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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主要仲裁地商事仲裁现状的简要研究

杜新 律角兽法律评论 2022-10-05

总的说来,近一些年来,普通法和大陆法的不断融合,《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theNew York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Awards,又称《纽约公约》)在全球的广泛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RAL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UNCITRAL MODEL LAW”, 简称《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在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推广,几大国际主流仲裁机构在仲裁规则等方面的引领风气之先,都促使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商事仲裁制度和实践不断趋同。当然,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历史和人文,又都会给各自的商事仲裁打上深刻的烙印,非一朝一夕可以改变。因此,在进入本文的后续章节之前,有必要对重要国家的商事仲裁概况作一了解,以期对商事仲裁在全球的状况有框架性认知。



以下内容如无特殊注释,则有部分来自于《现代仲裁法学研究》一书的第五章[1],同时结合我在实务中的了解和认知,努力堪错、提炼并总结后,形成一个小型的国别研究的表格。

国别

商事仲裁制度

美国

1、在美国进行仲裁需受联邦法和州法双重制约,同时还要受法院判例的约束。

2、在联邦法层面,主要是1925年《仲裁法》;在州法层面,多数州均采用了统一州法委员会和美国律师协会共同制定的示范法即《统一仲裁法》,该示范法于2000年最新修订。

3、美国是《纽约公约》缔约国。

4、美国商事仲裁实务中,受案范围广泛,包括劳动争议、家庭纠纷和性骚扰纠纷等均可以处理。

5、仲裁机构是纯民间机构,在人员、组织和经费上与政府无直接关系。其中,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AAA”)是美国最大的综合性仲裁机构,其国际争议解决中心(The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Dispute Resolution, “ICDR”)是AAA的国际部门,负责管理AAA的所有国际事务。

6、一般认为,国际商事仲裁的中心在欧洲,尽管近年来亚洲有崛起之势。但是,作为超级大国的美国,其商事仲裁业务量并不大,且案件多与南美相关。不过,美国发达的的资本市场,造就了其独特的证券仲裁制度。尤其是,2007年美国的证券业自律组织合并为金融业监管局(Financial  Industry Regulatory Authority, “FINRA”)后,其下设争议仲裁部门,受理全美绝大多数的证券纠纷仲裁案件。如今,FINRA仲裁已成为美国证券仲裁的代名词。[2]

英国

1、英国的仲裁受到法院的严格干预,直到1979年《仲裁法》才基本解决了仲裁的独立性问题。英国现行的是1996年《仲裁法》,该法对很多国家仲裁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当然,英国仲裁也接受判例法的约束。同时,英国也是《纽约公约》缔约国。

2、伦敦是全球最受欢迎的仲裁地之一,伦敦国际仲裁院(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LCIA”)也是全世界久负盛名的仲裁机构。2021年由伦敦玛丽皇后大学国际仲裁学院和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联合发布的《2021国际仲裁调查》中,伦敦和伦敦国际仲裁中心的受欢迎程度继续各自保持在前五名。[3]

3、必须指出的是,伦敦作为优良的港口,拥有海事仲裁的悠久历史和强大势力。据杨良宜先生估计,伦敦仲裁的海事案件几乎占全球海事仲裁案件的90%。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the London Maritime  Arbitrators Association, “LMAA”)虽然只是一个“类似俱乐部”的临时仲裁组织,但却是世界范围内海商海事争议解决的领导者。

4、伦敦还是世界著名的船舶交易中心和海上保险中心,这里汇集了波罗的海交易所(Baltic Exchange)、劳氏船级社(Lloyd's Register of  Shipping)、劳合社(Lloyd's)和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IMO”)等重要的组织和机构。

5、另外,英国还有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 “CIArb”)等权威仲裁员培训机构等,在国际仲裁界有非常大的影响。

6、 2020年,英国正式脱离欧盟,外界有声音认为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其国际仲裁中心的地位形成冲击。

法国

1、尽管是成文法国家,但法国并没有制定专门的《仲裁法》。有关仲裁的制度多散见于其《民事诉讼法典》《民法典》等法律中。此外,法国最高法院和巴黎上诉法院的判例也极大丰富了法国仲裁制度。2011年,法国公布了《仲裁改革法令》,对《民事诉讼法典》中涉及仲裁制度的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4]另外,法国也是《纽约公约》缔约国。

2、总部位于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ICC”),在上述伦敦玛丽皇后大学国际仲裁学院和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联合发布的有关国际仲裁调查报告中常年排名最受欢迎仲裁机构第一名。

3、法国立法和司法都对仲裁给予强大的支持,使得法国成为令人称道的仲裁地。

德国

1、德国早在1877年的《民事诉讼法》第十编专门就仲裁程序作了规定,但并未制定单独的《仲裁法》。1990年,两德统一后,经过数年准备,在《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基础上,德国在1997年颁布了《仲裁程序修订法》(Gesetz zur Neuregelungdes Schiedsverfahrensrechts),对《民事诉讼法》第十编进行系统修订。

