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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裁判:“纯线上”庭审并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近期在Sky Powe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Limited v Iraero Airlines JSC [2023] HKCFI 1558 [1] 案中做出决定,仲裁庭在一方当事人反对的情况下进行线上庭审,并不能构成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


尽管本案的决定基于其独特的案件事实,但香港法院在审查中强调,在当事人未达成合意时,应当尊重仲裁员对仲裁程序性事项的自由裁量权。本案决定还表明,在后疫情时代,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适当性地采取线上庭审,原则上是可以被香港法院接受的。因此,就未来香港法院将如何处理当事人以线上庭审为由对仲裁裁决提出的挑战,本案也提供了有效的指引。



背景


本案的仲裁裁决由一名独任仲裁员依据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仲裁规则作出,仲裁地为伦敦。


仲裁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庭审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其中大多数参与人(包括律师和事实证人)集中在莫斯科的某一地点共同参与,另一部分参与人(包括仲裁员)则远程参与。仲裁员基于双方约定的程序下达了仲裁程序令。


因独任仲裁员感染新冠,庭审程序延后了两个月。而后,在临近庭审一个月时,一方当事人(“Sky Power”)表示,考虑到跨国出庭作证对其业务可能产生的不便和干扰,以及新冠肺炎相关的健康安全风险,其唯一的事实证人“B先生”将无法前往莫斯科参与庭审。Sky Power因此提议将庭审改为纯线上进行。但是,另一方当事人(“IA”)对这一提议表示反对。由此,仲裁员不得不作出选择,是纯线上开庭,还是将庭审再次推迟,从而使B先生能够在未来的某一天于莫斯科亲身参与庭审。


在两相权衡后,仲裁员裁定庭审按原定日期线上进行,各方当事人、代理律师以及仲裁员各自在其所在地(即Sky Power一方在伊尔库茨克、IA一方在莫斯科、仲裁员在伦敦)远程参加庭审。


庭审后,仲裁员做出了支持Sky Power的裁决。Sky Power随后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执行。香港高等法院准予执行,并根据香港《高等法院规则》在执行令中明确IA有权在14天的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该执行令。在该期限届满8天后,IA提起申请要求延长该申请撤销执行令的期限。


IA表示,如果香港法院准予延期,其申请撤销执行令的唯一基础将是仲裁员关于纯线上庭审的决定有违双方合意,使其无法充分陈述其立场,导致不公平、不公正的待遇。


香港法院决定


Mimmie Chan J法官驳回了IA的延期申请,这意味着IA将无法再挑战该裁决的执行,并且IA需支付Sky Power因此而产生的费用(on the indemnity basis)。


考虑到IA在聘请和咨询香港律师过程中面临的种种困难(作为一家俄罗斯公司,IA在香港地区没有分支机构,并且在疫情期间前往香港也十分困难),香港法院认可IA所主张的延期“并非不合理”。然而,香港法院认为IA申请撤销执行令的理由无疑也是决定是否准予延长期限的考虑因素之一,并最终认定IA主张的理由没有依据。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香港法院驳回了IA的延期申请。


香港法院的说理体现了以下主旨:



在疫情之前,线上庭审在法庭和仲裁程序中已经十分普遍,在疫情之后尤其如此。


是否线上庭审,应由仲裁员兼顾程序效率和程序公平后作出决定。


案仲裁员在裁决时已经充分地考虑了相关因素(包括疫情管控政策持续的不确定性及其对出行的影响等),其所做仲裁裁决也体现出仲裁员显然认可线上庭审的方式。


香港法院无权质疑或干预仲裁员对案件管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当事人先前就线上线下相结合庭审程序达成的协议,并不妨碍仲裁员在面对IA的反对意见时依然决定进行纯线上庭审。由于当事人的在先协议已经被双方后来关于是否纯线上开庭的争议所取代,故而应由仲裁员作出决定。


若线上庭审将带来任何不便之处,这种不便将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承受,双方都面临着同样的风险和困难。因此,IA主张仲裁员行事有违公平公正并无依据。


在庭审的过程中,IA没有提出过任何关于纯线上庭审可能导致干扰或困难的担忧。


香港法院认为,即使庭审不是以纯线上的方式进行,仲裁裁决的结果也不会有所改变。因此香港法院不认为仲裁结果对IA有任何实质的不公或偏见。


评论


严格来说,本案并非香港法院经过实体审查后驳回仲裁裁决执行异议的决定,而仅是一项拒绝延长申请期的程序性决定。但在审查过程中,香港法院认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所提出的实体理由是一项重要考虑因素,并且予以了仔细考虑。因此,本案决定可被视为实际上驳回了当事人的实体理由。


任何此类香港法院决定都是基于案件特定事实的,包括仲裁地法律、当事人所选择的仲裁规则以及仲裁庭对争议事项的处理等因素。本案决定涉及仲裁庭在全球新冠疫情的特殊情形下所作出的案件管理决定,并且引起争议的程序问题是相对有限的——从线上线下相结合变为纯线上庭审,而非从完全线下庭审变为完全线上庭审。因此,本案并不能说明在所有案件中,香港法院都会罔顾一方当事人的反对意见而支持进行线上庭审。但无论如何,对于香港法院在未来将如何处理类似案件,本案仍提供了有效的指示——例如,本案表明香港法院对于仲裁庭在程序方面的自由裁量权是高度尊重的。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本案决定再次提醒当事人,及时做出关于程序异议的权利保留十分重要。在本案说明中,香港法院明确提及IA未曾在庭审过程中就纯线上程序发表任何保留意见的事实。尽管在本案的事实背景下即便IA提出正式的权利保留似乎也不太可能改变香港法院的决定,但不可否认,明确的权利保留将会是香港法院在类似案件中的考虑因素之一。


注释

[1]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3250&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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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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