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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9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译述(6) ——“Such”的含义你们懂了吗?

丁伯韬 法与译 2024-07-01


卡伯特森  美国社会保障署

——律师代理费限额之争

 

原案名:Richard Allen Culbertson v. Nancy A. Berryhill, Acting Commissioner of Social Security

判决日期:2019年1月8日

案号:No.17-773

判决原文:

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8pdf/17-773_4h25.pdf

主笔:托马斯大法官(全体大法官达成一致意见)

判决主旨:律师在为申请人代理申请社会保障补贴的过程中,在行政复议阶段律师费的法定限额应当与司法审查阶段律师费的法定限额分开计算,即各不得超过前期补贴的25%。


判决译述:

 

1. 有关律师费的规定有歧义

 

   《美国联邦法典》第42编第401条规定了一种不考虑申请者的经济水平,而直接向老年人、遗属以及残疾人等参保者发放补贴(benefits)的社会保障项目。并且该社会保障项目具有追溯效力,申请者不仅可以在获得批准之后每月按时拿到补贴,还可以拿到前期补贴(past-due benefits,即申请者在该补贴申请递交后至该申请获批前这一段时间的补贴)。而那些被拒绝发放补贴的申请者可以先寻求行政复议(administrative review);如若仍不满意,可再申请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


起初,《社会保障法》(the Social Security Act)没有关于上述行政和司法程序中律师费(attorney fees)的规定。然而1939年,美国国会赋予社会保障委员会(the Social Security Board)规定行政复议中律师费上限的权力,即《社会保障法》第406条(a)项。后来,美国国会又在1965年赋予法院规定司法审查中律师费的权力,并且还规定其可以扣留(withhold)前期补贴作为律师费,此即为《社会保障法》第406条(b)项。1968年,美国国会再一次对该法进行了修订,赋予第406条(a)项类似于(b)项的扣留前期补贴支付律师费的权力。


具体而言,《社会保障法》第406条(a)项规定了两种确定行政复议中律师费的途径:如果存在律师费协议,则其不得超过(1)前期补贴的25%和(26000美元二者中较低者;如果不存在律师费协议,则社会保障署有权规定律师费的上限。另外,如果申请者在律师帮助下成功获得补贴,则社会保障署有权最多扣留依据行政决定获得的前期补贴的25%作为律师的报酬。而《社会保障法》第406条(b)项则规定司法审查程序中律师费不得超过依据判决所获前期补贴的25%


尽管两项下的条文乍一看十分相似,但是细细琢磨就会发现一个问题:(a)和(b)项下的25%限额是分开计算还是合并计算?举一个例子,假设申请者最终获得1000美元前期补贴,那么其律师可获得的行政阶段律师费和司法阶段律师费是分别不得超过250美元,还是一共不得超过250美元?

 

2. 上诉法院意见不一


本案原告卡伯特森作为申请人伍德(Wood)的代理人就残疾人补贴发放问题提起了行政复议。在被否决后,卡伯特森又代为申请了司法审查。为此,伍德签署了一份风险代理费(contingency-fee)协议,许诺将可能得到的前期补贴中的25%作为代理费支付给卡伯特森。该协议中还特别注明本协议不包含之前行政程序中的代理费用。(The agreement excludes fees for “any representation before” the agency.


地区法院撤销了社会保障署的行政决定并要求重新进行审查。另外,地区法院还依据《平等诉诸司法法》(the Equal Access to Justice Act),给予伍德在民事诉讼中因向政府主张合理费用而产生的律师费。


于是,卡伯特森先从社会保障署那获得了一笔律师费,后又向地区法院申请了一笔满额(即申请人可获得的前期补贴的25%)律师费。然而地区法院认为,上一次社会保障署已经给了卡伯特森一笔律师费,按照规定其在两个阶段所获得的律师费总额不得超过前期补贴的25%,因此法院批准补贴的律师费小于卡伯特森申请的数额。联邦第十一巡回法院也认同地区法院的看法。


然而,其他联邦巡回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有不同的观点,因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决定受理该案。


3. 焦点 对准了“Such”这个词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认为要想解决本案还是应当从条文本身出发。


《美国联邦法典》第406条(b)项规定:当法院作出一项有利于申请人的判决时,申请人的代理人可以因该代理行为获得一笔合理的律师费,但是该费用不得超过申请人可获得的前期补贴的25%

when a court “renders a judgement favorable to a claimant...who was represented before the court by an attorney,” the court may award “a reasonable fee for such representation, not in excess of 25 percent of the total of the past-due benefits to which the claimant is entitled by reason of such judgment”


大法官们首先通过文义解释的方式,在字典中查找了“such”的含义。无论是制定法律时还是现在,形容词“such”在《简明牛津当代英语词典》中的解释是“前文已经描述或暗示的种类或程度”[o]f the kind or degree already described or implied),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的解释是“这些或那些;前文所提到的”(That or those; Having just mentioned)。因此此处已经被描述的代理行为(representationalready described”)是前文所提到的“在司法程序中的代理行为”,而非在行政程序中的代理行为。


其次,这一观点也可以通过体系解释的方法加以论证。第406条的(a)项和(b)项解决的是不同阶段的代理问题:前者针对社会保障署行政复议过程中的代理,后者针对在法院中的代理。由于有些申请人在行政复议阶段即可获得补贴,故法典将(a)和(b)分别规定也不足为奇。另外,如上文所述,(a)项和(b)项在计算律师费方面还有些许不同:(a)项分了两种情况,而(b)项直接设了25%的限额。这些都足以证明第406条(b)项的限额只是针对司法程序中的律师费。


4. “法庭之友”的异议


艾米·威尔(Amy Weil)作为一位“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艾米·威尔认为,尽管第406条(a)项和(b)项是分别规定的,但是这两项下的律师费都有一个共同的来源——基于社会保障署扣留的25%前期补贴。扣留的钱总共就这么多,因此如果律师想要获得比扣留款更高的律师费,他必须对被代理人提起诉讼主张差额。艾米·威尔认为基于社会保障署的操作规范,设置的25%的限额应为针对行政和司法程序中的代理费总额。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认同目前社会保障署的操作的确是像法律之友说的那样,扣留的数额占前期补贴总额的25%,但是他们认为,这只是因为社会保障署自己都没有读懂法条——从第406条(a)项和(b)项的内容上看,国会其实真真切切地授权了社会保障署可以扣留两份25%的前期补贴。


最后,最高法院撤销州上诉法院的判决,发回下级法院重审,且须按照最高法院的意见进行审理。看来,卡伯特森律师可以多拿到一些律师费了。

 


本篇译述作者:丁伯韬

责任编辑:郑家豪




丁伯韬,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本科毕业,复旦大学国际经济法学硕士在读,师从高凌云教授。能够参与到高老师组织的“英美法判例研究”团队中来,同老师及众多优秀的学长学姐以及同辈们一起进行译述工作是我极大的荣幸。当然,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判例中的思想提取出来并予以评述实属不易,其对于法学基础知识和法学思维的高要求促使着我在译述过程中不断地学习和思考。相信经过老师的指导和反复的训练,我能够在阅读和理解案例能力上获得质的提升,也期待各位读者对我译述中的不足批评指正,以使我不断完善译述的写作。


 



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云翻译工作室  出品

主编:高凌云

副主编:郑家豪  赵予慈  齐冠云  崔伟  丁伯韬  朱文

资深撰稿人:赖雪金  蒋佳颖  蒋彧  管洁泉

初级撰稿人:倪国伟 董正清 李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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