,而是会延续至最上层的合伙企业,直至自然人合伙人D。即,合伙企业B取得的分红,由合伙企业A分配给自然人合伙人时仍视作“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同理,若该笔收益系合伙企业B转让C公司股权的财产转让所得。如问题三中讨论,由合伙企业A分配给自然人合伙人时,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按照5%-35%的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针对前述税款的代缴主体问题,根据我们的实操经验,税务机关通常认为应由最终支付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即由自然人合伙人D作为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A履行该等所得的代扣代缴义务。

五、公司转合伙过程的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10]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因此,企业形式转变在税务处理中需分割为两个不同的行为——原平台清算与投资新企业,这是根据税法原理针对重组制定的特殊税务规定,要求以业务实质来适用税务处理方式。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原则上,企业的组织形式从公司转变为合伙企业,原公司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11]第四条确定的清算税务处理规则,“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确定清算所得并缴纳所得税;同时,这部分收益应视同分配给其股东,“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实践中,企业可能因缺乏对法规的正确理解导致少缴、漏缴税款。2023年初,某上市集团公开其员工持股平台某有限合伙企业需补缴数十亿元巨额税款的消息。事件始末为,2020年,集团内某有限责任公司迁址后,变更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作为集团的员工持股平台。税务机关认为该实体的组织形式变更属于企业由法人转换为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为此需要一次性征收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转换日尚未减持的股票及限售股)视同出售清算相关的税款。由于税务机关采用了转换日公允价值计税的方法,而公允价值与股东原始出资差额巨大,因而产生了大量税款。

六、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的公司

涉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是否需要缴税?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均较为常见,若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间接投资公司,当公司涉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个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12]第一条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13]第二条的规定明确了国税发〔1997〕198号文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股份制企业以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对个人股东取得的部分,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反的,公司以非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对个人股东取得的部分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当个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时,是否会“穿透”合伙企业需按照前述规定缴纳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由于缺乏法律法规对此的明文规定,实践中有着不同的处理,存在“穿透”合伙企业到个人需要纳税的风险。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往往涉及到上市审核,为保障上市安全,很多企业、机构可能会在税务机关尚未检查的情况下,选择主动进行纳税申报以确保合规。而在该等情形下,如果上市律师和税务顾问能通力合作,有机会妥善管控相关税务风险及成本。

七、基金的个人合伙人

取得超额收益分成(Carried Interest)

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出于激励普通合伙人审慎尽责进行日常投资经营的商业考量,私募基金可能会与普通合伙人(GP)约定超额收益分成,然而此类收入的税务立场并不清晰。

有关合伙制基金向个人合伙人层面分配carried interest的应税项目及适用税率,大部分税务机关主张属于生产经营所得,应根据财税〔2000〕91号[14],按照“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少部分税务机关主张属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的分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15],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我们的经验,实操中多数税务机关认为应按照“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税率,个案的具体认定结果通常与当地税务机关的政策理解及实操沟通相关。

八、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退伙

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退伙可能存在两种形式:一是间接退伙,自然人有限合伙人(LP)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份额;二是直接退伙,LP注销其在合伙企业的份额。


(一)退伙方式一:LP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份额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6]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


(二)退伙方式二:LP直接退伙

个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退伙时应当如何缴纳个税?实操中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一种方式是按照“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累进税率缴纳个税;另一种方式则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税。

第一种方式的法律依据为财税〔2000〕91号[17]的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法规明文规定了合伙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并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个人合伙人退伙而言,工商流程上仅有合伙企业清算的程序。因此,应比照合伙企业清算处理,适用5%-35%的累进税率缴纳个税。

第二种方式则是考虑到,LP退伙从实质上应理解为终止投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18]第一条规定:“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因此,应根据上述规定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相较于公司持股、个人直接持股,

合伙企业持股的优劣?



