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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持“共商、共建、共享”核心理念,加强“一带一路”法治保障

2016-12-09 中国国际法前沿

【编者按】

2016年12月6日,中国政法大学举办第六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颁奖大会暨第六届中国法治论坛。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徐宏应邀出席会议,并就“实施‘一带一路’的法治保障”作主旨发言。发言分析了“一带一路”法治保障建设取得的重要成绩以及面临的挑战,提出以“共商、共建、共享”理念为指导,全力打造“一带一路”法治保障理论和制度体系。现将徐宏司长发言内容摘要刊出,供参考。





一、“一带一路”法治保障建设取得重要成绩,同时也面临不少挑战


加强法治保障是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一环,也是必不可少的基础工程。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比较理想的做法是法治先行,预先设计并打造良好、透明、公平的投资、贸易环境。但国际间竞争激烈,推进“一带一路”时不我待,法治建设需与其他领域的工作同步推进。


目前,“一带一路”的法治保障体系初具雏形。我国已与30多个国家以及联合国亚太经社会等国际组织签署了共建“一带一路”合作协议,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了68项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和打击“三股势力”条约,52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56项双边投资保护协定,60项双边民航协定,28项双边银行监管谅解备忘录等。在海上合作方面,我们加强对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海洋法律规则的研究和运用,与有关国家开展海上航行安全、海上搜救和打击犯罪等领域合作,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海上法律制度环境与合作框架。


但另一方面,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化,“一带一路”的法治保障仍面临不少挑战:


从外部看,贸易保护主义抬头,针对我国企业和产品的技术壁垒以及反垄断、反倾销加剧。且“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环境复杂,法律环境水平参差不齐,增加了法律风险。从企业层面看,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经验相对不足,部分企业自身法治观念欠缺,对风险评估不够,违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从制度层面看,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系统性支撑和保障不足。在国际法层面,我国虽在许多领域签订了一些条约,为我国企业规避境外投资经营风险、解决争议等提供了一定法律基础,但总体上仍然不够。在国内法层面,我国在保护海外投资方面还没有专项法律,仅散见于《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等单行法规和文件中。




二、以“共商、共建、共享”理念为指导,全力打造“一带一路”法治保障理论和制度体系


在今年8月召开的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主席强调,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时,要坚持各国“共商、共建、共享”的核心理念。这也是加强“一带一路”法治保障时必须坚持的理念。要以该理念为指导,积极谋划落实,全方位打造“一带一路”法治保障理论和制度体系。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逐步构建“一带一路”法治保障理论体系。“共商、共建、共享”理念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一脉相承,符合我一贯提倡的国际法治观。“共商”就是要各国互相尊重主权,以协商而不是胁迫的方式开展工作;“共建”就是要各国在遵循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开展相互合作,并共同承担责任;“共享”就是要各国共同分享利益,实现互利共赢。要深入领会并发掘“共商、共建、共享”核心理念的法治内涵,将其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法律理念和规则,作为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指导。在此基础上,主动构建“一带一路”法治保障理论体系,推进国际法理论创新,为国际法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二)充分利用政府间法律合作平台。一方面要用好已有的法律合作平台,例如亚洲-非洲法律协商组织,简称亚非法协。亚非法协是根据1955年万隆亚非会议精神成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旨在促进亚非国家之间对国际法问题的交流协商。亚非法协42个成员国中,28个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一带一路”法律问题方面有共同需要。在亚非法协等组织中,可以加强国际经贸投资、海洋、反恐、打击犯罪、网络等领域的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交流协商,将其打造为“一带一路”的“法律思想库”,就“一带一路”法治保障研提倡议、拟定“示范法”等。另一方面,也可考虑必要时搭建新的法律合作平台,例如探讨建设“一带一路”法律争端解决机制等。


(三)不断完善双、多边条约体系。“一带一路”条约保障体系方面还存在不少尚未覆盖的国家和领域,相关工作需要进一步提速。在双边层面,应积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关国际组织商签投资、贸易、税收、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条约和合作文件。在多边领域,可积极考虑适时加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并推动RCEP谈判取得突破。积极落实《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公约》,支持铁路合作组织的转型升级,为我国企业和产品“走出去”创造有利条件。


(四)大力推进司法执法合作。随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人员和经贸往来更加频繁,民商事纠纷和违法犯罪活动会相应增多。如不加以妥善处理,将会损及“一带一路”区域的经贸环境,影响“一带一路”建设的顺利推进。为此,必须加强“一带一路”国家的司法执法合作,积极与有关国家商签民商事司法协助、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等司法合作类条约,为全面、有效开展司法合作夯实法律基础。考虑拓宽合作范围,推进就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缔结专门条约,同时深入参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谈判。此外,要加强犯罪资产查询、冻结和扣押合作,应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发生的网络诈骗犯罪、洗钱等刑事案件。


(五)进一步加强海上合作。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方面,沿线国家在海洋科研、渔业资源养护与开发等领域存在诸多利益交汇点。各沿线国家可借助相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等多边政府合作机制,积极协调立场,在渔业资源管理规则制定和执行方面加强沟通协调、互利共赢。可考虑在现有基础上完善多双边政府合作机制,以渔业捕捞和海洋科研合作等低敏感领域为切入点,切实提升海上合作的深度和广度。此外,在全球气候变暖导致北极冰雪融化加速、北极战略、经济、科研、环保、航道、资源等价值不断提升的大背景下,我可考虑与俄罗斯等国加强合作,将“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与北极等战略新疆域发展规划相对接,建设“冰上丝绸之路”。


加强“一带一路”的法治保障工作,政府部门责任重大,同时,希学术界能够大力加强对“一带一路”相关问题的研究,切实发挥好对“一带一路”法治建设的智力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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