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企业经营的法律建议

本文作者:陈皆喜 曹婧澜 白京津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各行各业都受到了巨大冲击,尤其是不少中小企业的经营在疫情期内都面临较大的经营压力。为此,国务院及相关主管部门发布了《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支持金融强化服务通知》)《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处理劳动关系的通知》)等多份文件,旨在战“疫”期间帮助中小企业纾危解困。各地政府亦发布了相应的配套文件。同时,笔者建议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通过调薪、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停工放假、申请政府相关补贴等多方面措施,及时降低用工成本、顺利渡过难关。笔者结合疫情期间国家及各地企业经营管理等相关政策与文件规定,对企业经营提出以下法律建议。


1
新冠疫情期间企业用工的法律建议目前众多中小企业面临或关注的企业用工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何时复工,如何停工停产,停工期间劳动工资给付,以及如何减少企业用工成本等问题。结合有关文件要求,笔者建议如下:  (一)企业应当参照地方文件要求做好复工工作各地政府先后颁布企业复工规定,企业应当严格遵照执行各地政府颁布的企业复工规定。如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先后发布了《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浙江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17条规定》(以下简称《17条规定》),根据规定要求,疫情防控必需企业在2月3日复工,其他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且需经当地人民政府核准同意。浙江省各地针对复工陆续出具有关细则,如《关于杭州市企业严格疫情防控有序推进复工的通告》要求杭州市各企业根据市政府的“企业复工导则”,制定复工方案,提前三天通过“企业严格防控有序复工申报备案”数字平台向政府申报。笔者建议各地企业根据本地细则,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复工日期。  (二)企业可采取调薪、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措施减轻延期复工影响根据《处理劳动关系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笔者建议上述符合条件的企业尽最大可能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既维护企业稳定又能保障员工权利。  (三)企业应依法支付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具体可以参照企业所在地的文件执行。  (四)企业可采取云办公等方式应对延期复工对于不符合当地复工条件的企业,也可以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远程安排工作条件的企业,还可安排职工采取调休、错时等方式弹性开展工作。  (五)企业在疫情期间招聘员工需符合相关规定针对疫情期间企业员工的招聘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多部门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做出了政策指引:第一,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等重点企业,指定专人对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余缺调剂等方式,满足企业用工需求;第二,对当地难以满足的用工需求的,协助企业跨区域招聘。具有一定规模的,可与交通运输部门协调运送,有组织性地将员工集中送达;第三,对春节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同时,各地也随之做出了相应的细化规定,以浙江省为例,《17条规定》明确:用工不够的企业要有计划地与输出地沟通,原则上应采取线上招聘方式,保障工人及时到岗。在省级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前,企业不得到疫情严重地区开展招聘活动,不得从疫情严重地区新招聘员工,不得安排员工到疫情严重地区出差。企业对拟新聘用人员,要严格核查其过去14天内的流动情况并做好登记体检等工作,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办理入职手续。因此笔者建议企业严格遵守国务院及当地关于员工招聘的相关规定。  (六)复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各地对复工后企业的疫情防控工作陆续出台了相关指导意见,以浙江省为例,《17条规定》明确:复工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包括建立相应的疫情管控制度,配备好防控用品(如口罩、消毒液等),建立检测制度(包括体温检测制度等),加强职工食堂管理,保证工作环境卫生状况等。笔者建议已经采取上述措施的企业定期检查,确保措施执行到位;未采取相关措施企业,抓紧按照规定予以落实。
 (七)疫情期间的劳动争议处理可能会中止或延期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2
新冠疫情期间企业合同应对的法律建议

本次疫情给部分企业的商业活动造成了重大影响,企业的各类商务合同存在无法按期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一方终止合同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前不久就新冠肺炎疫情的相关问题做了公开解答:“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以上解答并结合各地相关政策,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企业应自查各类合同履行情况企业应当自查是否具有因本次疫情影响致使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的情形,并及时确定因无法履行合同对企业造成的具体损失,以及后续是否可以继续履行的情况。同时,企业还应自查该类受影响的合同是否明确约定了不可抗力条款,如有明确约定的,则企业可以选择按照不可抗力条款约定履行该合同。  (二)企业应及时总结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若企业确实存在不能正常履行的合同,应当及时搜集相关证据材料,该类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公布的文件、交通运输道路管制的相关材料、履行的关键负责人是否存在感染、隔离等情形、相关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等有关阻碍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形。如各类国际贸易合同,企业还可以通过登陆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平台(https://www.rzccpit.com/)申请办理相关不可抗力证明认证。  (三)企业应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并与之积极沟通

