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专挑变道车辆“碰瓷”,法院判了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上海高院 Author 严亦贾

趁前车正常变道,


车主故意突然加速擦碰,


造成对方车辆违反交通法规


变道擦碰车辆的假象,


并要求私了获得理赔。


利用“变道让直行”的交通规则


频繁制造事故“碰瓷”以牟取利益,


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小唐(化名)利用工作之余

开网约车补贴家用,

经历过几次与他车发生擦碰

并获得理赔后,

他想到可以通过故意“碰瓷”诈骗钱款。

之后,他开始频繁利用道路口交替通行、

他人变道等机会,

故意制造轻微擦碰,

交警到场定责后,

再利用快速赔付机制获得赔付,

两年内作案10余起,

共获利2万余元。


小唐本还为这“新型致富手段”沾沾自喜,

以为小额的多次理赔铁定难以被发现。

然而法网恢恢,

警方通过公检法共同建立的

“交通碰瓷”诈骗犯罪监督数字模型,

将小唐精准锁定,

以时间、事故形态、理赔事由等要素

进行大数据比对后筛选异常数据,

发现小唐在两年时间内

存在大量的交通事故和理赔记录,

显然存在异常情况。

2023年10月,小唐被民警抓获,

他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后检察院以小唐犯诈骗罪

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小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对被害人及交警隐瞒真相,

进而编造事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

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小唐通过“碰瓷”来获利,

既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

又对正常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造成威胁,

应予严惩。

但考虑到小唐能在被抓获前的一年多时间内

主动停止犯罪行为,

且在审理过程中认罪认罚,

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故从轻判处被告人小唐有期徒刑九个月,

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一、“交通碰瓷”型诈骗具有显著的社会危害性


近来年,交通领域“碰瓷”现象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益,亦对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极大威胁,与社会治理息息相关。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领域“职业碰瓷”诈骗案,行为人频繁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不但扰乱了交通秩序,对交通安全造成了不可控的风险;而且其借助交警定责达到诈骗钱款目的,亦干扰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常的执法行为。因此,人民法院应依法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为,作出刑事处罚,从而强化震慑效应。


二、依托大数据数字监督模型,让隐蔽犯罪无所遁形


此类“碰瓷”诈骗犯罪手法极为隐蔽。在单次轻微交通事故中,被害人往往因为损失金额较小且通过“快处易赔”赔付,而未意识到遭遇“碰瓷”诈骗,交警也难以通过单次事故的定责来甄别犯罪。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研判受理的多起“交通碰瓷”型诈骗案件后,会同辖区内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共同探索构筑了“交通碰瓷诈骗犯罪监督”数字模型,通过时间、事故形态、理赔事由等多项敏感数据进行碰撞比对,筛选异常数据,再进一步调取相关监控视频进行精准研判,对“碰瓷”人员构建“画像”,逐案侦破。通过数字化赋能社会治理,让已结“碰瓷”诈骗案件中的相关敏感数据“跑起来”,用大数据助力乱象治理、深挖犯罪线索,让隐藏在大量日常交通事故中的故意“碰瓷”诈骗无所遁形。


三、遇到交通事故应“多留心”,谨防被不法分子利用


“碰瓷”者利用部分车主路遇交通事故时“嫌麻烦、认全责”的心理而屡屡得手。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在日常行车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不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若遇到疑似“碰瓷”事故时保持冷静、细心观察,提高警惕意识,并坚持报警处理,尽可能收集和保留行车记录视频等证据,从而保障依法维权。



董  艺


上海市人大代表




交通“碰瓷”诈骗作为一种隐蔽的犯罪手段,近年来呈现多样化、专业化的趋势,“碰瓷”者多利用道路拥堵、交替通行等复杂路况条件作案。这一行为既对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也影响了正常的道路交通安全,更严重损害了社会诚信体系,引发公众对于交通出行安全的担忧。本案的判决不仅是对不法行为人的有力警示,也提醒我们广大车主在日常驾驶过程中,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道路周边异常情况。如遇到车辆擦碰事故不盲目认责,注意证据的截取和留存,冷静、理智应对处理。同时,本案中司法机关与相关部门协同合作、信息共享、主动作为,通过大数据筛查,及时惩处犯罪分子,进一步治理交通“碰瓷”诈骗乱象,有力维护了良序善治的公共交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出借虚拟货币或借钱给他人投资虚拟货币,合同是否有效?医院出资进修,学成后辞职,进修培训费用要赔付吗?《执行法官》带你看执行工作那些事儿“殡葬服务”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声明:本文来源“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朱   琳
排版:王誉霏
审核:刘   畅
觉得内容还不错的话,给我点个“赞”和“在看”呗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