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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译述(9)

高凌云 法与译 2019-03-23


【上一期刚推送了一个有关残障儿童受教育权的案子,今日又看到一个类似的案子。今天这个案子是关于一个自闭症儿童到普通的公立小学上学的故事。我国的自闭症儿童也越来越多,他们的学习和生活又是怎样的呢?读了这个案例,我们不妨多关注一下周围的自闭症儿童。希望我国的残障人士保护制度也能逐渐发展起来。】



1.14 恩德鲁诉道格拉斯县Re-1学区——残障人士保护法


原案名:Endrew F. v. Douglas County SchoolDistrict Re-1


判决日期:2017年3月22日


案号:15–827


判决原文: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6pdf/15-827_0pm1.pdf


主笔:首席大法官罗伯兹(所有大法官一致同意)


判决主旨:如果学校为自闭症学生设计的个性化教育方案没能让学生学习进步,则该方案不合理,应当修正。

 

判决译述: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2017年2月22日刚做出一个有关残障儿童受教育权的判决(详情请见弗莱案:201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译述(8)),一个月后的3月22日再次针对残障儿童的保护发表意见,可见残障儿童的保护在美国很受重视。

通过这个案子,我们可以再次梳理一下美国法律对残障儿童受教育权的保护。

 

复习:《残障人士教育法》


在之前的弗莱案中,我们已经认识了美国的《残障人士教育法》,这部法律要求各州政府为残障儿童提供“自由而适当的公共教育”(简称为“便利教育”),只要做出如此承诺的州都会得到联邦拨款资助。而“便利教育”的主要内容是要求公立学校提供“特殊教育及其相关服务”,为每一位残障儿童量身定做一个“个性化的教育方案”,该方案由学校领导、教师和家长共同组成的小组一起来制定,如果家长和校方的意见无法达成一致,则家长可以向当地或州的教育部门投诉,为此该法还确立了纠纷解决机制。

 

35年前的萝莉案:

学习进步快的听力障碍生需要配备哑语翻译吗?


198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已经遇到过一个有关残障儿童受教育权遭受侵害的案子,即萝莉(Rowley)案。

原告萝莉是有听力缺陷的一年级学生,学校为她设计了个性化教育方案,据此萝莉可以坐在普通教室里上课,上课时老师通过无线传送器讲课,萝莉佩戴调频助听器,可以放大老师的声音;另外每周会有一位特别的辅导员和语言康复师与其交流。所有这些设施全由当地学区负责提供。

然而,萝莉的父母认为个性化教育方案远不止如此,还应在萝莉的所有课上都提供哑语翻译。因学校拒绝,萝莉的父母启动行政程序,认为学校拒绝给萝莉提供“便利教育”,之后又根据《残障人士教育法》提起诉讼。

地区法院承认萝莉在学校取得了卓越进步,比同班其他同学的平均水平要高,并且很容易从低年级升到高年级。同时,萝莉对班上发生的事情的理解,比正常学生要少很多。因此地区法院认为萝莉没能获得适当的教育,判决被告学校败诉,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维持原判。

案子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考虑到萝莉在学习中取得的杰出进步和为她量身定制的个性化教育方案所提供的特殊教育与服务的实质性,认为该方案适当,满足了“便利教育”的要求。撤销原判。

用一句话总结萝莉案:学习进步快的听力障碍生不需要配备哑语翻译,现有的助听设施足矣。

然而在萝莉案中,最高法院拒绝制定一个明晰的标准来确定残障儿童基于该法所获得的教育利益是否充分。没想到35年后,这个难题再次摆到大法官们面前。

 

35年后的恩德鲁案:

学习没有进步的自闭症儿童需要特别方案吗?


