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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刘素琴案二审宣判,去黑,八人无罪

2023年3月20日上午,内蒙古刘素琴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在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二审判决结果与一审相比变化巨大。一、二审去黑、八人无罪一审判决认定刘素琴等人涉黑罪名成立,刘素琴被判处二十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四年至三年不等的刑期及财产刑。二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对刘素琴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强迫交易等多个罪名的认定,撤销对刘会员等八人定罪量刑的认定;判处刘素琴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及罚金,刘长征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及罚金,刘会员等八人无罪;判决还对财产部分进行了处理。二、一波三折的办案、审理和辩护以涉恶开始侦查。2019年6月19日,刘素琴等人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刑事拘留,以涉恶进行侦查。异地用警、以涉黑侦查。2019年8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决定成立“刘素琴案”专案协调领导小组,提级侦办,异地用警。2019年8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将刘素琴案指定通辽市公安局异地管辖,通辽市公安机关以涉黑进行侦查。一审重判。2020年8月13日,经指定管辖,本案一审在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金晓光、张华等十几位律师为刘素琴等人做了无罪辩护。一审判决认定刘素琴等人涉黑罪名成立,刘素琴被判处20年刑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4年至3年不等的刑期及财产刑。二审新律师介入辩护。二审上诉后,为加强辩护力量,2020年9月,被告人亲属聘请王振江、刘金滨、张凯、周云昌、姚文乾等律师介入二审辩护。改变管辖至呼伦贝尔。二审律师介入辩护后,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本案一审办案程序严重违法,办案过程和结果受到案外因素严重干扰。2020年12月21日,为公平公正审理本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管辖至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依规有效辩护。在二审审理期间,辩护律师多次前往通辽中院、呼伦贝尔中院,依法依规提出了法律意见,与二审法官、检察员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沟通,为二审顺利开庭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021年5月、9月,本案二审三次召开庭前会议,辩护律师分别就管辖、非法证据排除、调取证据、证人被害人出庭、财产处置等方面提出了意见。2021年9月16日至9月30日,本案二审在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振江、刘金滨、张凯、周云昌、姚文乾及金晓光、张华等律师出庭辩护。在二审庭审中,多位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坚持做无罪辩解,十几位辩护人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参加庭审并发表意见。辩护人均一致认为刘素琴等人不具备涉黑犯罪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中的任何一个特征,完全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辩护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逃税、诈骗、拒执等罪名发表了无罪辩护意见。出庭检察员发表了构成涉黑犯罪和其他犯罪的意见,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意见均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三、本案历经九次延期,九次督办本案案情清楚,事实明确,但因种种因素的影响,法槌久举不落,本案二审自2020年11月20日至2022年12月19日,历经九次延长审限。本案被告人的罪与非罪,指控事实的是非曲直,被告人及其家属是非常清楚的,他们一直在努力,反映到各相关部门后,各部门分别依法依规进行了监督,自2020年6月29日至2023年2月6日,仅国家信访局就对本案进行过九次督办。本案二审程序已经结束,可以预估,无罪的被告人即日回家,刘素琴母子将择日入狱服刑,当事人及其家属是否认可判决,是否会申诉,相信他们会有自己的评估。鉴于本案的典型性,估计在未来会不断被法律人拿来研究、参考。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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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延强:以朱玉珍案为契机,“李庄条款”应该扩容了

文|冯延强律师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有一个“李庄条款”,该条款源自著名的李庄律师案。2009年底,原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因在重庆履行某起涉黑案的辩护职责过程中,被当地的侦查机关跨省抓捕,后被指控、判决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该案当时之所以引发轰动,其中一点就是抓捕李庄律师的侦查机关就是李庄律师所辩护的涉黑案的侦查机关,李庄律师与该侦查机关有法律业务上的直接利害冲突关系,人们普遍认为应当由该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管辖。在后来《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时,在立法层面上正式确立了一个规则,即《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注:伪造证据、妨害作证),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业内人士均认为,该规则的正式确立主要缘起于李庄律师案,故将其称之为“李庄条款”。该规则显然是非常合理的。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为当事人作无罪或者罪轻辩护,侦查机关的职责是追诉犯罪,二者的法定职责是直接对抗或对立的。那么,在辩护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势必会对侦查环节的程序、事实、证据等事项提出质疑或者反对意见,与侦查机关之间形成直接的利害关系。此时,极容易发生侦查机关恼羞成怒,悍然启动抓捕、追诉辩护律师的情形。所以,在立法上必须确立侦查机关不得对自己办理案件中的辩护律师启动刑事追诉的规则,以此保障律师的执业权益、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该规则正式确立后,对于保护辩护律师执业权益起到了非常积极、明显的作用。比较典型的一个案例是周筱赟律师、聂敏律师案。2021年下半年,辽宁省盘锦市的公安局以周、聂两位律师在履行辩护职责的过程中利用舆论炒作案件、涉嫌寻衅滋事罪为由,跨省抓回了两位律师。这实际上就是侦查机关对自己办理案件中的辩护律师启动了刑事追诉程序,瞬间触发了李庄条款,引起社会各界尤其是律师界的极大关注。后来,虽然该案没有被移送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管辖,但周、聂两位律师均较快地获得了人身自由。
202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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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谢留卿案|汪启文:本案存在严重程序错误,检方指控诈骗罪不能成立

