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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7.17交流群推荐文章 | 周报

法律竞赛 法律竞赛 2022-10-05


荐文周报

7.12-7.17


在7.12至7.17中,“法律竞赛”一共为交流群的同伴们推荐了18篇精选文章,分别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商事仲裁”、“国际经济法”、“国内法”4个主要领域。


以下是各领域的推荐文章,可点击文章标题跳转查看。部分无法跳转的文章,本文将提供链接自行搜索





国际公法

 1. 

《〈巴黎协定〉式的“昆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草案出炉》

《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日前发布了“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的第一份正式草案,以指导到2030年全球如何为保育和保护自然及其为人类提供的基本服务而应采取的行动。


国际私法/商事仲裁

 1. 

《未决的撤销裁决申请不影响裁决的终局性和约束力(新加坡案例)》

在新加坡,仲裁裁决的执行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申请人提出单方的准予执行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材料,法院将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机械式的形式审查,而不作实体审查。在本案中,法院进行第一阶段的审查认为,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故准予执行涉案裁决。当然,在法院准予执行裁决之后,裁决债务人可请求法院拒绝执行裁决或请求中止执行裁决,第二阶段的审查就此展开。法院在这个阶段可以决定是否根据《示范法》第36(1)条所列的任一理由拒绝承认或执行裁决,或是否在存在未决撤销裁决申请的情况下中止执行。


 2. 

《英国法院对证人证言的新规会如何影响伦敦仲裁?》

一直以来,英国以其公正、透明、支持仲裁的司法体系,使得伦敦成为国际知名的仲裁地。而证人证言作为英美法与国际仲裁中极为重要的证据形式,往往在案件中起到核心作用。尽管如此,英国法下对证人证言规则的批判屡见不鲜,批判的理由多集中于可信度低、过于律师化、繁琐耗时的交叉盘问等。2021年4月6日,英国法院针对证人证词颁布新规57AC号实务指引(Practice Direction 57AC),或将对伦敦仲裁产生深远影响。2021年6月8日,英国王室法律顾问David Lewis和Andrew Dinsmore在Kluwer Arbitration Blog发布的文章[i]中,介绍了57AC号实务指引,探讨了该指引如何改变英国法院处理证人证言的方式,以及其对选择伦敦作为仲裁地的案件有哪些潜在影响等。为学习交流之目的,环中争端解决团队编译此文,以飨读者。如有侵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 

《不同争议解决条款存在表面冲突 —— 英国高等法院:支持仲裁协议》

近期,英国高等法院(“法院”)在Melford Capital Holdings LLP and others v Digby [2021] EWHC 872 (Ch)一案的裁决中解决了合同中两项争议解决条款之间的表面冲突(prima facie conflict)—— 其中一条约定了英国法院的专属管辖权(exclusive jurisdiction),而另一条则约定了仲裁。在该案中,法院支持了仲裁条款,并将专属管辖权条款解释为约定英国法院的监督管辖权(supervisory jurisdiction)的条款。


 4. 

《国际商会向美国最高法院提交法庭之友陈述》

日前,国际商会仲裁院向美国最高法院提交法庭之友陈述,以澄清并协助其做出一项决定。该决定或将影响国际仲裁在全球范围的相关政策和实践发展。2021年3月22日,美国最高法院同意对Servotronics, Inc. v. Rolls-Royce PLC案(卷号20-794)进行听证。此案涉及一个核心问题,即美国法院要求当事人向法庭(tribunal)进行证据开示的规定能否适用于商事仲裁领域,即能否对28 U.S.C. §1782(a)进一步解释,将法庭解释为仲裁庭(arbitral tribunal)?该条款规定了美国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向其他国家或国际法庭/仲裁庭(foreign or international tribunal)提供证据开示。美国上诉法院对在本案中,即在国际仲裁庭中能否适用28 U.S.C. §1782(a)存在分歧。本案最后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国际商会提交了法庭之友陈述。


 5. 

《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本案例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的资质“但仍通过其运营的平台吸收公众存款并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利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国际经济法

 1. 

China Plans to Exempt H.K. IPOs From Cybersecurity Reviews

据彭博社消息,中国或将对赴港上市的企业获免网络安全审查;彭博社认为这是中美博弈的产物,该举措或将利好香港股市,但也伴随着一定金融风险。

链接:

https://www.bloomberg.com/news/articles/2021-07-16/china-plans-to-exempt-hong-kong-ipos-from-cybersecurity-reviews


 2. 

《新加坡为何成“虚拟货币天堂”?》

虚拟货币在新加坡是合法的,任何涉及虚拟货币的合同都不会被视为非法。新加坡虚拟货币相关法规覆盖了ICO(首次发行代币)、税收、反洗钱/反恐怖主义以及购买/交易虚拟资产等方面,也正因如此,新加坡被业内许多人称为 "虚拟货币天堂"。


 3. 

《无尽前沿——2021<美国创新与竞争法案>带来的风险与挑战》

6月8日,美国国会参议院以68票赞成、32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2021美国创新与竞争法案》(United States Innovation and Competition Act of 2021)。该法案一旦获得通过,中国企业尤其是高科技公司的涉美法律风险很有可能进一步加剧。本文从知识产权、出口管制、境外投资三个方面做出风险提示。


 4. 

《美国以“强迫劳动”为由实施海关暂扣令的思考》

2021年5月28日,基于合理显示的在捕捞作业中使用“强迫劳动”的信息(information that reasonably indicates),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对大连远洋渔业金枪鱼钓有限公司发布暂扣令,该暂扣令立即生效并将扣留该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海船所捕获的金枪鱼、剑鱼和其他海产品。


各国国内法

 1. 

