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201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译述(7)

小鲁 法与译 2019-03-23


汉森诉美国桑坦德消费者金融公司案

——消费者信用法


原案名:Henson v. Santander Consumer USA Inc.


判决日期:2017年6月12日


案号:16–349


判决原文: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6pdf/16-349_c07d.pdf


主笔:戈萨齐大法官(所有大法官一致同意)


判决主旨:第三方讨债公司讨债时不得任性,而债权收购人讨债时却可以随意乱来!


判决译述: 


1. 讨债也得讲规矩

讨债从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古今中外都一样。我国司法系统不是也对老赖们头疼吗?

美国的债主们就想出了种种讨债计策,各种骚扰欠债不还的,终于引起美国国会对整个讨债行业的关注。

于是,美国国会制定了一部《公平讨债行为法(Fair DebtCollection Practices Act)》,以阻止过分的讨债人的行为。

话说本案的原告汉森同学向花旗汽车金融公司贷款买车,随后没能按时还款,于是成为欠债不还者。

桑坦德美国消费者金融公司(以下简称为“桑坦德公司”)从花旗手中购买了这笔逾期贷款的债权,于是开始向汉森讨债。

估计桑坦德公司用上了一些《公平讨债行为法》中所禁止的手段,因此,汉森就告到法院。

欠债不还还有理了呢!

 

2. 谁是讨债人

《公平讨债行为法》只管“讨债人”的行为。

依其法条(即美国联邦法律汇编第15编第1692a(6)条)的语言表述,“讨债人”通常指负责讨债的第三方代理人,而为自己讨债者一般不算该法所规制的讨债人。

那么问题来了:

如何界定那些定期从别人手中购买债权的个人和企业(比如本案的被告桑坦德公司)呢?

他们是第三方讨债人(repo man或debt collector),还是贷款的发起人(loan originator)呢?

如果是前者,那么就受《公平讨债行为法》的约束,桑坦德公司可能就会受到制裁。

然而如果是后者,那么汉森的官司就输了。

联邦地区法院和第四巡回上诉法院均认为桑坦德公司并非《公平讨债行为法》中所规制的“讨债人”,因为它并没有催讨汉森“欠别人的债”,而是在催讨自己公司所购买和持有的债,所以判决汉森败诉,桑坦德公司可以任性讨债,不受该法的约束。

然而另外的上诉法院针对类似的案情有做出相反判决的。因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决定出手审理此案以统一法律。

 

3. 英语语法大比拼

经过讨论,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意见出奇地一致,便由任职不久的戈萨齐大法官执笔写了判决。

判决的主要内容竟然纠结在我们在中学英语课上就学到的动词时态问题

大法官们认为,从该法条本身的语言上看,“讨债人”是指那些“定期催讨或试图催讨……欠别人的债”者,即为债权所有人服务的第三方讨债代理人,并不包括试图为自己讨债的债权持有人。

该法条的语言也并未暗示法院应当关注债权持有人是如何成为债权持有人的——是因其发起了该笔债,还是仅仅通过后续的债务收购才成为债权持有人的并不重要,唯一重要的是被告究竟是为自己还是为他人讨债。

然而,原告提出了该法条所用语言的时态问题。

(敲黑板!研修英语的同学们注意了!)

汉森同学注意到,法条关于“欠债”一词用的是过去式“owed”,他认为法条所定义的“讨债人”是指任何试图催讨以前欠别人的债者。

所以,他认为法条本身只排除了那些发起债务的债权人,并未排除像桑坦德公司一样的债权收购者,因为他们在催讨所购买的债时,必定要催讨那些“以前欠别人的债”。

假如国会希望在“讨债人”的定义中排除所有的现时债权持有人,国会应该用现在时态“owing”而不是过去时态“owed”

汉森同学自以为对英语语法的研究比较透彻。然而,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却不以为然,他们认为汉森同学的这种解释根本不符合语法规律!

 

4. 过去式就不能形容现在的状态了吗?

法院认为,像“owed”这样的动词过去式通常被当作形容词来描述某事物的现在的状态,所以,“burnt toast(烤糊了的面包片)”现在不能吃,一个“fallenbranch(掉落的树杈)”挡住了眼前的路,同样,“owed(欠)”现在的持有人的债务可以由该持有人收取。

(抱歉,这样翻译有些别扭,懂英文的还是看原文来得清爽。)

大法官们还建议我们想象一个场景:如果你告诉一位欠债未还的朋友,你想“collect a debt owed to Steve(催他还欠斯蒂夫的钱)”,这位朋友肯定明白你说的是他目前欠斯蒂夫的钱。

大法官们又推此及彼,号召大家看一看该法的其他相邻条款,发现国会经常用“owed”一词形容现在(而非过去)的债权债务关系。

经过反复论证,大法官们得出结论,该法条清晰的含义和语境排除了桑坦德公司这种由当事人收取他人欠自己的债的情况

 

5. 债权收购人可以,讨债人就不可以,这公平吗?

为什么第三方讨债人不能用的讨债手段,债权收购人就能用呢?这公平吗?

大法官们说:这个问题应该交由国会来解决。毕竟司法机构的职责只是适用,而非修补人民代表所订立的法律。

最高法院维持原判,汉森同学败诉。

对汉森同学的忠告:欠债还钱!还不了就申请破产保护吧!



喜欢请点赞!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