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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安仲裁|法国案例:国际商会五人仲裁庭裁决虽与仲裁协议约定不符,但不构成撤销理由

采安仲裁团队 采安律师事务所 2022-03-20


导语

本案中,四家公司之间的股东协议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应由五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每一方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五名仲裁员由其他四名仲裁员指定 ,但如果双方指定的仲裁员之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首席仲裁员应由国际商会主席指定。股东之一其后对其他三家股东提起仲裁,并认为此种情况下,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所有三名被申请人共同指定一名共同仲裁员。三被申请人不同意,并指定了三个仲裁员,同时提起竞争性仲裁请求,两案合并审理。四家当事人指定的四名仲裁员均接受指定,最后国际商会仲裁员决定指定全部五名仲裁员并作出裁决。本案裁决是否违反仲裁协议约定应予以撤销?


2021年1月26日,巴黎上诉法院就Vidatel Ltd c/ PT Ventures SGPS SA, Mercury Servicios de Telecomunicacoes SA et Geni SA, Cour d’appel de Paris, n° 19/10666 一案作出裁定,驳回Vidatel公司撤销国际商会仲裁院五人仲裁庭裁决的申请。本案中Vidatel公司以仲裁员指定违反了案涉股东协议中的仲裁协议以及以仲裁庭主席和其中一名共同仲裁员缺乏独立性为由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上述理由均被法院驳回。本案国际商会仲裁裁决由Klaus Sachs, Bernard Hanotiau, David Arias, Marcelo Roberto Ferro, Luca Radicati di Brozolo五名仲裁员作出,五名仲裁员均为国际商会仲裁院指定。


本案案情

PT Ventures公司、 Vidatel公司、Mercury公司、Geni公司,四家公司于2001年成为安哥拉最大的移动运营商Unitel的股东。股东关系受2000年12月签订的股东协议约束。


2015年10月,PT Ventures根据股东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启动了ICC仲裁程序,理由是多年来,Vidatel、Mercury和Geni密谋将其从Unitel的管理层中撇开。特别是,PT Ventures反对被排除在Unital董事会之外,并反对其他三个股东不支付红利。


仲裁条款规定如下:“Any claim, dispute or other matter in question between the Parties with respect to or arising under this Agreement or the breach thereof, shall be decided by arbitration, by a panel of five [5] arbitrators, one to be designated by each Party, and the fifth one to be designated by the other four arbitrators, provided, however, that if no agreement between the arbitrators designated by the Parties is reached, the independent arbitrator shall be designated by the President for the time being 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中文翻译为:双方之间关于或产生于本协议或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索赔、争议或其他问题应由五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决;每一方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五名仲裁员由其他四名仲裁员指定 ,但如果双方指定的仲裁员之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独立仲裁员应由国际商会主席指定 )


PT Ventures在其仲裁请求中辩称,鉴于争议的具体情况,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所有三名被申请人共同指定一名共同仲裁员。


Vidatel公司表示反对,要求按照仲裁协议的规定指定仲裁庭。国际商会确认仲裁庭应由五名仲裁员组成,所有四个当事方都指定了一名仲裁员。随后,所有被指定仲裁员都接受了指定。但PT Ventures认为,由于三个被申请人的利益一致,按字面意思适用仲裁协议将导致违反权利平等原则,并要求有更多的时间与被申请人就任命三人仲裁庭达成协议。


国际商会通知各方当事人,在双方未能就仲裁庭的指定方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国际商会将根据《规则》第12(8)条指定全部五名仲裁员。


2016年3月,Vidatel公司、Mercury公司和Geni公司提出了竞争性仲裁请求,并各自提名了与第一次仲裁相同的仲裁员。国际商会仲裁院决定合并审理,并任命了全部5名仲裁庭成员,驳回了Vidatel对所有5名被任命者的异议。Vidatel公司签署了审理范围书,明确保留了对仲裁庭任命的权利。


2019年2月,仲裁庭作出裁决,认为Vidatel公司、Mercury公司和Geni公司违反了股东协议,应向PT Ventures赔偿6.5亿美元及1400万美元费用。


2019年6月,Vidatel公司向巴黎上诉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理由是仲裁庭的组成违反了仲裁协议和《2012年ICC规则》第12(8)条的规定,且仲裁庭主席和一名共同仲裁员缺乏独立性。


裁定及理由

巴黎上诉法院维持了该仲裁裁决,驳回了所有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在裁定第一部分,法院审查了Vidatel关于仲裁庭组成的理由。


法院首先审查了Vidatel关于仲裁庭的组成违反了仲裁协议和ICC规则第12(8)条的主张。法院还指出,《法国民事诉讼法》第1453条和ICC规则第12(8)条的目的都是为了确保指定程序符合权利平等的公共政策原则。法院首先认为,仲裁协议在订立时符合这一政策要求,因为它确保每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在发生争议时指定一名仲裁员。但是,法院认为,还必须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符合该原则,在特定情况下,无论仲裁协议规定内容如何,指定机构都可以着手指定仲裁庭。在本案中,由国际商会仲裁院指定整个仲裁庭组成是适当的。


