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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锐:《道德、法律和公司——公司社会责任的成人礼》 | 新书

郭锐 明德商法 2022-03-20


作者简介



郭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社会责任和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哈佛大学法学博士(S.J.D.)。主要研究领域:公司法、法律与发展、金融管制、人工智能伦理和治理、残障法。社会兼职有:哈佛大学法学院残障人项目(Harvard Law School Project on Disability)研究员;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外国法查明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首批外国法查明专家。


内容简介



关于公司社会责任,最为广泛接受的看法是它本质上属于道德责任,或者至少大部分属于道德责任。本书作者提出,公司社会责任实质上应是法律责任。作者的主张建立在学界对近年来在公司治理、法理学及法律社会学的理论成果上。考察公司实际上承担的社会责任并追溯其法律及道德基础,我们会发现公司社会责任已经蕴含在诸多立法和管制措施之中。从公司社会责任在中国的历史和现状来看,中国的转型经济背景和市场化改革实践均推动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化。


目录



第一章 道德、法律和公司
第一节 对市场秩序的道德追问 / 5
第二节 作为市场秩序替代的公司的道德追问 / 7
第三节 对作为市场参与者的公司的道德追问 / 10
第四节 是否应推动公司行善 / 13
第五节 “无形之手”的道德与法律前提 / 16
第六节 道德、法律与公司 / 19
第七节 公司的道德使命 / 21
第二章 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化
第一节 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思想史回溯 / 34
第二节 公司社会责任在国际上的发展 / 40
一、不同历史阶段的公司社会责任 / 40
二、国际组织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推动 / 49
第三节 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商业实践发展 / 54
一、公司管理者对自身承担社会责任的思考 / 54
二、资本市场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推动 / 57
三、人权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影响 / 59
第四节 政策和立法的选择 / 63
第三章 中国的公司社会责任
第一节 公司社会责任在中国的出现 / 76
一、服务社会需求,振兴民族经济 / 78
二、维持职工生计,重视职工福利 / 79
三、重视职工培训,兴办学校教育 / 80
四、捐助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 81
第二节 与改革开放相联系的中国公司社会责任 / 84
一、计划经济时期 / 84
二、改革开放时期 / 86
三、改革开放进深融入全球化的时代 / 88
第三节 国际环境对中国公司社会责任产生的影响 / 90
第四节 中国的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化 / 96
一、劳工保护 / 101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 / 102
三、环境保护立法 / 103
第四章 公司社会责任与人权:以残障人士劳动就业权为例
第一节 我国与公司社会责任相关的人权义务 / 108
一、人权的一般性规定 / 108
二、人权领域与公司相关的特定人权公约 / 109
三、中国加入的一般性和特定领域人权公约 / 111
四、我国在上述国际公约下的义务 / 112
第二节 作为人权的残障权利 / 114
第三节 残障权利语境下的公司社会责任 / 119
一、残障人士劳动就业权的内容 / 119
二、残障人士劳动就业权的实现和公司社会责任 / 134
三、针对残障人士就业的公司社会责任:案例和实践 / 138
第四节 公司社会责任对推动实现残障人士就业的作用 / 154
附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 / 158
结语 / 197
附 商事组织法中的强制性和任意性规范 / 203



序言




在当代中国,谈论公司社会责任有什么实际意义?现实中,公司无视环境污染、生产不安全食品、恶劣对待员工、坑害消费者等现象,常常见诸媒体。公司连这些都做不到,我们谈论公司社会责任,是不是“曲高和寡”?听到这个题目,人们若不是把它看作又一个为商业公司布置的遮羞布,也会暗自寻思是不是又来了一套粉饰太平的胡言乱语。与其谈论社会责任,难道不是更应该关注立法、执法来解决这些问题?


立法、执法固然应当加强,可是单靠法律严惩,就真能解决问题吗?在媒体、社会动辄建议立法的今天,倒是我们这些法律人并没有对法律“迷信”。名义上,法律有国家强制力的外在保障,“徒法不足以自行”也是古圣先贤和今天的法学研究共同认可的智慧。把上述问题看成只需法律就能解决的问题,误解了法律之所能。当代人把公司社会责任仅仅看作道德讨论,与绝对区分法律与道德的现代观念有关。把公司社会责任仅仅放在道德议题中,也漏掉了上述问题产生的复杂背景,更错过了解决这些问题所需要的社会合力。法理学者已经在反思绝对区分法律与道德问题的法律实证主义的局限。离开道德问题来谈法律,与现代性背景下的法律实证主义兴起密不可分。自二十世纪初法律实证主义兴起之后,人们就不再把促进道德水准的提升当作法律的目的。希望将法律变成一门无须求诸人们价值认可的科学,是强调法律与道德二元区分的最早动因。等到人们看到纳粹统治下的德国出现的恶法,方有人对这种绝对区分有所反思。“二战”之后,富勒等一批法学家复兴法律的道德理论,但他们也仅仅做到把针对法律的最低道德要求引入法学讨论而已,实证主义的地位仍然十分稳固。这个背景导致了人们对法律是否应当和公司社会责任挂起钩来的疑虑:如果说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是道德责任的话,法律来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是否僭越了其角色?与法律实证主义先驱们不同的是,今天法律学人认识到这种分离既无助于研究法律真正的渊源和效力,也无助于解决社会问题。法律如不能促进美德,就更不能指望得到遵守。而促进美德,不仅仅强调最低限度的标准,还需要建立真正的标杆。这些,都是我们在这本书中从道德与法律两个维度重新提出公司社会责任的基础。