1、企业在确认存在上述情形后,应当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并积极与之沟通,亦可适当展示相关材料,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损失并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另需注意,通知或沟通过程中做好新取得证据的保存。

2、合同各方之间的通知或沟通的形式,建议采取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EMS邮寄等,同时亦可采取通过社交网络(微信、QQ、钉钉)等方式加以辅助通知或沟通。

3、对于合同各方协商一致的内容,可以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确认,对于未能协商一致的,亦应做好相应的应诉准备,收集好相关的各类证据,如有需要可以进行证据补强。


3
企业防止恶意抬价等法律风险

在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后需要防范恶意抬价导致的各类法律风险。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企业销售产品应防止价格涨幅过高涉嫌哄抬价格

根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构成以下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

2、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

3、企业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

4、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企业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

 (二)企业被认定哄抬价格所面临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对于具有哄抬价格行为的企业,可以处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若触犯刑法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三)疫情期间企业产品销售的法律建议

1、企业应当在显著位置标示商品价格,售卖时不得加价出售,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2、企业应当真实宣传,不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广告宣传,不散布涨价、缺货信息或其他谣言。

3、企业不得囤积居奇,尤其对于防疫用品、关乎基本民生用品,应当正常售卖,而非作出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


4
疫情期间企业经营中其他方面的法律建议

为应对本次疫情,国务院以及各地政府亦出台相关政策协助企业共渡难关。这些政策涵盖了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结合这些政策,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企业可申请减免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用2020年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具体而言,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可关注当地就保险费用减免相应的配套政策,及时申请相关保险费用减免,降低运营成本。  (二)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2020年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还确定6月底之前,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在此之前,不少地方政府已经出台类似政策,如重庆市发布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的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中亦指出:“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对符合我市缓缴条件的,允许企业缓缴期限最长可至1年。”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可关注当地关于住房公积金缴纳的相关政策,依法有序申请延期缴纳住房公积金。 (三)企业根据自身经营场所租赁情况确认是否可以申请房屋租赁减免

对于承租方,企业亦可以按照本文第二部分的建议参照执行现有的《房屋租赁合同》,若合同未有明确约定的,亦可以与出租方协商予以减免部分租金。

此外,就疫情期间的房租减免问题,各地政府也出台了相应政策,如浙江省发布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中指出,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小微企业,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后的第1个月房租免收,第2、第3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出租方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广东省亦出台了类似的政策,广东省发布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明确:“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民营承租企业免收第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二、三个月租金;鼓励其他物业持有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租金。免租金两个月以上的企业,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可关注当地关于疫情期间租金减免的相关政策,积极与出租方进行沟通,降低经营成本。

 (四)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各项金融优惠政策

根据《支持金融强化服务通知》的规定,国家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主要涉及扩大贷款规模、延长贷款期限、下调贷款利率等方面,如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此外各地也出台了相应的金融政策帮助企业度过疫情期间的生产经营困难,如浙江省《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中指出: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物流运输、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全力做好纾困工作。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因疫情面临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帮扶,妥善安排还款方案,直到“一级响应”解除为止。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央行支小再贷款政策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给予贴息性奖励。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有关贴息政策支持。因此,笔者建议企业积极了解当地的金融补贴政策,结合自身生产经营需求,申请相应贷款政策支持以渡过本次疫情的难关。

 (五)企业应关注业务地区的监测与管控措施

各地针对返岗返工的企业员工制定了各类监测与管控规定。如杭州市建立了统一的“企业员工健康码”数字平台,对返岗返工的企业员工实现健康在线监测和服务,要求一人一码。企业应当做好相应的宣传工作并执行到位,同时将该类健康在线监测等要求纳入到企业自身的疫情防控制度中去。此外江苏省制定了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企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卫生学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关于做好企业复工人员健康筛查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企业应综合应用通信、交通、公安、医疗等大数据信息,精准高效掌握职工健康及行程动态,根据复工人员来源地疫情风险状况实施分类分级管控。