案情简介:芜湖案是安徽省繁昌县法院正在审理的谢留卿等63人涉嫌诈骗罪案的简称。因其开庭审理地点在芜湖市中级法院,又因芜湖市公安局参与了该案的大抓捕、芜湖市检察院的检察长早已将此案作为其政绩在人民代表大会上宣讲过,已波及整个收藏品行业,乃至艺术界、文化界和经济领域。在高层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频发之际,知名法学教授何兵、徐昕领衔的辩护团队倾力加入。该案获得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被称为芜湖案。审判长、审判员:
202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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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案|“出逃”副市长的国内女友也遭受到司法不公

近日,牡丹江市违法留置孕妇一案引发热议。原鸡西市副市长李传良的女儿在经广西妇产医院检查确认怀孕后,被黑龙江省的监察人员跨省抓捕。办案人员在明知其身怀六甲的情况下,仍坚持对其进行违法留置、高压审讯。《牡丹江留置孕妇案
2022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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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女兵救父,被抓被骂无怨无悔、只求公正判决,父母回家

吉林涉黑第一冤案刘立军案临近判决。第一被告刘立军的女儿刘姝嘉,自父母亲人蒙冤后,一直走在艰难的伸冤路上。刘姝嘉,出自军人世家,爸爸刘立军,表哥张洪涛都是退伍军人,张洪涛还曾荣立二等功。2009年,刘姝嘉光荣的加入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为国家挥洒汗水和热血。退伍之后,常常回想起那飒爽英姿的热血青春时代,不曾想,现在却面临着包括刘立军、张洪涛在内的父母亲人蒙冤的境地。作为一名曾经的女兵,当年时刻准备为国家付出生命,现在也将为救父母亲人战斗到底。2020年9月23日,刘姝嘉一如既往的到省政法委继续反映冤情,询问关于案件的处理情况。但迎来的是接待工作人员的一句话:“不是有二十多年后翻案的吗?你们该干嘛干嘛呗。”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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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刘立军案|工资三千,开二手捷达的司机,咋就成了黑社会?

田雨光,一个挣工资过活的普通人。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的普通农民家庭,打小家里不富裕,但父母一直教育做人做事要坦坦荡荡、不偷不抢、不坑不骗、尊老爱幼。成年以后,一直开出租车谋生,凭自己劳动挣钱养家糊口,做人本本分分,从没有任何违纪违法行为。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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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立军案庭审第12天|27年前杀人案真凶出庭作证 侦查人员威逼利诱伪造命案

2020年8月19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刘立军案一审开庭第12天。庭审接近尾声,质证却再起波澜。今天,法庭对窝藏罪、2起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27年前的故意杀人旧案进行质证。所谓的“保护伞”、“黑老大”的凶名,全都是故意编造的谎言。最让人震撼的,是27年前故意杀人案的真凶出庭作证,办案人员竟然威逼利诱证人作虚假陈述,指认刘立军故意杀人!动员被告人自首的“保护伞”上午,法庭先对两起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质证。第一起指控时任榆树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追逃中队指导员闫晓亮充当“保护伞”,起诉书所列两起事实都不能成立。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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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立军案庭审第11天|“保护伞”法官、检察官当庭喊冤

