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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仲裁”为名的法律实务梳理

杜新 律角兽法律评论 2022-10-05

 

对纠纷解决中裁判方式的归类有多种方式,其中若以裁判者与纠纷主体的结构关系为标准,可区分为“自我裁判”和“他者裁判”。前者包括复仇、和解和调解,后者包括诉讼和仲裁。[i]其中,仲裁是我写这篇小文的主角。主角登场之前,经典的介绍词是必不可少的。在这里,我选择的介绍词是,国际仲裁经典著作《雷德芬和亨特论国际仲裁》(REDFERN AND HUNTER O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中对仲裁的定义。何谓仲裁?仲裁本质上是一种非常简单的纠纷解决方式。纠纷主体同意将他们的争议提交给他们打算信任的人去裁决。任何一方都可以把案件提交给这个裁判者,也就是被称为“仲裁员”的这个人。他或她会听取当事方的意见,审查事实和争议,并作出裁决。该裁决是最终的并且对当事方有约束力——并且该裁决之所以是最终的和有约束力的,是因为这是基于当事方的合意,而非国家的强制。(Arbitration is essentially a very simple method of resolvingdisputes. Disputants agree to submit the dispute to an individual whosejudgement they are prepared to trust. Each puts its case to this decisionmaker, this private individual—in a word, this‘arbitrator’. He or she listens to the parties, considers the facts and arguments,and makes a decision. The decision is final and binding on the parties—and it is final and binding because the parties have agreed that isshould be, rather than because of the coercive power of any state.[ii]

 

由是观之,仲裁的核心要义在于当事人的合意。申言之,在两种“他者裁判”下,诉讼的司法权属于国家公权力,法官的裁判权来自国家的授权,而仲裁权是当事人自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员的裁判权来自当事人的授权。[iii]然而,法律实务中,并不是所有的“仲裁”都缘于当事人的共同授权。在此,我们可以简要梳理一下实践中那些以“仲裁”为名的法律实务。

 

类型

定义

特征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为解决劳资双方的争议,依照劳动相关法律而将争议提交到行政部门设立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并作出裁决的一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不以争议双方合意授权仲裁为前提,而是劳动相关法律直接规定提交仲裁。因劳动仲裁是行政部门作出,故本质上来讲是一种行政决定。[iv]因此,一般情况下劳动仲裁还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继续获得救济。

人事仲裁

人事仲裁或者人事争议仲裁是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聘任、聘用合同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争议,依照人事相关法律而将争议提交到行政部门设立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并作出裁决的一种人事争议处理方式。

人事争议仲裁类似劳动仲裁,是我国特殊的一种人事和劳动方面争议解决制度。一定程度上,是我国用工和社会保障长期“双轨制”的反映。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仲裁的区分,主要取决于受理争议所涉用工单位的区分,即原则上涉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属于前者,涉及企业的属于后者。

体育仲裁

体育仲裁是指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或者涉嫌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对处罚结果不服等,可以向体育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由体育仲裁机构仲裁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一定程度上,体育争议的救济途径通常有三个层次,一是体育组织内部救济,二是体育组织外部仲裁机构救济,三是国家司法诉讼救济。其中,第二层次即属于体育仲裁。[v]很多体育组织习惯在其章程规范中插入仲裁条款,这使得体育仲裁协议表现出强制性。[vi]也就是说,体育仲裁某种程度上也不依赖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授权。

投资仲裁

投资仲裁或者投资者—国家仲裁是指投资者依照投资条约及类似文件,比如双边投资条约(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 BIT)等,将其与东道国之间的因投资引发的争议提交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ICSID)等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争议解决方式。

投资者与东道国直接的投资争议,有三种解决途径:东道国国内法院、国际仲裁和其他争议解决机制。但是,随着投资者—东道国仲裁的发展,尤其是在《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Convention on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between States  and Nationals of Other States,“ICSID Convention”,又称《华盛顿公约》)下,其旨在建立一个最大限度排除国内法院干预的去地方化的争端解决机制。[vii]

