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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统一信托法》第四章

小鲁 法与译 2024-07-01

译者/高凌云


[译者按:《美国统一信托法》并不是法,而是学者们希望引领法律的发展,因而制定了这样一个范本,所以其中有很多建议性的规定,并且编纂者还用括号的形式为各州立法者提供了不同的可选项。目前美国有三十几个州已经通过立法将其中的部分吸收入本州立法中。该统一示范法的各部分已经被多次修订,然而并非越新修订的越权威,因为老版本反而是更多的州通过立法采纳了的,新版本至少不一定会被立即采纳,因为制定法的修改比较慢。因此我们在研究时不要迷信。不过鉴于其对美国信托法的引领作用不可小觑,因此对于从事比较法研究者而言仍然很有意义。本章为辅助研究的目的随手而译,不保证其他章节会继续完整翻译。另外,因本人不擅长英译中,又据说国内有学者或机构正在翻译全文,研究者可参照他们的译本。但是,如果为各种目的引用本翻译,请注明「高凌云翻译版」及「法与译」公众号为出处。]



第四章 信托的设立、有效性、变更及终止

 

401. 设立信托的方式


      信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设立:

1)在信托人生前,或通过遗嘱或在信托人死后才发生效力的其他处分方式,将财产转移给他人作为受托人;

2)财产所有人声明其以受托人身份持有某可识别的财产;或者

3)以受托人为对象行使指定权。


402. 设立要求


a)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时,信托才成立:

             1)信托人有设立信托的行为能力;

             2)信托人表达出设立信托的意愿;

             3)信托有确定的受益人,或者信托是:

                    A)慈善信托;

                    B)符合第408条规定的照料动物的信托;

                    C)符合第409条规定的为非慈善目的设立的信托;

             4)受托人有需要履行的各种义务;且

             5)同一人不是唯一受托人和唯一受益人。

      b)如果受益人现在或将来可以被确定,则受益人为确定,但任何适用的禁止永续权规则另有规定者除外。

      c)受托人可以从不特定的群体中选择受益人的权力有效。如果该权力未在合理时间内行使,该权力失效,其所涉财产,转给若没有该授权时有权取得该财产者。


403. 在其他法域设立的信托


非以遗嘱形式设立的信托,如果在设立时,其设立符合信托文件签署地的法律,或者符合以下法域的法律,则为有效成立:

      1)信托人居住地、居所地或国籍地的法律;

      2)受托人居住地或经营地的法律;或者

      3)任何信托财产所在地的法律。


404. 信托目的


只有当信托目的合法、不违背公共政策且有可能实现时,信托才成立。信托及其条款必须为其受益人的利益设立。


405. 慈善目的;执行


a)慈善信托可以为救济贫困、发展教育或宗教,促进健康,政府或市政目的,或者其他为实现社区福祉之目的而设立。

b)如果慈善信托的条款没有载明特定的慈善目的或受益人,法院可以选择一种或多种慈善目的或一类或多类受益人。在其可以确定的范围内,该选择必须与信托人的意愿相一致。

c)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以及其他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执行信托。


406 因欺诈、胁迫或不当影响而设立的信托


因欺诈、胁迫或不当影响而导致设立的信托无效。


407 口头信托的证据


除非本法之外的其他制定法有要求,信托无需由信托文件证明,但是口头信托及其条款只有能通过明确且有力的证据证明时信托才成立。


408 照料动物的信托


a)信托人可以为照料在其生前活着的动物设立信托。该动物死亡之时信托终止,或者,如果信托是为了照料在其生前活着的若干动物所设立,在其中最后一个动物死亡时信托终止。

b)本条授权的信托可以由信托条款中所指定者对其执行,或者,如果没有指定者,则由法院指定者执行。对该动物的福利有利害关系者可以要求法院指定一人执行该信托或者移除指定者。

c)本条授权的信托,其财产只能用于其预期目的,除非法院认为信托财产的价值超过了为实现预期目的所需要的数额。对于那些不要求被用于预期目的的财产,除非信托条款中另有规定,如果信托人在世,必须分配给信托人,否则分配给信托人的利益承继人。


409.  没有可以确定的受益人的非慈善信托


除非第408条或者其他制定法另有规定,应适用以下规则:

      1)信托可以为非慈善目的设立且没有确定或可以确定的受益人,或者为受托人将选择的一个非慈善却合法的目的设立。该信托超过21年后不能执行。

      2)本条授权的信托可以由信托条款中指定者执行,或者,如果没有指定者,由法院指定者执行。

      3)本条授权的信托,其财产只能用于其预期目的,除非法院认为信托财产的价值超过了为实现其预期目的所需要的数额。对于那些不要求被用于预期目的的财产,除非信托条款中另有规定,如果信托人在世,必须分配给信托人,否则分配给信托人的利益承继人。


