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00后读《世界人权宣言》有感

青法平台 青苗法鸣 2020-10-01
                     

编者按:作为法科学子,对于“人权”一词自然并不陌生,然而究其内涵与外延为何,却鲜有人能道明。虽然本文作者年少且文笔稚嫩,但通过文章仍然可以感受到其对于“人权”一词的思考与感悟,除去感性的咆哮、留下理性的呐喊,本文不失为一篇彰显作者自己立场的“蓝皮书”。


作者简介:

夏靖然,女,一枚00后法学小青苗,就读于北京某高校的法学专业。



《世界人权宣言》通过并颁布于1948年,是二战后人类智慧的结晶,是经过残忍暴虐的战争后人们对自由和平向往的结果。它是人类的最高愿望,是一种理想主义的生活,是各国和各国人民为之奋斗的共同目标。“世界上没有一个事物是完美的”,虽然无法达成“完美”,但是我们可以日趋“完美”,在争取人之为人应有的权利上,不懈努力!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17A(II)号决议并颁布《世界人权宣言》


《世界人权宣言》的构成可以按照享受权利的主体进行划分,即前27条规定了个人权利,而后是规定集体权利了。


首先,第一条就说明了人权的定义。这一条中提到了两个关于人权的重要关键词:自由和平等。统领全文来看,本条之后的规定都是对这两个抽象词语的说明。虽名为“说明”,倒不如说是“限定”。因为,自由和平等都是相对性的,而并非绝对性的,既然是相对性那它们必然有自己适用的范围。如此我们不禁要问,这个范围又以何作为标准呢?


我认为这个范围的限定有两种理解路径。其一,范围圈内是“个人”,而范围圈以外的是“集体”。我们的自由活动范围只能在这个范围内,若有超出,危害到集体社会国家的利益之时,要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惩罚,致使将我们“伸得过于长的手”再“缩回”到个人的范围圈内。其二,范围圈内是“集体”,而范围圈以外的是“个人”。这么说是因为考虑到了集体的自由与利益从何而来这个问题,在我看来这是由于个人为了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最大最完善的保障,进而交出部分权利给集体和公权力的缘故。由此看来,集体的自由和利益只是占个人自由和利益的一部分,所以除了这一部分的集体自由,剩余的自然就都属于个人了。


说完了“自由”的相对性,那么“平等”也是有相对性的。《杀死一只知更鸟》一书中曾说到:“在这个国家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一切人是生来平等的——有一种人类社会机构,可以让乞丐和洛克菲勒家族平起平坐,能让愚人和爱因斯坦不分尊卑……先生们,这种机构就是法庭……”。这个世界,本来就没有绝对的平等,一些人含着金勺子出生,一些人裹着麻布来到这个世界;难得公平,难得平等,甚至可以说在各个领域都是不公平、不平等的。这种灰暗的色彩,渲染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想要做到“假设在同一起跑线”都仿佛变得遥不可及。然而,唯有极少数的地方,它竭尽全力保持纯洁性,竭尽全力地让每个人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除了宗教圣地,然后就应该是人间法庭了。如果说,宗教圣地是人们单纯美好的想象,想象中,每个人在神灵面前都是赤裸的孩子,一丝不挂,毫无保留也毫无隐藏。想必这是一种神秘力量的作用。而法院,使人们摆脱了想象,进入了一种完全理性的状态,这是一种“假定”,假定双方当事人是一样的,只针对眼前这一件事,不考虑任何其他,排除杂念,只是针对眼前这件事,做出公平的判决。所以可以看出,平等是公平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唯有事前的平等,假定两人是一模一样的,才能针对这件事做出最公正的判定。


再比如说第五条,论述到“刑罚”的问题。“刑罚”应该是怎样的?其规定,不得“残忍的”、“侮辱性”的。对此,我不赞同。因为刑罚有两大重要作用,一是教育,二是威慑。教育,不言而喻,即是对罪犯进行批评教育。而威慑作用,是给普通百姓,更确切地说,是给那些隐身在普通百姓中,跃跃欲试的潜在性罪犯。那么这时,刑罚应该具有表演性。何为表演性?我认为,应该起到一种“杀鸡儆猴”的效果。如何才能“杀鸡儆猴”?刑罚作为最为严厉的惩罚,若还是像民法般亲切可人或是其他法律温柔似水,又怎能守住最后的底线?站在大局的角度,又怎能稳住国家秩序?所以,我认为这两个特性,刑罚应当有,但是也要适度。这个“适度”,不仅是用刑的方式适度,而且也是指用刑的次数适度。更确切地说,是要少。因为若是多了,刑罚的“观众们”就会对“残忍”“侮辱”见怪不怪,那么那时的“残忍”就称不上“残忍”,“侮辱”也就称不上“侮辱”了。少而有力,是威慑作用最强之际。


