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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在巴铁盟友眼中,长啥样? | 万邦仲裁

2018-03-23 万邦法律


编者按

近期,我们推介了美国中国法研究泰斗孔杰荣(详见《哈佛泰斗怎么看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关于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评论,引发热议。本期再推出巴基斯坦著名仲裁员、律师Rana Sajjad Ahmad所撰写的短评,供读者参考。原文系《巴基斯坦论坛快报》2018年3月15日社论。题目有改动。本篇短评由胡伟峰法官翻译。




在巴基斯坦建设一个专门解决涉中国-巴基斯坦经济走廊(CPEC)纠纷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否可行?影响这一机制建设的核心问题在于中国政府及中国投资者是否认同。为了解决这一核心问题,巴基斯坦应当建设独立、可信赖和高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接下来的问题是,中国会采用何种机制来解决与其他“一带一路”国家的争端。


一、设立国际商事法庭


设立国际商事法庭是方法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SPC)最近正在推动三个国际商事法庭(也可称为涉“一带一路”法庭)的建设:


一个设立在西安,面向陆上丝绸之路经济带;


一个设立在深圳,面向海上丝绸之路;


一个设立在北京的国际商事审判庭,将起到类似总部的作用。


这些法庭将提供诉讼、仲裁和调解服务。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希望所有涉“一带一路”的纠纷都能在这些法庭解决。从程序的角度来看,国际商事法庭具有相当优势,它能在一个国内法院集合国际仲裁和诉讼的功能。



过去的十年中,在卡塔尔、阿布扎比、迪拜和新加坡都出现了这样的法庭。但问题是有多少“一带一路”国家会接受这样的国际商事法庭的管辖,尤其在中国与70多个国家签订的谅解备忘录(MoU)均约定磋商解决争端的情况下。也许,中国的初衷是在磋商无果的情况下,通过这些国际商事法庭专门解决涉“一带一路”的争端。 中国面临的一个明显而艰巨的挑战在于,如何让所有“一带一路”国家相信国际商事法庭的中立性,由于这些法庭都位于中国,很可能会给人一种国内法院的外在感觉。


此外,至今为止,中国法律并未允许外籍法官和外籍律师在中国法庭审判和执业,而外籍法官和律师的参与往往被视为是可信赖的国际商事法庭的必要条件。但不管怎样,这种法庭即便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如新加坡、卡塔尔,都仍是相对新的事物,因此,现在就来评判它解决涉“一带一路”争端的效果,仍为时尚早。


二、仲裁


假如中国更倾向于通过国际商事法庭来提供仲裁和调解服务,巴基斯坦是否应当将涉中巴经济走廊的有关争端通过这一机制予以解决?在中国倡议建设或已经建立的机制之外,巴基斯坦是否有另外的选择?中国是否会同意建设一种专门解决中巴之间争端的机制。如果这一机制由巴基斯坦建立并设在巴基斯坦,中国是否会同意?如果同意,中国主要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负责调解和仲裁程序的人的独立性、公正性、专门性及相关从业经验是当事人在选择和决定争端解决机制时的关键考虑因素。争端解决机制所在地法院对待机制的态度和方法也至关重要,法院的不当干预和错误适用法律势必影响和阻碍仲裁程序。



中国和巴基斯坦两国的仲裁中心之间建立联盟,是另一种选择。总部设在巴基斯坦拉合尔的国际投资和商业仲裁中心(CIICA)通过与杭州仲裁委达成谅解备忘录,组建了两国仲裁中心之间的第一个联盟。



此外,中国采取的另一种解决机制是建设联合仲裁中心,比如2015年成立的中非联合仲裁中心(CAJAC),该中心主要解决中国与非洲公民、企业和政府间的贸易和投资争端。设立中非联合仲裁中心的动机之一是避开当地法院、当地仲裁机构乃至一些国际领先的仲裁机构的管辖。中心在中国和南非共同设点,中国投资者在非洲的商业和投资活动中产生的争端可以在约翰内斯堡分中心处理,非洲在中国的商业和投资活动中产生的争端可以在上海分中心处理。鉴于这一中心仍是一个新的机制,目前将其与别的机制作效率上的比较,机会尚不成熟。


三、调解


基于调解的高效及低成本,中国也似乎热衷于推进调解机制建设。但调解不同于仲裁,其有一个潜在缺点,就是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因此,虽然当事人也会尝试通过调解来化解争端,但他们并不期待能完全通过调解解决。尽管如此,国际调解似乎正在演变发展,甚至成为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方法之一。


巴基斯坦需要全面研究所有可行的机制,未来和中国协商和建立争端解决机制时,能熟悉每一提议或同意的机制。只有具有公信力、高效的机制才能互惠互利,实现“一带一路”的共同繁荣和长治久安。





【万邦仲裁】主编:何以堪

微信号:fishinarbi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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