410.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批准或不批准程序


a)除第411414条所规定的信托终止的方式外,信托还因被撤销或者依据其条款中所规定的期限届满而终止、因信托已无需要实现的目的,或者信托的目的已经变成非法、违背公共政策或者无法实现而终止。

b)依据第411416条提起的信托变更或终止的批准或不批准程序,或者依据第417条发生的信托合并或分立的批准或不批准程序,可以由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提起,依据第411条提起信托变更或终止的批准或不批准程序,可以由信托人提起。慈善信托的信托人可以依据第413条提起信托变更程序。


411. 经合意变更或终止非慈善不可撤销信托


【(a)【非慈善性质的不可撤销信托可以经信托人和所有受益人同意后被变更或撤销,即使该变更或撤销与信托的主要目的不一致。】【如果法院经当事人请求,发现信托人和所有受益人同意对非慈善不可撤销信托作出变更或终止,法院将批准该变更或终止,即使该变更或终止与信托的主要目的不一致。】信托人同意变更或终止信托的权力可以由其代理人根据授权书行使,但仅限于授权书或信托条款的明确授权;如果没有授权代理人,该权力可由信托人的【财产管理人】经有权监督财产管理人的法院批准后行使;如果没有授权代理人且未指定财产管理人,该权力可由信托人的【监护人】经有权监督监护人的法院批准后行使。【本款不适用于本法[及其修订版]生效日之前设立的可撤销信托,或者在该生效日之前变成不可撤销的可撤销信托。】】

b)如果法院认为信托的存续对于实现信托的主要目的已经非为必要,则非慈善性质的不可撤销信托可以经所有受益人同意后终止。如果法院认为变更信托不会与信托的主要目的相左,则非慈善性质的不可撤销信托可以经所有受益人同意后被变更。

【(c)信托条款中的禁止挥霍条款不被推定为构成信托的主要目的。】

d)信托依据(a)或(b)款终止时,受托人应将信托财产按照受益人同意的方式进行分配。

e)如果依据(a)或(b)款提议的信托变更或终止未取得受益人全体一致同意,则法院在下述条件满足时可以批准对信托的变更或终止:

      1)只要所有受益人同意,该信托就可以依据本条被修订或终止;且

      2)不同意的受益人的利益将会得到充分保障。


412. 因情势变更或不能有效管理信托而作出的变更或终止


a)如果因为出现信托人不曾预见的情况,变更或终止信托将会促成信托的目的,则法院可以变更信托的管理与处分条款或者终止信托。在可行的情况下,信托变更必须符合信托人最可能有的意愿。

b)如果信托按照其既定条款存续将不可行或者不经济,或者会损害信托的管理,则法院可以变更信托的管理条款。

c)信托依据本条终止时,受托人应将信托财产以符合信托目的的方式进行分配。


413. 近似原则


a)除非(b)款另有规定,如果某特定慈善目的变成非法、不可行、不可能实现,或者不经济时,则:

      1)信托并不全部或部分无效;

2)信托财产并不归复于信托人或者其利益承继者;且

3)法院可适用近似原则,通过指示将信托财产的部分或全部以与信托人的慈善目的相一致的方式进行利用或分配,从而变更或终止信托。

b)慈善信托条款中有关将信托财产分配给非慈善受益人的规定,只有在该规定生效时符合以下条件者,才优先于法院根据(a)款适用近似原则变更或终止信托的权力:

      1)信托财产将归复于信托人且信托人仍然在世;或者

      2)自信托设立之日起,没有超过21年。


414. 小额信托的变更或终止


a)信托财产总价值低于【五万美元】的信托,其受托人如果确定信托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支付信托管理的成本,经通知适格受益人后,可以终止信托。

b)如果法院认为信托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支付信托管理的成本,可以变更或终止信托,或者解任受托人并指定新的受托人。

c)依据本条终止信托时,受托人应将信托财产以符合信托目的的方式进行分配。

d)本条不适用于为保护或保有目的而设立的地役权。


415. 为纠正错误作出修改


      如有明确且有力的证据证明信托人的意愿,并证明信托条款因对事实或法律的误解而受到影响,无论该误解系因他人明确表述或诱导而致,即便该信托条款没有含混之处,法院也可以修改该信托条款以使其符合信托人的意愿。


416. 变更信托以达成信托人的省税目标


为达成信托人的省税目标,法院可以以不违背信托人最可能的意愿的方式变更信托条款。法院可以规定该变更有回溯效力。

417. 信托的合并与分立

在向适格受益人发出通知后,受托人可以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信托合并为一个信托,或者将一个信托分拆为两个或多个信托,只要合并或分立后不会损害任何受益人的权利,或者对于信托目的的实现没有负面影响即可。


更多法律翻译与译述请见:


《美国统一信托法》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英对照修改完善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英对照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英对照  译后记


2017/18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52)——一道篱笆引发的争议


2018/19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译述(6) ——“Such”的含义你们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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