其次,Vidatel关于国际商会仲裁院指定仲裁员的决定违反了仲裁庭自裁原则的主张。法院认为,Vidatel在仲裁程序的各个环节都保留了其关于违反该原则的权利,但在庭审过程中却未能明确阐述其论点。因此,法院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466条的规定,Vidatel在撤销程序中不得再次提出这一主张。法院并认为,即使该主张没有被禁止,法院也将驳回该诉求,因为国际商会仲裁院并没有解释仲裁协议,也没有对其有效性发表意见,而只是利用《民事诉讼法》第1453条及其规则所赋予的权力,在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庭的组成存在分歧的情况下直接指定仲裁庭。


第三,Vidatel还主张国际商会仲裁院拒绝任命各方提名的四名共同仲裁员是不恰当的。法院指出,ICC规则第13条赋予国际商会仲裁院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可以任命或拒绝当事各方提名的仲裁员。在目前的情况下,因双方就仲裁员提名程序存在争议,且有可能违反权利平等的原则,国际商会仲裁院没有义务依照当事人的提名来指定仲裁员。


在裁定第二部分,法院讨论了两名仲裁员缺乏独立性的问题。对于每一位仲裁员,法院都进行了详细的事实分析,以确定该仲裁员是否缺乏独立性或是否违反了其披露潜在利益冲突的义务。法院首先回顾,虽然仲裁员在任命之前不必披露臭名昭著的事实,但在他们接受任命之后,情况就不再如此。从那时起,无论仲裁员是否臭名昭著,都应披露所有相关信息。最终,法院认为,所谓导致两名仲裁员缺乏独立性的情况要么是Vidatel在仲裁时已知的,因此不得在撤销阶提出这些理由,要么不是仲裁员缺乏独立性的证据,据此申请撤销裁决没有依据。


采安分析

本案对于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约定与仲裁机构的管理权力这一关系问题具有重要的启示。


本案案涉仲裁协议中明确规定:仲裁庭由五名仲裁员组成;每一方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五名仲裁员由其他四名仲裁员指定 ,但如果双方指定的仲裁员之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独立仲裁员应由国际商会主席指定。本案仲裁庭人数虽然仍是五人,但五名仲裁员全部由国际商会仲裁院指定,当事人指定的并接受指定的四名仲裁员并不在仲裁庭组成范围内。这一组成是否违反仲裁协议约定,是否构成撤销裁决理由,是本案主要争议问题。


本案适用的2012年《国际商会规则》(《规则》)第12(8)条规定:


“[i]n the absence of a joint nomination pursuant to Articles 12(6) or 12(7) and where all parties are unable to agree to a method for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the Court may appoint each member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and shall designate one of them to act as president. In such case, the Court shall be at liberty to choose any person it regards as suitable to act as arbitrator, applying Article 13 when it considers this appropriate.”("如果没有根据第12(6)条或第12(7)条进行联合提名,且所有当事方无法就仲裁庭的组成方法达成一致,仲裁院可指定仲裁庭的每一名成员,并应指定其中一人担任首席。在这种情况下,仲裁院应可自由选择其认为适合担任仲裁员的任何人,并在其认为适当时适用第13条")。


巴黎上诉法院上述裁定体现了在指定仲裁庭有关的事项上,法国法院充分尊重赋予国际商会仲裁院的自由裁量权。首先,法院裁定赞同国际商会仲裁院院的决定,即直接指定仲裁庭的所有成员,而不论仲裁协议是否有明确的规定,也不论当事人是否事先指定了四名共同仲裁员。法院注意到本案当事人对指定仲裁员程序存在分歧,这种分歧并不是因为仲裁协议的措辞模棱两可或不明确,而是因为案件的具体情况。换言之,虽然双方当事人原本就股东协议下纠纷仲裁员的指定程序达成一致,但仲裁申请人后来认为该协议在这一特定争议中可能对其不利。在未能与被申请人达成新的协议的情况下,申请人寻求国际商会推翻原条款约定的方式。法国法院认为,指定机构必须根据争议的实际情况评估决定如何行使权力,为了保证权利平等,指定了完整的合议庭,但仍选择指定一个五人合议庭,而非三人合议庭,以近似于双方的原始协议。


本案裁定实际上为《国际商会规则2021》第12(9)条规定的适用开了绿灯。该条新引入的规定明确赋予国际商会仲裁院在类似于本案的情况下指定一个仲裁庭的权力。第12(9)条规定:"Notwithstanding any agreement by the parties on the method of constitution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in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the Court may appoint each member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to avoid a significant risk of unequal treatment and unfairness that may affect the validity of the award."(尽管各方当事人对仲裁庭的组成方法有任何约定,但在特殊情况下,仲裁院可以指定仲裁庭的每一位成员,以避免出现可能影响裁决有效性的不平等待遇和不公平的重大风险)。


叶万和

采安管理合伙人

叶万和律师,采安管理合伙人,拥有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MRICS)、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经济师执业资格;中国对外承包商会行业培训专家,国家发改委“PPP法”草案小组核心成员,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入库专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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