第十条中提到“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我认为,这属于人人追求的理想境界,但若是要真的实施起来反而会显得“没有情理”“法律无情”,尤其是在中国。首先,无论国内还是国外,如果完全按照法律来判断,毫无疑问,舆论什么的都会被过滤。然而在这个已经是“娱乐至死”的世界中,完全忽视媒体的看法,人们的呼声,几乎是不可能的。其次,为何说这个问题,在中国会显得更加严重呢?因为西方现有的法律是从他们很早之前的“习惯法”逐渐、逐渐演变过来,所以这中间就有很多西方人伦常理在其中,也就是中国常说的“情理”。所以,西方大众的呼声和法律规定也大同小异,很少会产生非常大、难以跨越的沟壑。而中国就不一样了,因为“法律”这个产物原产地在西方,虽然中国古代也有自己法律的渊源,但如今中国采用的法律知识、庭审模式大部分是向西方学习,从西方引进。所以中国常出现“法律无情”一说,也是有这个原因在其中,即现有的法律中的情理并非中国的情理,而是西方习惯法中的人伦情理。而且法官也是人,人是一种理性和感性相交织的生物,没有绝对的理性,所以想要做到“独立而无偏倚”,前方的路仍漫漫……


此外,第十六条第三款中提到家庭要受到社会和国家的保护。为何,家庭要受到国家的保护?家庭和人权又有什么联系呢?这让我联想到《政治学》中的一个观点,“组合物总会被拆解为构成它的最小单位”。国家可以看做一个组合物,而它的最小单位就是家庭。正如有言曰:“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正是这个道理。家庭和人权的关系,我心中还没有十分明晰的想法,可能受到最近热点新闻的影响,让我感觉家庭中的人权应是夫妻双方平等自由,夫、妻是两个相对独立的个体。然后应当反对家庭暴力,主张和睦家庭。


另外,第二十二条中提到了“社会保障”的问题。社会保障最大程度的完善,毫无疑问,能体现出这个国家的发达程度。但是,社会保障达到了几近完善的状态,对于之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会不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在社会保障完善程度上,德国是世界上数一数二。但是也就是因为社会保障太过于完善,导致社会几乎进入了“大同世界”——大家取其所需即可。那么就没有劳动的动力了,人们生活过的过于安逸,而现在的世界日新月异速度如此之快,难以料想明天又会发生什么变化。人们在极其完善社保世界中,恐怕会迷失自我。当他们从世外桃源中走出来的那一天,他们也许会发现,他们所在的只是过去的世外桃源了。


然后,第二十三条的第二款中提到工作中“不受任何歧视”。确实,这是好的、值得肯定的愿望,但是太过理想化了。让我们用同理心思考一下——如果你是公司的董事长,你会选择其他方面相似,但一个四肢健全,而另一个断手失明。或者是一个清白案底,另一个罪行累累同时还欠了一屁股的债。你会如何选择?如果说,你感到有些不知所措,那么你还需要注意一点,那就是公司它最终的目的是什么?是帮助穷苦人民摆脱苦海吗?不,那是慈善机构。是给流离失所的难民一个归处吗?不,那是收容所。那你可能会疑惑,可能有很多公司真的这么说了,而且还真的这么做了。我不敢说绝对,但是在情理范围内,大多数情况你可能只看了表象,而忽视深处的利益——公司可能就此获得中央电视台一周公益广告的机会。说是公益广告,实则就是为了公司进行的宣传活动。虽然劳动力并没有那么令人满意,但是能省去大笔的广告费,这笔买卖在商人心中还是很理想的。所以,“不受歧视”这条规定,或者说是呼吁,目前只能停留在纸上。对于最终目的就是“营利”的公司来说,优质劳动力就是效率,效率就是产出,产出就是金钱。


最后,读完《世界人权宣言》让我有很大感触的同时,也引起我的思考。如今世界的现状,让我感到一些宣言还是只能留在纸上,留在心里,难以真正实施。但是,不能就此放弃和气馁,世界还是由人打造的,改变还是有人站出来去做的。愿你我都能成为一跃而出的那位真正的勇士,为实现自由和平等而努力,为真正实现人权而奋斗!



推荐阅读

读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

歌乐山下红卫兵墓:我们对待历史的态度

美国用什么法律制裁华为

投稿邮箱:qmfmbjb@sina.com

主题篇幅体例

青苗学人交流群

长按扫描二维码添加青苗微信号,加入青苗学人交流群,一同交流、分享!


本文责编 ✎ 泽宇

本期编辑 ✎ Ben

Modified on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