(一)合伙企业的综合税率适中

以个人在公司上市前取得股份,上市后减持公司股票所需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为例,若个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一般为限售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19]第一条的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方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附件3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上市公司股票为有价证券(金融商品),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根据上述规定免征增值税。

若个人通过中间层公司间接持股,所得税方面,由中间层公司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需就所得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中间层公司未来通过分红将该等收入分配给个人时,个人需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存在两道税负,所得税综合税率高达40%。增值税方面,中间层公司减持上市公司股票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若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未来通过合伙企业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时,所得税方面,合伙企业层面无需缴纳所得税,直接由个人合伙人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5%-35%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方面,合伙企业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票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合伙企业亏损的节税功能相对有限

财税〔2000〕91号[21]第十四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合伙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合伙企业5年的亏损结转年限与公司一致,但是公司存在一些特殊规定允许延长亏损结转期限至8年或10年,而合伙企业目前暂无此类特殊规定。此外,财税〔2008〕159号[22]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换言之,合伙企业出现亏损时,这些亏损会滞留在合伙企业层面,直到未来某年出现利润用于弥补该亏损后再进行划分。简言之,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盈利会穿透(至合伙人),但亏损不穿透。因此,合伙企业亏损的节税功能相对有限。

十、合伙企业注销后,

合伙人是否需要继续承担责任?


现实中,一些合伙人面临税务问题时,希冀通过注销合伙企业逃避责任。然而,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即使合伙企业已注销,税务机关也可以直接向个人发起税务稽查。其理论依据是,由于合伙企业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因此,针对合伙企业税负相关问题,可能会直接稽查个人合伙人。

当然,针对增值税等以合伙企业为纳税人的税种,税务机关一般会向合伙企业发起检查。即使合伙企业在税务机关调查过程中,办理了税务登记注销,税务机关也可能要求恢复税务登记手续。2022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税务局就曾发布税务事项通知书[23],表示某已注销税务登记的公司因涉嫌偷漏税款而进入税务调查程序,要求法定代表人尽快办理恢复登记手续,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如不配合,税务机关有关强制恢复税务登记,并移交稽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法定代表人承担。尽管该案例为要求公司恢复税务登记,但我们不能排除税务机关可能要求合伙企业恢复税务登记的可能性。

因此,注销合伙企业并不代表可以逃避责任,在必要情况下,税务机关仍可能要求企业进行恢复登记,并移交稽查。我们建议企业在面临税务合规问题时,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不要试图“溜之大吉”。

十一、结论与展望


合伙企业在税务方面的处理难度较大,需要关注纳税义务、税收待遇、股权转让、亏损弥补和税收管理等诸多问题。对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而言,需要合理规划税务事宜,规避合规风险,依法依规纳税。在实操中,合伙企业的税务问题可能会因地区、具体情况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为了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建议咨询税务专业团队。

汉坤税务团队将持续关注合伙企业常见的税务热点及难点问题,我们很高兴就合伙企业相关问题为您提供建议和帮助,包括以下内容:

  • 分析、评价集团内合伙企业的税务风险

  • 把关合伙企业(如持股平台)选址及政策适用问题;

  • 审查与合伙企业退出投资、转让股权等的协议和其他相关文件;

  • 如面临税务稽查事项,协助收集整理材料,同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注释

[1] 原文请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chinatax.gov.cn)。

[2] 原文请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chinatax.gov.cn)。

[3] 原文请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chinatax.gov.cn)。

[4] 原文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主席令第五十五号) (www.gov.cn)。

[5] 原文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chinatax.gov.cn)。

[6] 原文请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chinatax.gov.cn) 附件一第四条的规定。

[7] 原文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chinatax.gov.cn) 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8] 原文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chinatax.gov.cn) 第二条的规定。

[9] 原文请参见,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chinatax.gov.cn)。

[10] 原文请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chinatax.gov.cn)。

[11] 原文请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chinatax.gov.cn)。

[12] 原文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chinatax.gov.cn)。

[13] 原文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chinatax.gov.cn)。

[14] 参见脚注2。

[15] 原文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chinatax.gov.cn)。

[16] 原文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chinatax.gov.cn)。

[17] 参见脚注9。

[18] 原文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chinatax.gov.cn)。

[19] 原文请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chinatax.gov.cn)。

[20] 原文请参见,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chinatax.gov.cn)。

[21] 参见脚注9。

[22] 参见脚注1。

[23] 原文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区县通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让胡路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庆让税送告〔2022〕1号 (china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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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雨博 | 汉坤律师事务所

实习生吴华玲对本文的写作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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