2、通过《仲裁程序修订法》,德国统一了国际仲裁程序与国内仲裁程序,不再将仲裁限于商事范围,同时扩展了“可仲裁性”的定义。

3、德国的仲裁机构中,德国仲裁协会(Deutsche Institution für Schiedsgerichtsbarkeit, “DIS”)的知名度较高。

4、总体上而言,与其经济实力相比,德国并非仲裁大国。柏林高等法院的一位院长曾说:“从纠纷解决制度来看,德国一直有比较强势和健全的国家司法体制。德国法院的高效、法官的清廉以及程序的公开透明一直被大众所认可。因此,传统的观点认为,以法院为核心的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运行的不错。法院也努力为企业的商事纠纷提供更快捷的解决方法,如很多地方中院都会组建由1个独任法官和2个行业专业人士作为陪审员的审判庭,以提高商业诉讼的质量和效率,这已有很长的历史了。一直以来,我们认可仲裁制度的存在,但并不鼓励。”[5]

瑞士

1、瑞士是中立国,在1987年就颁布了非常现代的国际仲裁法,即《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2章,对很多国家仲裁立法均产生了深远影响。2021年初,该法完成最新修订并生效。[6]同时,瑞士也是《纽约公约》缔约国。

2、瑞士是由很多州组成的联邦国家,《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将各州法院的干涉权限限制到了最低程度,规定它们只有在为仲裁提供支持时才能够参与仲裁程序(组成仲裁庭、执行仲裁取证令等),承认当事人的选择和意思自治。各州法院都接受这个职能。[7]

3、瑞士被誉为“理想的仲裁之地”。这里坐落着很多大名鼎鼎的仲裁机构和相关组织,比如:位于苏黎世的苏黎世商会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of the Zurich Chamber of Commerce, “ZCC”),位于日内瓦的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还有位于洛桑的国际奥委会(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IOC”)和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CAS”),后者因审理我国知名游泳运动员孙杨与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orld Anti-Doping Agency, “WADA”)之间仲裁一案而非常闻名。[8]

瑞典

1、瑞典早在1887年就颁布了《仲裁法》,随后有几次重大修订,最新的修订是在2019年。[9]同时,瑞典是《纽约公约》缔约国。

2、瑞典最著名的仲裁机构是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Arbitration  Institution of the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 “SCC”)。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在上世纪70年代为美国和前苏联所承认,成为中立的东西方贸易争端解决中心。中国也于同一时期承认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机构。此后,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不断扩展其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服务,从而成为国际上最重要的、经常被选用的仲裁院之一。[10]

比利时

1、比利时传统上并非仲裁大国,但是,随着欧共体及之后欧盟的总部落户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众多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也纷至沓来。比利时是《纽约公约》缔约国。

2、历史上,比利时的仲裁法律有一点孤立,因为最开始它是以欧盟起草的欧洲公约下的统一仲裁法(European Convention providing a Uniform Law on Arbitration)为基础,但是这个公约只有奥地利和比利时签署。2013年,比利时通过法案取代其民事诉讼法典第六编,从而彻底使比利时仲裁法得以现代化。比利时此次仲裁法修订,完全以《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蓝本。[11]

3、比利时仲裁和调解中心(Belgian  Centre for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PANI”)是比利时最大的仲裁和调解中心。[12]

日本

1、2004年之前,日本仲裁适用《公示强制与仲裁程序法》(the Law Concerning Public Peremptory Notice and Arbitration  Procedure),而这一年日本依照《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制定了仲裁的单行法。[13]同时,日本也是《纽约公约》缔约国。

2、日本商事仲裁协会(Japan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JACC”)是日本战后成立的比较知名的仲裁机构。2018年,大阪成立日本国际争议解决中心(Japan International  Dispute Resolution Center, “JIDR”),同年作为亚洲第一家专门的知识产权仲裁机构,东京国际仲裁中心(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in Tokyo, “IACT”)也开始运营。[14]

新加坡

1、新加坡建国后,即在英国《仲裁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其本国的《仲裁法》。1994年,在《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基础上,新加坡又制定了《国际仲裁法》,即对其国内和国际仲裁实行“双轨制”。新加坡是《纽约公约》缔约国。

2、1991年,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SIAC)成立。此后的三十年间,新加坡的仲裁取得了长足发展。

3、在前述的伦敦玛丽皇后大学国际仲裁学院和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联合发布的《2021国际仲裁调查》中,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被评为亚太地区最受欢迎的仲裁机构,排名提升到第二位;新加坡与伦敦并列,成为全球最受欢迎的仲裁地,排在香港、巴黎、日内瓦之前,是亚太地区最受欢迎的仲裁地。[15]

