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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玲副教授谈劳动关系实质为关系契约 | 讲坛

2016-11-30 民商法前沿论坛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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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贺玲副教授发言实录,由论坛组委会整理,中国民商法律网独家发布,转载请联系授权。


全文共769字,阅读时间约1分钟


2016年3月24日晚,第422期民商法前沿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报告厅举行。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林嘉教授主讲“《劳动合同法》的反思与展望——对《劳动合同法》修改讨论中热点问题的回应”。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贺玲副教授参与与谈环节。本实录稿由论坛组委会整理,本篇为贺玲副教授与谈部分,经贺玲副教授审定。中国民商法律网独家出品,转载请联系授权。


第422期民商法前沿论坛发布计划
11月29日林嘉教授主讲《劳动合同法》的反思与展望 
11月30日杨飞副教授谈修法应当回归社会法属性 

贺玲副教授谈劳动关系实质为关系契约
12月1日            范围副教授谈司法实践应更加重视法律效果

王天玉博士谈劳动法制供给侧改革 
12月2日王东军法官谈《劳动合同法》的司法实践难题 

肖斌法官谈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杨琳法官谈学术界与司法界应良性互动
12月4日梁枫律师谈《劳动合同法》的实务反思


1
劳动关系实质为关系契约,不同于民商事合同


首先感谢林老师,让我有机会来聆听大家对《劳动合同法》目前争议的讨论。财政部楼继伟部长提出来的问题引发了针对《劳动合同法》的又一次大讨论,借此契机,可以对劳动法律制度的基本问题做进一步思考。这种思考无论对理论的推进,还是对立法的完善,都是有益的。


我认为,可以从理论研究和立法技术两个不同的层面考虑。刚才提到的“双保护和单保护”在制定《劳动合同法》时也并未得到一致认可。梁律师谈到,劳动合同应当尊重契约自由,我认为从理论层面劳动合同确实是一个契约,但是是和民商事合同完全不同的契约类型。在劳动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信任非常重要。这实质上是一种关系契约,关系契约治理与即时契约不同,反映在立法层面上的制度设计和权利配置也应当不同。


我自己的观点和几年前作博士论文时相比较发生了改变:当时更偏向自由主义,认为市场可以解决劳动关系的治理问题;但现在我认为,在理论层面上劳动法首先是社会法,社会法的基础是社会权,而社会权要求国家承担相应义务,其中包括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保障工作权要求国家承担相应义务,所以规制是必要的,要探讨的是规制程度的问题。如果对劳动者倾斜性保护过度,会导致法庭上劳动者过于强势,资方过于弱势的结果。


所以,这是制度设计层面需要考虑的问题。但是否现在应该反过来倾向保护用人单位?我觉得并非如此,理论层面应该肯定对劳动者倾斜保护是必要的,但制度设计层面要考虑怎么设计才可以让天平不过度倾斜。


2
研究方法的多元和经济新常态下的思考


我们在做研究的时候,也要注重研究方法的多元,多运用实证的研究成果支撑价值判断。此外,在经济新常态下,企业出现大量经济性裁员,理论界应当对经济性裁员制度多一些关注和思考来回应现实需要。因为在解雇的问题上,过去我们更多关注个体解雇制度,对批量性解雇制度研究不够深入。


民商法前沿论坛

民商法前沿论坛是由王利明教授发起、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品牌学术活动。民商法前沿论坛以“打造学术争鸣之地、前沿传播平台和学子见贤思齐之所”为宗旨,自2000年9月15日创办至今16年,成功举办430余场,现场听众超过8万人,讲座实录通过中国民商法律网全文发布,累计阅读超400万次。

民商法前沿论坛组委会

召集人:樊勇

本场承办人:刘瑶   常立

实录编审:李广燊   范佳慧   施培   刘瑶   常立

赞助方:北京德恒公益基金会

媒体支持: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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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子涵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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