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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朝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共绘新时代第三代环境法新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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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朝霞,男,北京林业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系副主任

原标题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指导,共绘新时代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法治新画卷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与自然相关的人与人的关系,以什么样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来认识和处理这两种关系,就决定了有什么样的环境法。自1972年我国参加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并于1973年正式启动环境立法以来,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先后经历了以“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作为理论指引的三个阶段,当前已全面进入以“生态文明”作为理论指引的新阶段。依此而言,可根据立法指导思想的不同,将中国环境立法50年的奋斗历程也可概括为从第一代环境法到第三代环境法的发展进程。


第一个阶段是1972年我国参加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到党的十五大召开之前,是以“环境保护”作为理论指引的阶段。这一阶段,总体上是借鉴学习西方舶来的环境保护思想的环境法,以《环境保护法》(1989年)、《矿产资源法》(1986年)、《森林法》(1984年)等为典型代表。第一代环境法在认识论上还未看到环境保护的独立意义,以致常将保障人体健康和促进经济发展作为环境法的两大立法目的(仅将环境保护视为手段),且侧重对环境、资源、生态的分散和零碎保护,欠缺对整个国土空间利用的有序性、不同自然要素的关联性、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以及同一自然要素不同功能之间冲突性的关注和协调。


第二个阶段,党的十五大至党的十八大这一时期,是以“可持续发展”作为理论指引的阶段,以《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节约能源法》(1996年)、《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和《防沙治沙法》(2001年)等为典型代表。1997年党的十五大的召开把可持续发展确定为中国“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实施”的战略,起点阶段的标志性事件是1997年《节约能源法》的出台,1999年开启了第三次立法高潮(2002年到达巅峰)。从理论上看,以可持续发展思想为指引的第二代环境法,相较于第一代环境法而言,已有诸多重大进步:比如在认识论上,将环境与发展视为一个整体,确立了“经济-社会-自然”复合系统的思维,着力实现发展与保护的“一体化决策”和产品生命周期的“全过程管理”;开始重视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在保护对象上拓展到能源领域,注重常规能源的节约利用、梯级利用以及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的替代开发利用;开始重视“刺激-诱导”和社会参与等非强制机制的运用,注意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的综合平衡等等,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明显的局限性,尤其表现在:主要以经济社会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解决发展的可持续性为首要目标,未致力于解决“好”“齐”“快”的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和高水平保护问题。


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进入以“生态文明”作为理论指引的新阶段,也即这一时期的环境法总体上是指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思想的环境法。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中国共产党在立足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不足、环境承载力较弱、现代化起步较晚的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借鉴人类生态文明的优秀成果、吸收中国传统生态文化精髓、继承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思想精华而进行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的自主创新成果,标志着我们党对如何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规律性认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


2005年8月,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在浙江省安吉县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理念。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标志着中国进入了建设生态文明的新时代。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2018年5月,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正式确立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所谓生态文明,是指人类社会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而创造的所有物质、精神、制度等方面积极成果的总称,生态文明建设即为解决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的供需均衡问题而做出的一切努力。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从以人为本的立场、地球生命共同体的格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人类文明演进的高度出发,深刻回答了为什么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什么样的生态文明、怎样建设生态文明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是新时代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从外延上看,这一阶段的环境法主要包括《黄河保护法》(2022年)、《长江保护法》(2020年)、《湿地保护法》(2021年)、《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生物安全法》(2020年)、《森林法》(2019年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黑土地保护法》(2022)等立法。这些立法要么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话语、指示和论断直接确认为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如湿地保护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森林法,要么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的某些内容转化为实质的制度规则,如噪声污染防治法、生物安全法等。此外,传统部门法的有关生态的条款取得了进一步进展,如《宪法》(2018年修正)明确将“生态文明建设”规定为国务院行使的职权,《民法典》(2020年)规定了绿色原则等多个“绿色条款”,《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刑法》(2020年修正)添设了破坏自然保护地罪、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等新罪名。此外,最高法、最高检还出台了《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与统计规范(试行)》《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10多件司法解释。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指导思想的第三代环境法,在价值立场、格局视野、路径方法等方面,克服了环境保护思想和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局限性,相比前两代环境法具有明显的先进性、超越性,并体现了较强的中国自主创新性。其一,在结构论上,超越了“经济-社会-自然”复合系统的思维,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环境-资源-生态-灾害”视为一个超级复合系统,站位更高,格局更大,功能更强。例如,《黄河保护法》以水要素为核心,河为纽带,流域为格局,对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水文化、水灾害和高质量发展等问题作了全面规定。《生物安全法》对与生物相关的公共卫生安全、生物技术安全(基因编辑)、实验室安全、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安全、生态安全(外来物种入侵)、农业生产安全(微生物耐药)、国防和军事安全等作了全方位的规定。其二,在价值论上,越来越重视“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和“高水平保护”等高阶目标。例如,《长江保护法》和《黄河保护法》分别对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做了专章规定。其三,在功能论上,开始认识环境、资源和生态之间“一体三面”的辩证关系,并以此作为法律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和基本依据。例如,《湿地保护法》站在湿地生态系统的高度对湿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规范利用问题做出了全新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扭转“重资源,轻生态”的失衡局面。其四,在方法论上,坚持以“整体主义”为指导,实行“山水林田湖草沙”的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性治理。其五,越来越重视司法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法律生态化和环境司法主流化工作进展显著。其六,党中央对环境立法的指导作用越来越突出,党内法规在生态文明领域发展迅速已成规模。


当然,我们在肯定成绩、总结成就的同时也必须实事求是地承认,第三代环境法的研究阐释还不够成熟。全面推进第三代环境法的生成和发展,有必要强化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学理化阐释、学术化表达和体系化建构的深入研究。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在具体实践中,一是坚持和改善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政治保证)。二是坚持以自然为根、以林草为基、以人为本、以正义为魂(伦理立场)。三是坚持生产发达、生活美好、生态平衡的新“三生共赢”文明发展道路,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发展道路)。四是坚持维护环境良好、资源永续、生态健康,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的需要(核心任务)。五是坚持构建面向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和高水平保护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体系,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体目标)。六是坚持空间的有序化、发展的生态化、生态的资本化、治理的体系化、保护的经济化(方式手段)。七是坚持科技创新、政府管理、市场调节和公众参与的一体化建设(动力机制)。八是坚持良法善治和道德教化相结合(行为规范)。九是坚持立足本国、放眼全球(两个大局)。十是坚持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综合平衡(方法原则)。十一是坚持建设敢于担当、甘于奉献、专业过硬的高素质生态文明工作队伍,加强人财物的保障(保障措施)。十二是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牵住领导干部这个“牛鼻子”(“关键少数”)。


总之,中国的环境法学应当加强向“事理”和“法理”两面作战的能力建设,逐步养成“事实-事理-法理-法律”的方法论自觉,推进自科法学研究方法的形成完善和综合运用,以具有“一体三面”辩证关系的环境、资源、生态为逻辑起点和基石范畴,以环境权、资源权、排放权和监管权、司法权、督察权为核心范畴,以三维法律体系为认识论框架,着力构建中国自主的环境法学知识体系、学术体系、学科体系和话语体系,为反哺中国法学理论、促进全球法学进步作出原创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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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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