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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去哪儿?——民办职业教育的资本证券化之路(基础篇)

近期,境内教育企业赴境外上市较为火热,境内A股也有中公教育的借壳上市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此同时,教育行业的法规政策变化也非常频繁,总体呈现监管加强的趋势,这点在学前教育体现得尤为突出。在2018年,国务院及中共中央发文直接禁止了幼儿园的上市及资本化运作,但细分教育领域中职业教育却得到政策的积极支持和鼓励。

职业教育是为产业培养所需技术技能人才的教育,既能满足产业、行业、企业人才需求,同时大幅提高社会就业率;国家大力倡导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民办职业教育,鼓励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育领域中,政策对社会资本参与职业教育的监管态度最为积极,2018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在教育领域相关表述中,唯一强调了“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这是政策层面关于民办职业教育所释放的最新信号。近几年,从事职业教育的达内教育、中公教育、华图教育等先后登陆境内外资本市场,在2018年12月,主要从事烹饪技术技能培训的中国东方教育(新东方厨师培训学校)也向香港联交所递交了上市申请,在政策的支持下,职业教育已迎来新一轮证券化浪潮,本文将系统地介绍职业教育分类、相关法规和上市路径。


职业教育的主要法规、政策

自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 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而后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及扶持性政策:

颁布时间

法规、政策名称

内容

1996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规定了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

1998年3月16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部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法》加快发展职业教育若干意见

欢迎国外、境外组织和个人依照我国法律同我国境内职业教育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联合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对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举办、联合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在划拨土地、补助基建、调配教师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并在教师职务评聘、证书考核发放、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发展校办产业等方面执行国家统一政策,与政府举办的学校一视同仁。

2002年8月24日、

2005年10月28日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

针对职业教育面临投入不足,基础薄弱,办学条件较差的问题,加强了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以就业为导向改革与发展职业教育逐步成为社会共识,职业教育规模进一步扩大,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明显增强。

2006年7月26日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国家鼓励根据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对技能劳动者的需求及特点,引进体现国外先进技术、先进培训方法的优质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国家鼓励在国内新兴和急需的技能含量高的职业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2011年6月30日

《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

推进建立“双证书”制度,实现学历证书与职业证书对接,鼓励企业全面参与教育教学各个环节。

2014年5月2日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

到2020年,形成适应发展需求、产教深度融合、中职高职衔接、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2014年6月16日

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

完善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的政策环境。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对加快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激发职业教育发展活力的重要作用。完善各类职业院校设置标准,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民办职业教育准入、审批制度,稳步扩大优质民办教育规模。鼓励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到2020年,大中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比例达到80%以上。

2018年4月17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

(三)预备审议项目:修改职业教育法。


此外,教育部、劳动人事部(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就不同教学层次,颁布了不同的部门规章,如《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技工学校工作规定》等。


职业教育的分类

我们从若干个分类标准,将职业教育进行分类介绍。


首先,根据我国现行的民办教育体系,民办教育可分为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两类,职业教育亦存在上述学历与非学历的类别。其次,根据我国的现行学制,民办教育可分为学制教育与非学制教育,职业教育也可以按上述标准进行区分。此外,从事职业教育的主体可以是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和《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对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作出了明确定义,以下是主要分类和定义的列表:

分类标准

常见的几种职业教育分类如下:

教育目的

学历类职业教育

非学历类职业教育


学历教育是根据国家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录取学生,按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教学计划实施教学,学生完成学业后,由学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历类职业教育分为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两类:


(1)中等职业教育指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等职业学校教育。


(2)高等职业教育指大专、高职等职业学校教育。

非学历教育是指各种培训、进修,作为对学历教育的重要补充,非学历教育主要通过培训来提供广泛的培训及学习课程,完成学业后,由培训机构颁发相应结业证书或不颁发任何证书。


非学历职业教育的细分领域众多,由职业考试培训、企业管理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三大细分类构成:


(1)职业考试培训市场分为人才招录考试培训(如:公务员考试)和资格认证考试培训(如:司法考试培训)两部分。


(2)企业管理培训市场分为管理人员培训、企业内训两部分。


(3)职业技能培训涵盖的细分领域广泛, 如 :IT类培训、厨师培训等。

现行学制

学制类职业教育

非学制类职业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7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即目前我国的现行学制就是以上列举的教育阶段。


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部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法>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高等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要理顺职业学校教育的学制

(1)初等职业学校教育招收小学毕业生,学习期限为三至四年;

(2)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主要招收完成初中阶段教育的毕业生,学习期限一般为三年,有些可为两年和四年;

(3)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毕业生及有同等学力的人员,专科层次的学习期限为二至三年,少数经批准的学校,招初中毕业生,学习期限为五年。

非学制类就是不在学制类范畴内的教育形式。


非学制类职业教育多为面向成人的职业培训机构。

实施主体

职业学校

职业培训机构


学校,是指教育者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进行系统的教育活动的组织机构。


根据《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实践中,提供职业教育并颁发以上证书的多为学校。


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1)初等、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分别由初等、中等职业学校实施。