长春中院对刘立军等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的审理,已经进入第十一天。18日上午庭审中,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就刘立军等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行举证和质证。01公诉人举证方式遭质疑刘立军案曾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第一次开庭,共计18天,因合议庭原审判长退休,合议庭成员更换,合议庭决定于2020年8月3日重新召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上,控辩审三方协商讨论,一致同意重新审理,而非继续此前未审结的庭审。三方同意简化庭审程序,如公诉人不用重新宣读起诉书、可以采用打包宣读证据目录的方式出示证据等,但是,辩方强烈要求控方必须说明证据的举证目的,以便辩方质证,控方未置可否。8月6日庭审至今,控方仅是机械性地宣读举证目录,未就任何一份证据简要说明证明目的。个罪部分相关证据的证明目的,辩护人只能根据起诉书揣测控方的意图,来完成质证工作,苦不堪言。而等到涉黑部分的举质证工作时,控方还是不说明证据的举证目的,甚至连所举的证据究竟对应黑社会性质组织哪四个特征,也未能说明。因无法有效开展质证工作,辩方表示强烈抗议,并要求控方按照刑诉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等规定说明每一份证据的证明目的。控方答复称,第一次开庭前就已经详细出示证据;第二次开庭的举证方式基于庭前会议简要出示证据的共识。参加过第一次庭审的辩护人当即质疑,出示证据和说明证明目的是两码事,第一次庭审中控方根本就未能说明证明目的,故才在庭前会议上再次强烈要求控方说明证明目的,尤其是涉黑部分证据的证明目的。02涉黑明显不成立辩护人之所以强烈要求控方说明证明目的,是因为辩方根本就不明白控方提供这些证据究竟要说明什么问题。控方举证的刘立军小贷公司的工商资料,可能是想要说明涉黑组织的成立时间。然而,就组织特征而言,组织成立的时间不明。全案仅有一起能把黑社会性质组织全员连接在一起的违法犯罪活动,即指控的2016年12月,刘立军等向平安种业索债一事,但在该起事实中,“组织成员”仅偶然、临时在场,如孙洋系因与张洪涛有饭局而被临时喊去,如未吉春系买手机而碰到张洪涛被临时喊去,如王静华也系临时被喊去。而孙洋、王静华二人仅因偶然在场这一次,就被指控为“组织成员”。控方举证各被告人的笔录,可能是要说明涉黑的组织结构。然而,各被告人根本就没有在笔录中说明组织结构,而组织结构十分混乱,刘立军、张洪涛、谷林荣、刘钊、刘会存之间有亲戚关系,其中刘立军、谷林荣、刘会存系长辈;李廷俊是刘立军的管家,田雨光是刘立军的司机,二人当庭表示,不服从张洪涛的“指挥”;刘春桥是张洪涛的同学,其庭审中明确表示,“不了解刘立军,也不听从刘立军、张洪涛指挥”;未吉春系张洪涛的朋友,其不认识“黑老大”刘立军、谷林荣;孙洋、王静华均系张洪涛的朋友,也不认识“黑老大”刘立军、谷林荣,并当庭明确否认听从张洪涛指挥;事实上,把谷林荣、赵磊、刘会存、孙洋、王静华等人指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纯粹是为了凑数。另外,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标志之一的组织纪律,控方的证据以及起诉书均未涉及。就经济特征而言,刘立军、张洪涛经济上部分独立,张洪涛、刘钊也用其自有资金参与民间借贷业务;其次,起诉书所称“开工资”“招揽工程”“共同放贷”为组织成员子女安排工作等经济特征,并不适用于全体组织成员,未吉春、赵磊、孙洋、王静华等人未从组织中领取过工资、获得过工程、参与放贷、享受过福利;最后,本案也没有通过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犯罪行为获取经济利益的情况,刘立军用于放贷的资金源于其早年房地产项目、供暖工程,其获得用于抵债的财产也是来源于双方都认可的借贷关系,借款人均系与刘立军有20-30年交情的老友。就行为特征而言,本案所指控的暴力威胁型犯罪均不构成犯罪,所涉的纠纷均是由借贷纠纷而引发;刘立军索债的过程中,没有发生过一起冲突,也没有任何人打伤;在借款人重复抵押、迟延还款的情况下,刘立军只能根据其与借款人在借款时签订的抵押合同,用“清楼”“锁楼”“安装卷帘门”等方式控制抵押财产,确保自己的合法债权。就非法控制特征而言,无任何证据表明刘立军、张洪涛等人在哪个行业或者哪个区域内,形成了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起诉书所涉的“被害人”均是刘立军的借款人,借款人均系特定人员,故无法形成所谓的恶劣影响;其次,本案所涉“被害人”均有多笔外债,出借人、催债人也并非刘立军一人,所谓“企业生产长期无法进行,给企业经营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不仅是“被害人”自身原因,也与房地产行业不景气有关。就“保护伞”而言,起诉书称“在“保护伞”的包庇、纵容下,该组织在近十年间向榆树市十余个房地产开发商及其他企业经营者高息放贷、暴力讨债”。指控的“保护伞”中,除闫晓亮系刘立军的亲属,金鑫系刘立军的多年好友以外,李建国、于军伟与刘立军在2017年才认识,四人均明确表示,没有听说刘立军有非法讨债的行为,故根本不存在长达10年的“保护伞”。事实上,本案行、受贿部分相关的指控,均发生在2017年刘立军被榆树市公安局立案之后,无一能证实刘立军行贿是为了得到包庇、纵容,逃避打击。而除了刘立军以外,其他人与指控的“保护伞”没有任何交集,也从未参与行贿。03法官、检察官当庭喊冤下午的庭审中,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就行贿相关事实进行举证、质证,两位被打成保护伞的法官、检察官当庭喊冤。榆树法院民庭庭长于军伟当庭喊冤,表示起诉书中关于刘立军向其行贿的事实完全是在曲解法律,强加罪刑。于军伟说,他只是在工作之外就补充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笼统性地给刘立军提供了一些意见,根本就没有为刘立军出谋划策,指导刘立军诉讼;其虽然是主审人,但当时案件是以合议庭形式进行审理的,是合议庭作出的判决,而非受其个人意见左右;最后,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结案前还向领导汇报、请示。榆树检察院检务管理部部长金鑫也表示自己被冤枉了。金鑫表示,2018年1月,刘立军在电话里和金鑫说,他去南方过春节了,他找金鑫就是张平的事儿,这个事儿公安机关基本就能处理,如果不能处理,就让金鑫帮忙跟榆树检察院陈刚检察长打听一下够不够。金鑫念及友情,同意了刘立军的请求,并表示不需要钱。然而,刘立军还是坚持通过苏井秀将90万放在金鑫的车上。金鑫本来不愿意帮忙,两天之后,怕刘立军责备,才想起此事。金鑫去榆树检察院的时候正好遇见陈刚检察长在讨论刘立军案。金鑫随口插一句嘴,问陈检刘立军案够不够批捕。陈检答复称,如果是团伙犯罪,必须批。金鑫听到后什么也没说,就走了,认为自己帮不了刘立军,便将90万元原封不动地在第二天退给苏井秀。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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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立军案庭审第10天|“四无”黑社会凑的也太不着调了

