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刑事法眼看疫祸背后的罪与罚

赵志诚 陈运红 中伦视界 2022-10-05

己亥岁末庚子年初,在武汉地区首先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已扩散至全国。据初步证实,当前肆虐的新型冠状病毒来源于武汉华南海鲜市场,目前病毒宿主尚不明确。面对来势汹汹的疫情,全国各地一级应急响应机制启动,医护人员枕戈待旦,八方支援正在付诸实实在在的行动。


刑事法律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法治驱动,在国家危情之际,须充分发挥预防和惩治功能,对疫情防控过程中的犯罪行为从严追究法律责任,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一、

长期存在的违法犯罪问题是疫情肆虐的重要根源


据报道,武汉华南海鲜市场表面售卖海鲜,却存在着大量野生动物的交易,其中包括:狗、猫、活蛇活鳖、各种野鸡、梅花鹿、土鼠之类、蝙蝠都出现在海鲜市场,甚至还有熊掌、穿山甲、黄羊等。本次疫情的发生,看似是一种偶然现象,却不难发现其背后隐藏的深层次制度管理漏洞。若商家为追逐经济利益,长期大肆非法经营,相关监管部门管理也可能存在失职渎职情况,在符合刑法规定的要件时,已构成刑事犯罪。


1.【非法经营罪】


出售、经营野生动物需获得相应行政许可及对野生动物的报批、检疫、进出口证明等。根据《关于对非法收购出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意见的函》,对于违反规定,私自收购、出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属于未经许可经营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


据报道,华南海鲜市场售卖熊掌、穿山甲等,若其涉嫌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若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将涉嫌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狩猎罪,情节严重的,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若商家售卖的“野味”,属于出售非国家重点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如果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的,则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4.【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若商家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5.【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据媒体报道,武汉华南海鲜市场内长期存在非法销售虎斑蛙、蛇、刺猬、蝙蝠等野生动物的现象,如果肩负检疫、商检职责的检验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或物品而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林业监管部门、森林公安等相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如果存在违规审批、畏责双批(即媒体报道的主管部门下发经营野生动物许可证同时,会开出一张处罚或作废许可证的通知,但不填写时间)情况,或者不予依法监管、严重失职,因而造成重大疫情灾害,则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


如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林业监管部门、森林公安、检验检疫等部门工作人员在渎职过程中,又收受贿赂的,依法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若经营单位或者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构成行贿罪(最高判处无期徒刑)或者单位行贿罪(最高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二、

疫情防控过程中的渎职腐败类犯罪


2020年1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征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问题线索及意见建议的公告》,重点征集地方和部门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责任落实不到位、防控不力、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问题。如果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甚至贪污腐败,将会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更大被动,此类行为已涉嫌犯罪。


8.【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若相关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管职责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并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造成人员死亡等,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9.【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有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10.【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承担履行防疫义务的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有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1.【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


在传染病疫情发生后,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工作人员,若涉嫌贪污、侵占、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构成犯罪的,应分别以贪污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职务侵占罪(最高判处15年有期徒刑)、挪用公款罪(最高判处无期徒刑)、挪用资金罪(最高判处10年有期徒刑)定罪处罚。


12.【挪用特定款物罪】


若上述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等职责的人员涉嫌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3.【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疫情发生后,谣言四起,各地公安机关已拘留多人。网络服务提供者若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放任谣言散播,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等情形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如果相关政府或村域组织人员将在履行疫情防控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的,须予以刑事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

不法人员及商家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实施的敛财犯罪


在良心厂家三倍工资叫回员工连续加班生产口罩等防疫必需品之际,“又有大量3M假货口罩被查,比病毒更坏的是人心”文章的刷屏、“天价口罩”的诞生等,无疑刺激了我们原本敏感的神经。个别商家不但没有抱薪取火,反而雪上加霜、大发国难财。这样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惩治。


15.【非法经营罪】


针对“天价口罩”、“哄抬物价”的情形,若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6.【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若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17.【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针对生产、销售“三无”口罩或其他医用卫生材料,若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18.【诈骗罪】


如果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19.【虚假广告罪】


若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

借疫情防控实施严重损害社会秩序、国家利益的犯罪


没有人是一座孤岛,可以自全。每个公民在面对疫情肆虐时,既要科学防护、遵从医嘱,也要理性辨析、客观发声,坚决避免由于自身行为制造的刑法所不允许的危险,成为刑法规制的对象。


20.【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已确诊的感染者“恶意逃离”,或者故意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个体,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若非蓄意为之,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疫情发生后,社会上出现“尸体没人处理”、“杭州封城防控新型肺炎”等大量谣言,若行为人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2.【寻衅滋事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如果相关人员在医院、政府等公共场所假借疫情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3.【妨害公务罪】


若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4.【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据报道,疫情发生后出现“连夜离开武汉到加拿大的女子”等情形。对此,若行为人在明知可能患有传染性肺炎违规离境,则涉嫌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若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5.【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如果有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特殊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6.【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有报道称,境外敌对势力利用疫情煽动分裂国家。若涉嫌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7.【非法行医罪】


如果存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的情况,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语

刑法是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疫情发生后,某些不法人员的犯罪行径正在侵蚀着疫情防控的万里大堤;也考验着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方式。国难当前,我们深深感恩各界在防控疫情过程中的各种壮举。同时,对于疫情源头及防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犯罪,刑事治理手段绝不会袖手旁观,也必将担当起维护公平正义的重任。


愿瘟疫早日散去,天佑中华!



The End


 作者简介

赵志成  律师


北京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诉讼仲裁


陈运红  顾问


北京办公室  

业务领域:诉讼仲裁, 合规/政府监管

作者往期文章推荐: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七宗罪(下)》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七宗罪(上)》

关于民间高利贷入罪问题的几点解读

《互联网金融的“罪与罚”》

《关于金融机构放贷业务刑事合规的五个问题》

特别声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于公众号“中伦视界”及作者姓名。未经本所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的任何内容,含图片、影像等视听资料。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点击“阅读原文”,可查阅该专业文章官网版。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