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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婴之殇——从孙杨案看外部争议解决律师的选聘与使用

沈悦志 法嘉LAWPLUS 2022-04-11

在苦熬一个多月的“月子”以待疫情早日逐步平复时,一夜之间却又惊闻一件让国人添堵的事情:2020年2月28日,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ourt of Arbitration of Sports,“CAS”)通过新闻稿形式发布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orld Anti-doping Agency,“WADA”)诉中国游泳运动员孙杨和国际游泳联合会(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Natation Association, “FINA”)一案的仲裁结果:从2020年2月28日起孙杨被禁赛八年,即日生效。若对仲裁裁决不接受,可于30日内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申请撤销前述仲裁裁决


消息传到国内,国民一片哗然,所谓“小事搞大,大事搞炸”(当然孙杨案缘起绝对就是大事,毕竟是中国国宝级运动员又事关其正处黄金运动生涯的延续)。细阅各类报道与分析(舍去相当一部分不着调的“阴谋论”)之余,除其它外,各类专业分析均集中指向一点:作为当事人的孙杨所聘的争议解决律师出现了严重的问题,此点不仅在于其所聘律师围绕己方指定仲裁员的遴选与确定、辩护策略的研判与确定、核心抗辩要点准备与组织并于庭审中全力实施(所谓“胜负手”,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即是对“争议焦点”的抗辩)、针对孙杨于庭审中如何应答提问的准备并于庭审中实施、针对已“胜诉”的“一审”(即FINA内部的兴奋剂法庭对原告为FINA,被告为孙杨一案的审理)裁决完全吃透及充分借鉴利用,均出现重大失误,甚至都没有预见到法庭中可能会出现的翻译准确性与通畅性问题并采取预防或应对措施,完全地弄砸了”


结合笔者本人逾二十年的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实务经验,包括但不限于:遴选与使用代理争议解决事务的外部律所与承办律师,这篇小文就适当结合孙杨案的相关细节,来聊聊相关当事人如何遴选与使用代理争议解决事务的外部律师



一、谁来拍板?

依据前述仲裁裁决新闻稿发布后,孙杨母亲于自媒体所发的异常情绪化的感慨与抱怨,貌似中国律师与瑞士当地律师均为国家体育管理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的某位领导指派或推荐,不论其指派或推荐的律师水平如何,首先得问个最根本的问题:这样的领导是否有专业资质、经验及见识来指派或推荐律师以服务孙杨应对如此重大且复杂的国际体育仲裁案件?律师行业发展至今,随着律师执业领域的高度专业化细分化,遴选与聘用代理争议解决的外部律师已是一件需要高度专业资历、经验及见识的工作,理应由相关公司或政府机关的内部法律顾问或外聘常年法律顾问来提供建议乃至决定,而非由完全不懂行的领导来决定。言及此,笔者不得不想多问一句:作为均享有相当行政级别的国家体育管理总局或其下属水上运动管理中心,是否内设有法律合规部或聘用外部常年法律顾问?如有,那么内设法律合规部或外部常年法律顾问对孙杨案聘用相关律师事宜的失声就是严重失职(不一定由其自身过错而造成,而可能是行政机关决策机制使然);如无,则享有相当行政级别的国家体育管理总局或其下属水上运动管理中心便是典型的风险防控机制缺失!


再读孙杨妈妈上述感慨与抱怨,似乎她很很后悔碍于面子乃至相关领导“如若不从便不管孙杨”的威胁没有坚持要求替换上述领导指派或推荐的律师,然事实是:即便领导同意替换,孙杨妈妈又有何资历、经验及见识来遴选代理律师呢?



二、律所的遴选与聘用

针对孙杨的国际体育仲裁案件,参之以良好惯例,其律所的遴选与聘用一般采用中国律所作为牵头与协调所(所谓“leading counsel”),加上于争议解决地所属法域执业的专业律所(“当地所”,如适用,当地所所安排的律师还应熟稔相关争议所适用法律),组成一个团队工作。牵头与协调所及当地所以下合并简称为“外部律所”。之所以有牵头与协调所这样的设置,是考虑到:作为客户的当事人缺乏相关法律知识与经验(包括但不限于:争议解决地所属法域的司法实践)、法律理念与文化差异、语言沟通的便利与精准及庭审准备工作的便捷性。基于前述,对于外部律所的一般要求在于:


相关律所应具有相关法律服务领域的扎实经验与业绩

 

就孙杨案所涉国际体育仲裁领域而言,其所处体育娱乐法领域于中国属于比较小众的法律服务领域,律所挑选余地较小,而专业性又极强,这一切均使得挑选的余地与难度极度加大(由此,孙杨案中当时代理“一审”胜诉的专业律所更不应被撤换掉),但尚可以通过聘请于争议解决地即瑞士执业的专业律所来弥补;论及扎实经验与业绩,依据笔者有限经验:不仅得研读相关专业机构(例如钱伯斯、ALB、Vault等)排名、相关律所的网站宣传、口头及书面介绍,还应主动在不影响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向曾被相关候选律所服务过的公司法律部同行了解他们接受服务的体验与观察;在特定情形允许时,甚至可请相关候选律所提供若干曾就与相关争议相同或近似的争议解决接受过其服务的其它公司提供相关客观评价(于不影响商业秘密前提下)。