中国香港

1、2011年,中国香港出台新《仲裁条例》,统一本地和国际仲裁两分的制度,从而改革当时实施的仲裁法律。新《仲裁条例》以《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基础,之后经历几次修订。在中国香港所作的仲裁裁决可在所有签订《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执行。[16]

2、为使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网络完整,香港特区已与内地和澳门特区订立相互安排,分别是《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和《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此外,依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香港特区为仲裁地并由指定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及行为保全。值得留意的是,香港已成为第一个内地以外的司法管辖区,在作为仲裁地时,由其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措施。[17]

3、在前述的伦敦玛丽皇后大学国际仲裁学院和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联合发布的《2021国际仲裁调查》中,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ong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HKIAC)获评全球第三最受欢迎仲裁机构,中国香港获评全球第三最受欢迎仲裁地。[18]


注释:


[1]李乾贵、胡弘、吕振宝:《现代仲裁法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8月版,第156-206页。

[2]寒洋洋:《美国FINRA仲裁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年,第5-7页。

[3] 2021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Survey: Adapting arbitration to achanging world,伦敦玛丽皇后大学官网,网址:

http://www.arbitration.qmul.ac.uk/media/arbitration/docs/LON0320037-QMUL-International-Arbitration-Survey-2021_19_WEB.pdf,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6月8日。

[4]朱昕昱:《法国仲裁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载《人民法院报》2018年3月2日第八版。

[5]毛晓飞:《德国仲裁的司法审查 探访德国柏林高等法院》,法制网,网址:

http://www.legaldaily.com.cn/Arbitration/content/2018-02/07/content_7470471.htm,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6月8日。

[6] Revised Swiss Rules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Lex Futura官网,网址:

https://www.lexfutura.ch/en/whats-keeping-us-busy/article/revised-swiss-rules-of-international-arbitration/,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6月8日。

[7] C. Oetiker、吴帆:《瑞士加强传统仲裁中心地位》,商法,网址:

https://law.asia/zh-hans/%E7%91%9E%E5%A3%AB%E5%8A%A0%E5%BC%BA%E4%BC%A0%E7%BB%9F%E4%BB%B2%E8%A3%81%E4%B8%AD%E5%BF%83%E5%9C%B0%E4%BD%8D/,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6月8日。

[8]张振安:《2021仲裁早新闻:孙杨仲裁案发回重审判决理由及分析(瑞士案例)》,载微信公众号“临时仲裁ADA”,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2sx1kBp22DVnwYqynf-xIg,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6月8日。

[9] REVISED SWEDISH ARBITRATION ACT IN 2019,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官网,网址:

https://sccinstitute.com/about-the-scc/news/2018/revised-swedish-arbitration-act-in-2019/,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6月8日。

[10] ABOUT THE SCC,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官网,网址:https://sccinstitute.com/about-the-scc/,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6月8日。

[11] G. Matray, Belgium Adopts a New Law on Arbitration, KluwerArbitration Blog, 网址:

http://arbitrationblog.kluwerarbitration.com/2013/07/04/belgium-adopts-a-new-law-on-arbitration/,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6月9日。

[12] About Us, 比利时仲裁和调解中心,网址:https://www.cepani.be/about-us/,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6月9日。

[13] D. Allen, Y. Tatsuno & Y. Kanamaru,Ageneral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in Japan, Lexology, 网址:

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97b724b5-bc55-4076-b8db-5b55e74faf62,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6月9日。

[14] N. Teramura & L. Nottage, Japan’s (In)Capacity in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KluwerArbitration Blog,网址:

http://arbitrationblog.kluwerarbitration.com/2018/11/17/japans-incapacity-international-commercial-arbitration/,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6月9日。

[15]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被评为亚太地区最受欢迎的仲裁机构,载微信公众号“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代表处”,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CST-hnHG6etQKIIqRVkCww,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6月9日。

[16]《香港:亚太区的国际仲裁中心》,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官网,网址:

https://www.doj.gov.hk/sc/legal_dispute/arbitration.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6月9日。

[17]同上。

[18]《HKIAC和香港:全球最受欢迎仲裁位居第三》,载微信公众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网址:

https://mp.weixin.qq.com/s/tLeOJhLLeMJhDZlDvRM5lQ,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6月9日。

 


往期回顾:

《2021国际仲裁调查》概要部分译文

以“仲裁”为名的法律实务梳理
再看Noble案和UNI-TOP案
有关撤销仲裁裁决程序几题
刍议境外仲裁机构在境内仲裁的籍属和执行
2020部分主流仲裁机构数据一览(下)
刍议对国际仲裁的“拿来”实践
2020部分主流仲裁机构数据一览(上)
争议解决条款:从午夜条款到争议解决筹划
仲裁适用法律问题汇评
初探仲裁法律服务的专业属性和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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