(2)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


其他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同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

培训机构,是以某方面教育为目的的组织机构,需要有场地的要求及师资的要求,需要教育或人社主管部门给予认证并且取得有关许可方可营业。


职业培训机构,主要指: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 利用国家非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


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


上市路径选择

长期以来民办教育机构进入A股资本市场障碍重重,原因是修订前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仅适用于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并不适用,而是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国务院始终没有出台相关的规定。2017年9月1日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新民促法明确指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彻底摒弃了旧版《教育法》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规定。

民促法的修订曾一度让市场猜测,已为教育资产A股IPO扫清政策障碍,A股将迎来教育资产证券化浪潮。但新民促法公布至今已一年多,不少内地教育企业依然选择香港和美国资本市场,2017年教育行业企业密集于美股上市,2018年已有十几家民办教育机构选择登陆香港资本市场。相对于港股及美股而言,A股在教育领域IPO显得格外冷清,今年受到热议的中公教育也是采用借壳的方式登陆A股,而非直接进行IPO。那么为何A股教育领域的IPO为何总是雷声大雨点小,我们总结了以下几点原因:

①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历史较短:由于A股市场对拟IPO企业或并购标的具有营利性的要求,因此现有民办学校需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可选择领域很广,除实施义务教育领域不得设立营利性学校外,其他教育领域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举办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看到的是,营利性民办学校具体的设置标准以及现有学校登记为营利性的具体办法是由各个省份制定地方性法规,目前各地方法规还在陆续出台中。此外,距新民促法生效的时间才1年多,即便已经有配套规则出台的地区,非营利性转为营利性操作上的困难依然很大,因此大部分非营利性学校仍处于观望阶段,从而无法满足A股对于拟上市企业营利性的要求。

 A股对于财务指标要求较高:尤其是今年年初流言四起,传言证监会要求主板最后一年利润达到8000万元,创业板最后1年利润达到5000万元,而且这一年来的低过会率,以及利润不到上述标准的高否决率,使得很多企业望而却步,部分企业转道境外上市。尤其是对于教育企业,由于新民促法出台的时间较短,即便是学校转为了营利性,其利润指标也很难符合上述传闻的A股财务要求。

 国内对于教育行业的监管有趋严的趋势:2018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指出民办园一律不准单独或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上述意见对学前教育的境内外上市及融资都产生了重大影响,红黄蓝的股价跌得惨不忍睹。在现有背景下,大量业内人士纷纷担心是否会对k12和高等教育等领域出台类似的规定,进一步影响传统教育行业在A股上市的前景及业内人士的信心;但向来属于政策扶持的职业教育也许存在例外,或将成为教育细分领域中的宠儿。

 教育行业合规性问题也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以本文主要论述的职业教育为例,各地以及各个时间段对于职业教育办学许可证的要求,均有较大不确定性。而A股的审核模式向来以严厉著称,在行业的规范都不太健全的情况下,若审核部门将业务的完全合规作为上市的条件并要求发行人律师和保荐人明确发表意见的话,A股的发行人律师及保荐人恐怕存在较大的核查难度,这对体量并不大的教育企业登陆A股市场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但中公教育借壳上市的成功或许也预示着审核部门思路的转变。

总而言之,在A股上市及国内政策监管有较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教育行业境外上市的热度或许还将持续,尤其是境外上市的VIE架构的安排,从财务角度解决了非营利学校利润无法体现的问题。而近一个月以来A股上市的高通过率却可能预示着另一种趋势,但这一切都只是猜测,或许对于企业来说,他们的上市路径只能在频繁变动的政策框架下进行选择;但非学制类职业培训机构作为产业指导目录中唯一一个鼓励外商投资类,且相关政策对于职业教育的态度较为友好,职业教育对上市路径有更为灵活的选择性。


有关职业教育境外上市的合规要点,敬请期待下篇:上市去哪儿?——民办职业教育的资本证券化之路(进阶篇)


作者介绍



  吉翔   

合伙人

021- 2613 6260

ji.xiang@jingtian.com


吉翔律师毕业于香港城市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2010年加入竞天公诚,现为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吉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境内外证券发行、私募股权投资、兼并与收购、外商投资。在证券发行和资本市场领域,曾为多家境内外公司提供股票的发行与上市、上市公司收购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在收购与私募融资领域,曾多次代表境外投资者和境外上市公司在中国境内进行收购和私募投资交易,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交易结构设计、参加谈判、起草项目文件、提供法律意见等。



   吕洋   

律师

021-2613 6339

lv.yang@jingtian.com


吕洋律师毕业于香港城市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2014年取得中国律师资格,2017年加入竞天公诚。

吕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为境外上市和投资并购领域。在资本市场领域,曾为多家境内外公司提供企业上市及投融资方面的法律服务。在加入竞天公诚前,曾为多家世界500强企业或教育行业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三星电子(天津)有限公司、法国索迪斯集团-索迪斯(天津)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大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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