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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告别信让人泪崩!老吴,有权放弃自己的生命吗?

2016-06-04 曹程富律师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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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槐城律师”原创文章,作者:曹程富,0411-83769148,法务之家版权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


这两天,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ICU(重症监护室)护士们写的一封告别信,刷遍了朋友圈。

这封告别信,是写给一位慢阻肺患者,69岁的老吴。

一年多前,因病情加重,老吴住进了ICU,必须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半年前,他自己做出决定:放弃治疗,儿子揪心、纠结。这周一,尊重父亲意愿,儿子把父亲接回杭州彭埠家中。当晚,老吴安详离世。

告别信原文

我们知道,今天的这一声再见,便是永远不见。

老吴在这一住便是一年多,长期病痛的折磨,使他看起来比实际年龄苍老得多。但记忆中,从他进来到离开,没见他发过一次脾气、闹过一次别扭。淡淡然的脸上,总是有一种说不出的慈爱。路过3-2的床,我们总是习惯性地跟他挥挥手打声招呼。

我们总希望你再呆一会儿,看起来就像永远不会走,每天路过都能叫你一声爷爷,自始至终。却不曾想过,你竟然做了这么一个果断的决定:放弃治疗。

曦黎:今天把你送走,临走之前握了握你的手,你回予了我更大的力量。其实你是最强大的,做了这个决定,为家为儿子安排好了一件件事情,了却了一桩桩心愿,看着你那对世间一切了无牵挂的眼神,感受到了你想回到那个让你最温暖的地方的强烈的内心,那一刻,我什么话都说不出来。只能默默在内心念道:老吴走好。

小龙:不敢想象神志如此清醒的一个人,是如何勇敢到做出这样一个决定的。他一直很努力配合治疗,也很理解我们的工作。他的儿子每天早上六点半,雷打不动的过来喂早餐,擦身,偶尔做谁都可以,但他真的一直每天坚持。儿子的孝顺,家人的无微不至,老爷子的安静坚忍,都让我们很感慨。今天他的儿子家人都来到了他的床边,我远远的看着,不敢靠近,因为不知道以什么身份过去跟他说说话告个别。祝愿他好,天堂不会再有病痛。

利利姐:他有一个每天早上亲力亲为给他料理生活的好儿子,有三个不离不弃的好姐妹,还有一个每次见到都会让他眼泪掉下来的80多岁老母亲。他气管切开带着呼吸机,一直坚强、努力地与病魔抗争。今天,他主动要求放弃治疗,自动出院,他不是生活的弱者。清醒的患者需要多少勇气才能给自己做再也不会醒来的决定,有多少的无奈和不舍。

我们都不擅长告别,所以在老吴回去的时候,有多少人不敢再去打声招呼、叫声爷爷。就这样悄无声息,或许也是对老吴最后的尊重。(文中的曦黎、小龙、利利姐均为邵逸夫医院ICU护士)

生命的尽头,治还是不治?这是一个两难的生命考题。

我们每个人都终将告别这个世界,这是我们的宿命。从情理的角度上看,老吴做出主动放弃治疗的决定值得尊重。那么对于老吴的决定,法律又是怎么看的呢?老吴有权放弃自己的生命吗?

(01)

公民的生命健康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另外,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刑法》中也规定,故意杀人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的,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公民的生命健康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当生命健康受到威胁或者处于危险状态时,公民是可以采取合理措施进行救济的。公民的生命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剥夺。

(02)

老吴有权决定“放弃治疗”吗?

严格意义上来说,“放弃治疗”并不是一项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老吴做出“放弃治疗”的决定是无效的。根据《民法通则》,自然人被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中,18岁以上的精神健全的成年自然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活动。

很显然,老吴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既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可以独立实施行为。因此,如果老吴在做出“放弃治疗”的决定时意识清楚,并且也完全知道“放弃治疗”所带来的后果的,其行为就是有效的,并不为法律所禁止。所以说,老吴有权自主选择“放弃治疗”。

(03)

老吴的行为性质不同于“安乐死”、被“尊严死”

值得注意的是,老吴自愿选择“放弃治疗”的行为与我们所熟知的“安乐死”或被“尊严死”的行为是有本质的不同。所谓“安乐死”是指他人为解除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患者的痛苦,受患者的嘱托而使其无痛苦死亡的处置方法。其构成要件有:(1)患者无法忍受病痛或患有不治之症;(2)患者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意图;(3)患者委托他人(一般是医生)采取措施结束自己的生命。目前,我国并没有关于“安乐死”的规定,“安乐死”并没有合法化。审判实践中,原则上该类行为属于受嘱托杀人的一种,仍要按故意杀人罪处理。

被“尊严死”是指对重症患者撤除人工生命维持装置,在保持其作为人的尊严的情况下迎来死亡的处置方法。其构成要件:(1)患者身患重病需要通过生命维持装置维持生命;(2)患者并无委托他人结束自己生命的意图;(3)家属或者其他人未经患者同意而采取措施结束患者的生命。与“安乐死”不同,这种行为的实施并没有得到患者本人的同意,不属于受嘱托杀人。在审判实践中,该行为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未经患者同意,或者在患者无意识或者意识不清的情况下,家属或其他人拔掉呼吸机等辅助医疗设备导致患者死亡的,属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比较了安乐死和被尊严死,可以看出老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行为也属于自愿放弃,所以老吴有权“放弃治疗”,老吴的家属及医院也无须对老吴的离世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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