此外,对于一些有涉外业务的企业来说,应当关注其他国家和地区对新冠肺炎疫情所采取的政策,事实上,目前已经有多个国家/地区针对肺炎疫情防控出台了入境管制措施。如美国政府宣布新冠肺炎疫情为“国家公共卫生紧急事件”,美国多家航空公司削减了部分中美航线;如澳大利亚对于2月22日前所有从中国大陆出境或中转来澳的非澳公民14天内不得入境;如意大利宣布进入国家经济状态,取消中意直飞航班;又如新加坡对于中国公民及在过去14天曾经去过中国大陆的旅客禁止入境,并暂停给中国护照持有者发放各类新签证等。有涉外业务的企业可以查阅国家移民管理局官网公示定期更新的《近期有关国家入境管制措施提醒》(https://www.nia.gov.cn/index.html),了解有业务地区对于疫情的管控措施,提前做好疫情应对方案,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六)企业应当重视疫情期间员工心理辅导工作企业应当重视疫情期间员工的心理辅导,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各地出台了肺炎疫情紧急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方案,同时统筹组织心理工作者轮值,提供 24 小时在线心理支持和心理援助服务。如浙江省制定了《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紧急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方案(试行)》,开通了浙江省应对疫情24小时免费心理援助热线。其他的如包头市制定了《包头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方案》,根据所掌握的信息,识别高危人群,并提供建议的解决方案,最大限度的减轻疫情所致的心理伤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以保障人民群众心理健康。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可以将前述方案纳入到本企业的疫情防控制度中,给予企业员工更多的精神关怀与帮助。  (七)企业员工应如实申报疫情接触信息并规范网络行为

企业与员工应配合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企业员工应当如实申报疫情接触信息(如活动轨迹等),如恶意隐瞒疫情接触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企业及员工不得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不得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而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否则存在涉嫌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以上系笔者对疫情期间企业经营的法律建议。具体到企业个案,还应当根据企业所在地市的政策与文件予以细化。希望企业坚定信心、同心戮力、共克时艰,理性面对疫情带来的后续影响,依法、依规、依约办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疫情专题往期回顾

1. 疫情防控下的企业用工合规问题解答

2. 北京复工、看护安排等近期新政解读

3.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商业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应对指南

4. 药械应急审批助力疫情防控——8问小科普

5. 疫情中建设工程和设备建造企业的法律应对策略——从中国法和英国法视角

6. 新冠肺炎疫情对商业合同履行的影响及其法律应对

7. 新冠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民商事合同履行的影响及操作建议

8. 新冠肺炎疫情期内对赌条款的应对建议

9. 新冠病毒疫情下电子签名的使用指南


作者介绍
 陈皆喜  

合伙人

chen.jiexi@jingtian.com


陈皆喜律师为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办公室在杭州,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和新加坡国立大学,获双法学硕士学位,系麒麟会和公益金融联盟发起人、杭州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理事、浙江青年创业学院接力浙商成员、杭州市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创业发展促进会理事、两岸青年交流使者、新时代十佳来杭创业创新青年。

陈律师团队业务涵盖企业境内外上市、私募基金、公司投融资、并购重组和常年法律顾问等非诉讼法律服务。



曹婧澜

律师

cao.jinglan@jingtian.com


曹婧澜,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办公室在杭州,毕业于复旦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主要从事企业投融资、境内外上市、常年法律顾问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白京津

律师助理

bai.jingjin@jingtian.com


白京津,毕业于浙江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主要业务领域为企业投融资、境内外上市、常年法律顾问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声明 DISCLAIMER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可视为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对有关问题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法律意见,请与本所联系。

This article is for your reference only and not to be deemed as formal legal advice given by Jingtian & Gongcheng or its lawyers. Please contact us directly for formal legal advice or further discussion about the relevant issues.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