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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解释林国雄案对涉及仲裁条款案件的适用性

在简尚零售(香港)有限公司案(Simplicity & Vogue Retailing (HK) Co., Limited [2023] HKCFI 1443 [1])中,香港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基于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担保义务,对其作出了清盘令。在考虑该公司的抗辩理由时,法院认为在涉及仲裁条款的案件中,其仍保有对公司清盘的裁量权。


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的范芷君律师、何卓勋律师与陆正思律师担任该案成功获得清盘令的呈请人的代理人。


本案是第一桩考虑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香港终审法院案件 —— 林国雄案(Re Guy Kwok Hung Lam [2023] HKCFA 9 [2])判决的案件。林国雄案是香港终审法院于2023年5月作出的一起涉及受外国法院专属管辖权条款约束债务的清盘呈请判决。


案件背景


简尚零售(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案涉公司”)通过一份担保书,为某项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人偿还债务提供了担保。由于可转债的发行人未能在到期日偿还该债券项下应付的赎回款,呈请人于2022年12月6日对案涉公司提出了清盘呈请以收回该笔款项。


案涉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反对清盘呈请的证据,而直到法院第一次聆讯时才向法院申请许可其提交证据。法院批准了该申请,但条件是案涉公司必须在21天内向法院全额支付债务款项(30,942,398美元)。


案涉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遵守上述条件,并试图再向法院申请三个月的延期。对此,呈请人提出在没有任何反对清盘呈请证据的情况下,呈请人有权获得清盘令。


鉴于案涉公司未能证明其能够筹集到满足上述条件的所需资金,法院拒绝了其延期请求。由此,在没有反对清盘呈请证据的情况下,法院颁发了清盘令。


案涉公司的抗辩理由


为了判决的完整性,法院还进一步考虑了案涉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尤其是案涉公司提出的关于案涉债券和担保书均包含仲裁条款,因此案涉争议应提交仲裁的主张。


依据Lasmos Ltd v Southwest Pacific Bauxite (HK) Ltd [2018] HKCFI 426 [3](以下简称“Lasmos案”),呈请人认为由于案涉公司并未提起仲裁,法院不应搁置清盘呈请。香港终审法院在林国雄案中作出的判决也并未改变Lasmos案的裁判方法。


法院认可了呈请人的观点,并基于以下理由不予采纳案涉公司提出的仲裁主张:


  1. 林国雄案的裁判方法只适用于专属管辖权条款,而不适用于仲裁条款。


  2. 在涉及仲裁条款的案件中,法院应遵循在其他相关案件中阐述的原则,包括Lasmos案的裁判方法。


  3. 对于如果引发清盘呈请之债的协议中包含仲裁条款且该呈请没有其他债权人支持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必须驳回或搁置清盘呈请而无需考虑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香港终审法院在林国雄案中并未确立任何一般性的规则。


  4. 在涉及仲裁条款的案件中,法院不应采用机械的方法或限制其裁量权的行使。当公司对诉请债务提出实质性抗辩时,法院应考虑该“抗辩”是否属于很容易被证明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抗辩。如果法院在不考虑任何详细的论据或有争议的证据的情况下,能够得出上述观点,即使适用林国雄案中的裁判方法,法院也不难得出结论,判定该“抗辩”是一种“几乎没有意义或滥用诉讼程序”("borders on the frivolous or abuse of process")的抗辩。如果案涉债务并不存在任何真实“争议”,那么要求各方将所谓“争议”提交仲裁是没有适当依据的。


案件评述


法院的意见表明,即使在涉及仲裁条款的案件中,法院也保有对公司进行清算的裁量权,而不会机械地在不考虑公司抗辩理由的情况下将所有此类案件交由仲裁解决。


注释

[1]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52875&QS=%28HCCW%2B457%2B%2F2022%29&TP=JU  

[2]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52321&QS=%28%5B2023%5D%2BHKCFA%2B9%29&TP=JU 

[3]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13905&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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