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法治学术动态(2023年第44期总第68期)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在构建数据财产权制度时,区分了数据处理者与数据来源者双重权利结构,提出了数据来源者权利保护的重要课题。数据来源者与数据处理者是数据内容贡献者与生产者之间的关系,两者形成共生、并存和互动的关系。数据确权的内容既包括确认数据处理者的权利,也应当包括确认数据来源者的权利。确定数据来源者权利的准则包括优先尊重人格权益、尊重在先权利、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以及促进数据的高效生产与有效利用。在数据处理者与数据来源者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数据来源者应当享有公平访问权、合理利用权、可携带权和自然人个人数据大规模处理拒绝权等权利。对数据财产权的确权主要是指对数据处理者的确权,作为数据来源者的自然人原则上不应当享有数据财产权。作为民事权利,数据来源者的权利在受到侵害的情形下,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全文刊《法制与社会发展》2023年第6期)
学界关于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研究很少涉及其在国家机关间实现的情形,但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具有在国家机关间实现的规范基础和现实需要。从法教义学角度分析,宜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3条理解为一种特殊立法技术,即该条使得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规范具有公私法双重属性,第45条第3款规定的个人信息可携带权亦具有“公私法兼容性”。但公法上的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并非宪法上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核心,而是处于立法者的形成空间中,主要体现为要求国家机关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法上的请求权,其解释需要受其宪法规范的辐射效果。应从权能要素、客体范围和技术标准等维度明确公法上的可携带权的权利内容,基于公共利益和第三人保护厘定其外在限制,勾勒公法上的可携带权的最终保障范围,从而更好地发挥其促进数据流通、构建互联互通数字政府的积极作用。(全文刊《政法论坛》2023年第6期)
通过对算法歧视消费者司法案例的实证分析,可以发现:现行法律规定中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确认算法责任承担者上存在结构性失位问题,由此导致相关规定不能成为规制算法歧视消费者的有效工具;消费者对于算法歧视的举证能力不足和法律规范的认知程度低下导致维权期望普遍落空;作为裁判者的法院在理解与适用法律上存在的不合理性也传导至算法歧视消费者的规制效果上。构建算法歧视消费者的责任认定框架,应区分算法歧视消费者的具体场景,在算法的人为干预场景中坚持过错推定原则立场,在算法自动化决策场景中提倡无过错责任原则,区分标准要素中因果关系的成立关系与范围关系。同时,加强对算法服务经营者的引导管理,提升算法歧视消费者司法裁判的合理性。(全文刊《当代法学》2023年第6期)
元宇宙的快速发展如同引发“数字大爆炸”,在带来科技进步、社会发展、生活便利、产业发展和巨大利益的同时,也不得不直面各种公共安全风险。元宇宙是实现数据自主的网络空间、是虚实共生的价值互联网,不仅将彻底改变人类的生活、生产和生存方式,经济形态也会发生极大变化。元宇宙存在不利益和无价值的方面,刑事风险广泛而深刻。有必要牢牢把握机遇期和窗口期,顺应时代潮流以及元宇宙“虚实共生”的发展特点,对元宇宙刑事风险进行系统的预防性治理。基于安全可信的元宇宙预防性治理方案,以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为战略目标,以维护安全可信价值互联网为目的,加快安全可信价值互联网的安全防御体系建设,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全文刊《东方法学》2023年第6期)
受欧陆人格权学说和德国“主观公权利”理论影响,当前我国的信用权益保护呈现出仰赖民法逻辑的私权保护模式。然而,大数据不仅改变了国家与社会的权力格局,也抽离了公/私权利二元论的理论预设。社会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双重叠加、大数据的不反应性和算法干扰等特征已然使私权保护模式下信用权能的完整性成为镜花水月。“重民事轻行政”的“跛足”保护态势,不仅导致信用体系建设的公、私利益失衡,也难以弥合信用数据治理的法治客观需求。请求权架设下的权利结构新体系不仅可将民事与行政活动中多边法律主体间的动态活动纳入观察视野,而且可为信用权益保护提供层层递进的逻辑结构和内在一体化的规范供给。在信用权利新体系架构下,寻求部门法间“统而分殊”的体系性合作成为中国式信用权益保护的应有之义。在“统而分殊”的信用权益一体化保护新模式下,行政法应当从立法、执法与司法三个方面作出积极调整,实现与民法信用权益保护的合作与衔接。(全文刊《行政法学研究》2024年第1期)
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在辅助司法裁判、提升管理质量、促进司法效率的同时,也呈现出背反效应。人工智能不仅未能有效消解既有司法运行中的不足,反而弱化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固化了司法管理的科层制、增加了一线司法人员的工作负担。基于本体论、认识论以及方法论的内因剖析,上述背反源于人工智能对司法本体的关注不足、理性主义的融入缺失以及可解释性立场的方法忽视所致。未来,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背反效应可以通过对实质法治观、多元考核机制等司法本体的强化,以人为中心的经验理性主义以及算法数据、过程、结果的可解释性等措施进行体系矫正,进而实现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深入推进。(全文刊《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3年第5期)
龚善要,东南大学法学院至善博士后。
2023年11月17日,工信部网站公布《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基础上,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遴选具备量产条件的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开展准入试点;对取得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在限定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车辆用于运输经营的需满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营资质和运营管理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
北京市市监局|公布网络交易执法领域典型案例
2023年11月10日,北京市市监局为进一步加强以案释法,震慑不法商家,规范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公布一批网络交易执法领域典型案例。该批案例均为直播带货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涉及违规促销、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直播带货销售侵权、“刷单炒信”等情形。(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最高检|发布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包括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餐饮服务场所强制扫码点餐一案。案情显示,渝北区部分经营者强制推行扫码点餐,利用扫码程序手机消费者的手机号码、位置信息、微信昵称等个人信息。侵害众多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最高人民检察院)
金融监管总局|华美银行因生产数据安全管控不足等被罚款
2023年11月13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网站显示,华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因“生产环境安全管控不足”和“生产数据安全管控不足”被责令整改,并处罚款60万元人民币。此外,罚单显示,时任华美中国信息科技部主管仲蔚因“对华美中国生产环境安全管控不足及生产数据安全管控不足负直接管理责任”被处以警告。此为外资银行公开可查询的首张类似罚单,也是华美银行在华经营以来的首张监管罚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北京互联网法院|网络购物平台设置“防黄牛格式条款”被判退还差价
2023年11月14日消息。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关于消费者在购物平台上购买半价商品但被商家判定为“黄牛”的案件。当天该消费者在某平台参与了某商品的“前50名享受五折”抢购活动,但因平台活动规则中“3秒以内(含3秒)下单视为黄牛机器人下单,取消中奖资格,中奖名单从第4秒开始计算”而未能中奖。法院认为,对于该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当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方式进行。从目的解释来看,消费者的订单并非该条款所欲规制的“黄牛订单”,不属于相关条款所欲规制的目标,因此判决平台返还差价。(北京互联网法院)
北京高院|发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审判白皮书》
2023年11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审判白皮书》,针对近五年来全市法院审结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作出调研统计和实证分析。其中,超半数被告人供职于企事业单位,其中不乏高学历、高职务人员。超三分之一的涉案信息与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直接相关;而近四成涉案信息被用于违法甚至犯罪活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舟山普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气象数据信息外泄案件
2023年11月16日消息。近日,舟山普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一起气象数据信息外泄案件。当事人张某在搭建智能家居时,使用了一款带有无线传输功能的气象数据收集设备。该设备将收集的温度、湿度、风向等数据信息传输至国外服务器,造成数据信息外泄。普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舟山市新闻传媒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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