就行为特征而言,本案所指控的暴力或者暴力威胁型犯罪均不构成犯罪,所涉的纠纷均是由借贷纠纷而引发;“挂横幅”“锁楼”“锁底商”等行为需要结合客观情况及原因评价,有相应的行为不等于构成犯罪。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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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立军案庭审第8天|庭审将达一个月,本案荒唐之处慢慢被揭开

2020年8月13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刘立军案开庭审理第8天。今天质证的两起寻衅滋事案件,和前几天质证的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案件一样,纯粹是办案机关为坐实刘立军等人涉黑而拼凑虚构的。对辩护律师的调取证据申请法院不调取也不回复上午的庭审主要围绕证据调取问题进行。本案中大部分指控事实都涉及房产定价问题,检方用以认定涉案房产和财物价格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的价格畸高、程序违法、内容虚假。涉案财物价值几何,只要调取当时开发商售楼时的销售资料就可以查明,根本无须大费周章做价格鉴定。然而,法院就是迟迟不予调取。不只房产资料,被告人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证人询问录音录像等对本案起关键性作用的证据也严重缺失。辩护律师对此已经数次申请,但法院就是不为所动,不调取,不回复,违反刑诉法解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关键性证据缺失,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本案只能沦为葫芦案。两起虚构的寻衅滋事案下午,法庭对两起寻衅滋事案进行质证。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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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立军案庭审第4天|突发休庭!检察官助理发言遭律师反对

退一步讲,喷字不管是底商出售还是低价销售,明显不是威胁的方式。低价出售是正常的房屋促销行为,实践中经常有商家说跳楼大甩卖的促销用语,通过喷字可能帮助杨万众收回一部分资金,回款给刘立军的欠款。
2020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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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立军案庭审第1天|涉黑案件法庭上,审的怎么是三个民事案件?

令人不可理解的是,在对刘立军的指控事实中,有一起是刘立军毁坏了房屋隔断墙,就指控刘立军涉嫌毁财型寻衅滋事罪,与本起事实相比,同样的情节,却是完全不同的指控逻辑。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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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劝不接,徐昕老师坚持援助,救了三个家庭

山东卫视采访未剪辑版一起援助案件,救了三个家庭文/肖之娥警察涉嫌敲诈、检察官涉嫌受贿、法院无视程序强推、包头公安追缴律师费,包头公检法一系列神操作,使得包头案成了扫黑除恶以来法律圈万众瞩目的案件,这是谁也没有想到的。
2020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