GAFTA/FOSFA仲裁

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The Grain And Feed Trade  Association, GAFTA)和油、油籽、油脂贸易协会(The Federation of  Oils, Seeds and Fats Associations Ltd, FOSFA)都是国际大宗粮贸领域的主要行业协会,总部均在伦敦。GAFTA和FOSFA仲裁均与两大协会的格式合同有关,即只要在交易中适用协会制定的格式合同,原则上就自动适用协会仲裁,并适用与国际货物买卖有关的英国实体法,以及英国仲裁法。[viii]

GAFTA仲裁与FOSFA仲裁都属于全球粮油贸易领域的行业仲裁,两大协会的仲裁服务有很多共性。GAFTA和FOSFA仲裁均默认书面审理,原则上不开庭。GAFTA的标准仲裁庭是3人庭,FOSFA的标准仲裁庭是2人庭,争议双方也可要求由1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若争议一方对初裁结果不服,有权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限内,向仲裁机构提起上诉,即所谓的第二级仲裁。[ix]

域名仲裁

域名仲裁或者域名争议仲裁程序是指,发生域名争议纠纷的,权利人可以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起投诉,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通知域名持有人、域名注册商等相关人员参与争议程序,最终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专家组对该争议作出裁决。[x]

对于我国而言,国际顶级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的争议解决机构不同。受理国际顶级域名相关争议投诉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是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SIAN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CENTRE, ADNDRC),下辖四个秘书处,分别为首尔秘书处、北京秘书处、香港秘书处、吉隆坡秘书处,无论国籍和住处,权利人可选择向四个秘书处之一提出域名争议投诉。而国家顶级域名大部分由各国政府相关的机构管理运营,以cn为后缀的中国顶级域名的相关争议纠纷,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受理投诉。[xi]

商事仲裁

商事仲裁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到仲裁协议中所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商事仲裁当事人需要缔结仲裁协议;刑事、行政和人身权争议等不可提交商事仲裁;商事仲裁具有民间性;商事仲裁程序中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自主权;商事仲裁具有保密性;商事仲裁具有终局性。[xii]

 

综上,除了商事仲裁以外,其他冠以“仲裁”的仲裁,多多少少都不是依赖于仲裁协议而存在。同时,仲裁也并非不可以解决非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而且,仲裁也不一定具有民间性,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一方面如劳动仲裁本身就是国家行政权的产物,另一方面很多仲裁下的强制仲裁性本就有脱离民间的旨趣。另外,有的仲裁下有上诉机制,有的仲裁下强调透明度。这些,对于熟稔商事仲裁的人来说,几乎成为令其目瞪口呆的知识点。


注释:

[i]毛晓飞:《仲裁的司法边界 基于中国仲裁司法审查规范与实践的考察》,中国市场出版社2020年4月版,第38-41页。

[ii] N. Blackaby & C. Partasides QC with A. Redfern and M. Hunter, REDFERNAND HUNTER O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2 (6th ed. 2015)

[iii]毛晓飞:《仲裁的司法边界 基于中国仲裁司法审查规范与实践的考察》,中国市场出版社2020年4月版,第37-38页。

[iv]韩晓龙:《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中国法院网,网址: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2/08/id/540785.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5月31日。

[v]黄晖、张春良:《国际体育仲裁专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9月版,第14-15页。

[vi]张春良、黄晖:《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专题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20年5月版,第38页。

[vii]宁红玲:《投资者—国家仲裁与国内法院相互关系研究》,法律出版社2020年5月版,第9页。

[viii]李时民:《中国的国际粮商如何应对GAFTA与FOSFA仲裁?》,“仲裁圈”微信公众号,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NhlqQBp4ftr-kad0iIxhkA,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6月1日。

[ix]同上。

[x]马键红:《域名争议的两大解决途径》,“知识产权那点事”微信公众号,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k7W5KvD46SwWBUevtkjFZA,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6月1日。

[xi]同上。

[xii]沈伟、陈治东:《商事仲裁法 国际视野和中国实践(上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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