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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项下地方政府规划文件变化是否构成不可抗力——A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B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争议仲裁案仲裁要点:合同当事人约定了因不可抗力产生的合同解除权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应较合同法的规定更优先适用。在合同仅约定颁布、废除或修改与本合同效力有关的法律、法规或法令可能构成不可抗力的前提下,就不能随意扩张其含义,认为也包括地方政府文件。若不符合约定不可抗力的条件,适用《合同法》第117条规定的法定不可抗力时,要具体分析是否同时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这三个要件。申请人A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B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日订立案涉《石油后勤服务协议书》,该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提供场地,申请人在此地施工以便存储粉煤灰制品。合同第7条约定:“如由于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爆炸、火灾、闪电、地震、飓风、战争、暴乱、民变或罢工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废除或修改与本合同效力有关的法律、法规或法令)或填海,任何一方不能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可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但须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合同对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和解除程序也作了约定。2017年7月13日S市规划国土委发布《S市1片区综合规划(草案)》,草案要求调整该片区的产业导向,重点发展金融服务等新兴服务业,与申请人的场地用途不相符。在该合同尚未开始执行的情况下,被申请人认为该情形属于合同第7条约定的不可抗力,己方具有单方解除权,遂发出通知函,通知申请人解除合同。申请人于2017年9月8日收到通知函时,已为履行该合同付出了大量成本,故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被申请人则认为这部分损失难与项目匹配,应由申请人自己承担。2018年8月,申请人依据《石油后勤服务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向华南国仲提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180万元并承担仲裁费用。申请人认为:涉案合同的性质是被申请人将场地租赁给申请人,双方是租赁合同关系,被申请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如期提供场地并组织工程的验收。《S市Q片区综合规划(草案)》只是征求意见稿,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不能被被申请人援引作为不可抗力的依据。被申请人所主张的政府未验收并非合同条件,也属于被申请人恶意阻止交付条件成立的情形。因此,被申请人并无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其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被申请人认为:在政府出台《S市Q片区综合规划(草案)》的背景下,涉案合同约定的场地用途显然与政府部门规划导向不符,有可能导致被申请人无法取得经营资质,甚至可能受到处罚。被申请人必须遵守政府规划和政策调整,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涉案合同第7条的约定,被申请人具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此外,合同虽然成立,但是因为所涉项目至今未通过政府验收,申请人也未向被申请人支付合同约定的押金,因此合同尚未开始执行。在此前提下,被申请人不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的违约责任。申请人主张损失的证据不足,不应被仲裁庭采信。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石油后勤服务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双方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申请人认为,该合同第3.3条约定任何一方都有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权利,但是因合同尚未开始执行,不属于“合同期内”,而不适用该条约定。被申请人认为政策变化和规划调整属于不可抗力,从而可以依据合同第7条的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权。对此,仲裁庭认为:首先,在规范性质上,S市规划国土委于2017年7月13日发布的《S市Q片区综合规划(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