本案中的原告叫恩德鲁,他两岁时被诊断患有自闭症,属于《残障人士教育法》所保护的残障儿童。从学前班至四年级,恩德鲁所在的学校根据他的情况制定了个性化教育方案,然而恩德鲁的学习与行为均没有进步

四年级时,他的父母要求校方改变方案,然而校方对恩德鲁五年级的个性化教育方案仍没有改进,于是恩德鲁的父母将其转学至一家专门教育自闭症孩子的私立学校。在该所私立学校,恩德鲁取得了很大进步。

六个月后,恩德鲁的父母再次与原公立学校联系,结果学校制定的个性化方案仍然与之前的类似,于是,恩德鲁的父母向科罗拉多州教育部投诉,认为学校在恩德鲁去私立学校上学之前最后建议的个性化教育方案并未以让恩德鲁能够获得教育利益为目的合理设计,恩德鲁被拒绝了“便利教育”,因此要求报销恩德鲁在私立学校所交的学费。

一位行政法官拒绝了恩德鲁父母的要求,恩德鲁父母遂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院和第十巡回法院均基于萝莉案维持了行政法官的判决。

问题摆到了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面前。

最高法院认为,学校为履行其《残障人士教育法》项下的义务,就必须“合理地设计”一个个性化教育方案,以使残障儿童能取得与其自身状况相适应的进步,教育方法必须为满足该儿童的独特需求而特定设计。在审视一个个性化的教育方案是否合理时,应看该方案是否致力于让儿童取得成绩,因为个性化教育方案的主要功能终究是制定出一个能让儿童在学习和行为上取得进步的方案,因为《残障人士教育法》有个宏大的目标:为解决全美国的残障儿童要么全部被排除到学校之外,要么在普通教室里呆坐着直到他们年纪足够大时让他们退学这一问题。

而个性化的教育方案所着眼的进步应与儿童的实际情况相适当。个性化教育方案并非表面文章,而必须在对儿童的目前的成绩水平、残障情况以及潜在的成长进行仔细考量后才做出的方案。法官们最后认为,向学生提供的教育方案如果只能使学生每年取得“比最少多一丢丢”的进步,那么根本不能说是为该学生提供了教育。而对于残障儿童来说,如果他们接受的教育目标如此之低,那么几乎就等于“呆坐着……等到他们长大到一定年龄后再让他们退学。”法官们认为《残障人士教育法》要求的远不止如此,它要求教育方案必须合理设计,以便使儿童取得与其状况相适应的进步。因此,最高法院推翻原判,发回重申。

然而,最高法院仍然拒绝制定一个判断何种方案为适当的标准,认为需要根据个案确定,同时,学校的专业意见和判断也应得到尊重。

总结此案,学习没有进步的自闭症儿童需要特别方案!

 

小编的总结


从1982年的萝莉案,到2007年的弗莱案和恩德鲁案,我们可以看到美国对残障儿童的保护的确不是做表面文章,而是有实质性的要求。针对残障儿童的受教育权,法律要求获得联邦资助的每个州的公立学校都要为本州内的残障儿童提供“便利教育”,要为每位残障儿童量身定制一个个性化的教育方案,这个方案不是走程序,而是要切切实实保障能让残障儿童在学习上以及行为表现上取得平均以上的成绩

如果达到了这个结果,即便学校没有为聋哑学生配备哑语翻译也不违反法律(萝莉案)。

如果没有达到这个结果,比如自闭症孩子没有取得进步,那么就违反了法律(恩德鲁案)。

即便学校满足了法律要求,为学生配备了一对一的人工辅助,如果学校拒绝残障学生的辅助犬入校,也仍然违反了残障人士保护法(弗莱案)。


最后,小编想掏心掏肺地说几句:


我对这些案子中原告的父母充满了经意,如果没有他们不辞劳苦地起诉、上诉,这些案子永远不会浮出水面,我们永远都不会知道这些残障儿童的状况。

还有原告的代理律师,如果没有他们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多少受公权力的委屈和侵害的人只能默默忍受。

最后,还有那些法官和大法官们,如果没有他们的睿智与慈悲,美国保护残障人士的法律制度永远不会这么日臻完善。





更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17年案例译评请见:

201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译述(8)

201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译述(7)

201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评述(6)

201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评述(5)

201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评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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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第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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