在传统理论中,公司社会责任被当作检视公司在履行其法定义务之外所参与的公益事业以及公司运营的积极效果。以新古典自由主义学说视野中的公司社会责任为例,管理层所能自主决定的慈善或者其他对股东利益最大化无关的耗费公司资源的做法是受到批评的主要对象。如弗里德曼所言,公司的存在不是为了雇员利益、环境保护、减少歧视、帮助本地社区。


公司应不应该承担社会责任?持赞成观点的学者认为:现代社会的组织已由纯然经济性组织转化为兼负社会性使命,公司自应调整其角色,否则有可能危及公司存在的合法性;公司追求利益最大化,应追求长期的利益而非短期;公司有道德上的义务,帮助社会处理社会上的问题,这是因为这些社会上的问题,很多是公司造成的,因此公司应该责无旁贷;公司拥有资源较多,如果公司自动地善尽社会责任,亦足以避免政府以不必要的外在法规牵制公司的活动,造成公司活动受到不必要的控制。持反对观点者则坚持:公司需严格遵守股东谋求利益最大化原则;公司经营者为少数的经理人(及董事),由他们决定公共政策会产生偏差;公司社会责任难以掌握其内涵;责令公司需负担社会责任,有损自由企业体制所立论的基本原则。


近年来学者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超越服从”(beyond-compliance)概念,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不受法律或市场约束的企业承诺,或者企业“自我约束”(self-regulation)概念,认为企业能够通过改进治理结构,完善激励机制等内部措施达到履行社会责任的目的,并主张CSR(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企业社会责任)应该以企业治理、财务绩效为研究对象。这些都体现学者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应“自愿”的强调。换言之,社会责任应该是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


本书提出,公司社会责任在中国和西方都呈现出一个基本特征——法律化。如果说过去把公司社会责任划归道德,让员工、消费者和社会难以产生对公司长期的信任,今天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化则意味着公司运作中社会与环境关怀已经成为社会对公司的常态要求。换言之,公司的社会责任不再只是人们对一味追逐盈利的经济组织的无奈要求,而已经是社会对经济组织的合理期待。在公司治理之中反映出的道德原则,以及法律对这些道德原则的肯定与促进,应当成为公司社会责任更为基本的形式。


落实到商业实践,我们希望看到公司社会责任不再是公司组织架构中一个无关紧要、不受尊重的小部门,而成为公司全部管理层都必须参与的核心商业决策的内容;而在社会治理的实践中,政策制定者和立法者都不应该再为老旧的经济、法律争辩和束缚,而是将公司社会责任的考量贯彻于各种法律和政策。


如前所述,在中国语境中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化同样明显。尽管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化在中国起步较晚,但它却以同样甚至更成熟的姿态出现在中国。如何在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化的现实中思考商业和社会的未来,是中国和全世界共同面对的问题。为此,我们需要回顾迄今为止在经济学、道德哲学和法学理论中提出的相关理论,探讨公司社会责任据以产生和发展的思想基础;我们需要关注道德、法律和公司在现代社会中的新关系,在现代社会政治、经济和社会实践中思考公司社会责任的未来应如何规划。


如果没有建立在扎实基础上的对公司的道德期待,我们就难以推动相关的立法,也难以支持公司的道德实践。谨以此书的写作来加入在中国已经开始的、对公司道德实践的反思中来。通过回应学术史上的著名主张、梳理这些年来国内外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作者希望此书能对中国成为公司社会责任的大国和强国有所帮助。


本书是作者回国后在中国人民大学任教起始几年的教学和研究中完成写作的。感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给予的支持,特别是王利明、韩大元、林嘉、王轶、叶林、熊丙万、张翔、朱虎、王旭等诸位师友的鼓励和批评。哈佛大学法学院残障研究项目(Harvard Law School Project On Disabilities)的安守廉教授和崔凤鸣教授对作者的耐心帮助是本书完成所不可或缺的。本研究是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科研编号14XNF006)项目成果,还得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宪法与部门法关系研究”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计划的支持,特此致谢。


       是为序。


郭 锐
2018年春
于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


本期编辑:杨亚威

本期校对:王艺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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