2

 

相关律所应具有良好的治理体制与强大的团队协作机制

 

所谓良好的治理体制,对于客户而言,最重要的作用在于:当相关合伙人或律师与作为客户的您出现问题无法协调解决时,例如利益冲突、响应不及时、服务质量低下、无法就关键问题解决达成共识等,可以依赖相关律所的良好治理体制来求得问题的迅速有效解决。所谓强大的团队协作机制,对于客户而言,是要确保客户所委托争议解决代理业务需要时,相关律所可以依靠其强大的团队协作机制,集全所内外之资源,响应客户需求。笔者多年观察:治理体制良好与团队协作强大的国际型大所与国内顶级本土所,这方面的保障于通常情形下可以让客户更放心。行文至此,笔者不禁要问:孙杨案中被聘的相关律所是否具备此等良好治理体制与强大团队协作机制呢?


3

 

有必要指出,坊间曾有言:选聘律师,主要是选合伙人

 

笔者于一定程度上赞同此等经验之谈,但同时坚持认为:律所的文化、治理体制及团队协作机制仍然同等重要,因为前述要素可以于宏观体制上确保客户所委托事宜得到专业高效处理;即便在与承办合伙人或律师协作出现问题时,亦可依据前述机制得以纠偏除错。


4

 

如何确保国内牵头与协调所与当地所无缝连接紧密协作?

 

这是最后一点但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点。依据笔者有限经验,除了在相关律所聘用协议中全面清晰地分别界定牵头与协调所与当地所彼此的义务与责任、权利及相关违约救济措施外,还应定期组织相关牵头与协调所及当地所审视相关工作进程、案件审理准备及相互协作成果,一旦有问题,应立即商讨解决。为了确保牵头与协调所与当地所持续保持敬业工作精神,从实际角度,还应发现乃至增大对于牵头与协调所与当地所的“砝码”,例如相关案件处理成功会给相关律所带来新的业务机会、更广泛的社会美誉度及相关专业机构评选投票。就孙杨案,考虑到孙杨的巨大知名度与此案的巨大社会影响度,此类文章是完全可以好好做,做得非常足,以确保外部律所最大程度的敬业工作。



三、承办合伙人与律师的选择

聊完律所,再来聊一个同等重要的问题:承办合伙人与律师的选择。除了相关承办合伙人与律师应具备相关法律服务领域的扎实经验与业绩外,依据笔者有限经验,对于承办合伙人至少有以下要求:


1

 

下地干活(所谓“hands-on”)

 

对于类似孙杨案的复杂争议解决,承办合伙人不下地干活,不能始终保持对于案件进度的全程掌控,不具体深入案件处理的关键环节并向客户提供战略性建议及策略指引,是无法确保案件处理始终走在正确的轨道里的,毕竟律师这行业,一般情况下,年头与工作经历就是经验。承办合伙人于此应该对得起合伙人这个称号,而不应仅仅在合伙人会议讨论年终分红时。就笔者经验而言,声誉卓著的国际大所与国内顶尖本土所,承办合伙人下地干活的传统保持得一直不错。有次,笔者曾与一家美国顶级争议解决律所中国区管理合伙人闲聊,问及他为何一千多份证据他坚持一一仔细看过。他笑答:一千多份证据,只要其中有一个有价值的点,往往就能决定客户的生死,所以必须亲力亲为。将争议解决事务托付给这样的专业承办合伙人,方可放心。

2

 

高效协调与指引

 

作为与客户沟通的主要界面,承办合伙人除了需下地干活外,基于对客户的透彻了解与精准领会以及案件进程的全程即时掌控,还需要协调团队律师、全所资源及客户相关人员,全力推进案件处理进度。这对承办合伙人的综合办案能力、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及商业领悟力是一次大考。


对于从事争议解决的律师,除其它外,严谨细致与悟性至关重要。所谓严谨细致,主要在于相关事实、证据的收集、整理、初步研判及相关细节的处理,例如孙杨案中的翻译问题;而悟性之所以重要,在于迅速了解领会客户对于争议解决的目的、考量、立场,并将其结合进自身的工作。言及孙杨案,如何摒弃客户的情绪化,专注于案件本身,就是对相关律师工作经验与专业含金量的最好考验。



回顾围绕孙杨案的种种评论,有一种观点直指相关当事人的巨婴症,然回顾当下,患有巨婴症的又何止一人?中国正在走向全球,不可避免地需要面对法律争议,且该等法律争议还得按照既有的法律规则来解决,而非独创一种自认可以接受的规则裁判。如何抛弃因此而导致的种种不适从而滋生的各种“阴谋论”与情绪,冷静理性回归事物的本质,借鉴相关发达市场经济法治国家的成功遴选与使用外部律师的经验,为我所用,助力争议解决大事,方为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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