《公司认可生效主义股权变动模式——以股权变动中的公司意思为中心(上篇)》

立法论与解释论对有限公司股权变动模式的界定不明,引发各级法院同案不同判、类案不类判现象,减损了司法权威。对基于法律行为股权变动模式的规则设计离不开三个维度的考量:股权的社员权本质;股权变动的组织法背景;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的执行机制。为此,需要确立公司在股权转让中的独立主体地位与独立意思参与机制。既有的股权变动模式忽略了此点,漠视对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保护,制度成本高昂。公司认可生效模式纠正了上述错误。其主张转让合同生效仅产生债的效力,转让人负有请求公司认可受让人为股东的义务,公司认可的受让人即为股东,得向公司主张股权。只要设计出关于公司认可行为的严格技术性规范,公司滥用认可权损害股权转让自由原则的担忧实无必要。


 2. 

《日本最高院判决夫妇同姓合宪》

近日,来自日本东京的三对处于事实婚状态的夫妇抗告至日本最高裁判所,要求认定现行的日本夫妇同姓制违宪无效。2021年6月23日,日本最高裁判所进行了最终裁决,以12比3的结果仍认定夫妇同姓制合宪。多数意见主要从交由立法机关自由裁量的角度出发,并简单参引了平成27年(2016年)大法廷判例的判决理由;而少数意见则从《日本国宪法》13条、14条、24条所表现的宪法基本价值出发,从不同进路作出了违宪论证。本案判决书中90%以上篇幅均为批判性补充意见和反对意见,对两性平等、人性尊严等宪法基本原理作了深入的阐述,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3.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裁判规则》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弥补损失、精神抚慰、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等功能。首先,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是损害赔偿的最基本功能。其次,精神损害赔偿金本身兼具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性质,让受害人获得心理上的慰藉。最后,责令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也能够起到制裁和预防作用。


 4. 

《涉及证券市场操纵的行政违法行为:实证分析视角下的要件解析(中)》

2021年7月9日,证监会表示将坚决贯彻《意见》,落实“零容忍”工作方针,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和异常交易,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操纵市场等行为,持续净化市场生态。同时,证监会部署了下一步的工作重点:依托交易所大数据监控;形成集团作战、密切协同的执法格局;完善与公安系统的行刑协作机制;构建行政、刑事、民事的全面追责体系。本系列文章的初衷是希望能够结合相关执法案例,从实证分析角度,给市场操纵行政违法行为的要件进行画像,给大家一个直观、感性的认识。


 5. 

《网络安全审查的进一步升级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简评》

《办法(修订草案)》共二十三条,在原《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基础上,《办法(修订草案)》将数据处理者开展的数据处理活动纳入了网络安全审查的范畴,并重点关注了数据处理者赴国外上市中的网络安全审查问题。本文结合《办法(修订草案)》的相关规定,对《办法(修订草案)》带来的新变化和潜在的影响进行了解读。


其他

 1. 

《本体论同构与法律权利概念观分异——基于分析路径的权利研究》

法律权利的基本语义类型有三种,分别是主张权、自由权与权力权。这三者在结构上又都呈现为一种由三要素———权利的持有者、权利的主题与权利的承受者———组构的三元关系。然而,这三者的结构要素所包含或指示的内容是不同的。不过,无论是主张权、自由权还是权力权,都属于法律权利或权利。因此,它们必然会指向一个共同的本体论承诺,即它们都是一种规范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法律地位与关系。然而,共同的本体论承诺并不意味着人们对“法律权利是什么”这一问题会抱持相同的概念观,这正是由法律权利总是可能处在不同阶段或不同层面所决定的。


 2. 

Alibaba and Tencent Can Be Friends But Business Might Suffer

传闻腾讯和阿里将向对方开放自己的用户资源,彭博社认为这对于反垄断而言或是一件好事,但对于商业决策而言则可能是一件坏事。

链接:

https://www.bloomberg.com/opinion/articles/2021-07-14/if-alibaba-and-tencent-become-friends-will-it-be-good-for-business


 3. 

《法科学生如何做经验研究?》

作为一名长期从事经验研究(empirical research)的刑事法学者,该文作者赵军的学术兴趣更多聚焦于具体问题,尤其是聚焦于边缘群体的权利问题。从“社科法学”“法律实证研究”在学界兴起至今,赵军从未介入过围绕法学研究方法、研究范式的任何学术论争。在赵军最初的学术见解中,那些在中国法学界被标签为“实证研究”的方法,不过是早已成熟的社会科学经验方法在法学领域的运用。任何一名法科学生只需精读一本社会学(人类学) 专业有关经验方法的本科教材,就能够通过一段时间的摸索,在法学这个经验研究相对薄弱的领域立足,实在没有笔者置喙的空间与必要。然而,10多年过去了,每年研究生论文开题、答辩,都会遇到一些以“实证研究”作为方法标签的论文,但其中真正符合经验研究基本规范者却是凤毛麟角。有些论文,包括个别博士论文,在经验方法的运用上足以用“惨不忍睹”来形容。鉴于此,该文就当前刑事法学经验研究中常见的方法问题作一次梳理,对其中最常见、最重要的问题作一些简单明了、有针对性、有操作性的提示,从而帮助法科学生避免“重蹈覆辙”,让新一代法学学人在一个相对“入流”的起点上展开研究。从这样一种建设性的写作本意出发,这篇主要以有志于经验研究的法科学生为受众的文章, 将紧扣刑事法学经验研究的现状,“对事不对人”,直奔主题、直击问题,并有意忽略了某些“问题”的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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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编 | 澜        编辑 | Hepbu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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