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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译述(18)—老司机带你学习破产法的故事

赵予慈 法与译 2019-03-23


【本期推送的是一起美国破产法的案子,其中原告是一批卡车老司机,带头大哥的名字正好也叫“奇热夫司机”,所以,这真的是一个“老司机带你学习破产法的故事”。本期作者为赵予慈,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我当时担任他们班的导师),目前在职攻读法律硕士学位。她的文笔诙谐老到,希望大家喜欢。(高凌云)】



奇热夫司机诉白藜芦控股公司——破产重整案


原案名:

Czyzewski v. Jevic Holding Corp.


判决日期:

2017年3月22日


案号:15–649


判决原文:

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6pdf/15-649_k53m.pdf


主笔:

布雷耶大法官(首席大法官罗伯兹及肯尼迪、金斯伯格、索托马约尔和卡根大法官附议;托马斯大法官撰写了反对意见,阿利托大法官附议)


判决主旨: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优先清偿顺序规则是破产法的重要基石,当事人违反这一规则,且未征得相关债权人的同意而达成的协议无效。


 

判决评述:

 

1. 资本摔跤的姿势——破产


2006年,一家名叫“阳光资本(Sun Capital Partners)”的私募公司打着门儿精的算盘,从CIT集团处借了钱收购“白藜芦(Jevic)运输公司”,不光自己钱掏得少,连向CIT集团提供的担保资产,都是被收购的公司。当然,这种“杠杆收购”在资本市场上并不少见,做好了真的可以一本万利。


可惜人算不如天算,两年后金融危机,杠杆收购得来的Jevic公司欠了一屁股债,其中欠阳光资本和CIT集团总共5300万美元——这俩主儿的债权可是高位阶的担保债权,有Jevic公司的资产作为担保。除此,还欠了超过2000万美元的税负及其他普通无担保债务。


债多了终究还是压身,Jevic无奈只能根据《美国破产法(BankruptcyCode,以下简称“破产法”)》第11章,向破产法院申请破产。


 

2. “第11章破产”是个什么鬼


这里我们先要了解一下美国破产法。美国的企业既可以根据破产法的第7章,也可以根据破产法的第11章申请破产。


如果根据第7章申请破产,企业进入清算程序,法院会将企业的剩余资产依法分配给债权人,企业从此不再存在。


而如果根据第11章申请破产,企业不进入清算程序,法院会允许企业与其债权人达成协议,从而企业能够继续存续。因此,第11章破产又称为破产重整


假如企业依第11章申请破产,那么法院可能做出的判决有三种:第一,同意企业的重组计划,允许企业继续存续;第二,不同意企业重组,将案件作为第7章破产处理,企业进入清算程序,之后寿终正寝;第三,法院驳回企业的破产申请。


假如法院驳回企业依据第11章所提出的破产申请,通常会裁定将企业的财产状况恢复到启动破产申请之前的情形。然而,有时企业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已经很难恢复到之前的情形,破产法允许破产法院在有法定事由(for cause)时可以偏离上述规定,允许企业与债权人达成某些协议,或者豁免某些第三人的债务,等等,而法院并不会裁决撤销这些交易。所以,这种驳回又叫做“结构性驳回(structured dismissal)”,既包含驳回破产申请的内容,又包含确认上述安排或协议的内容。这种结构性驳回日益普遍。


现在我们回到Jevic的案子。Jevic就是依据破产法第11章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也就是说,Jevic不想进入清算程序,还想继续经营,以期东山再起。


 

3. 屋漏偏遭连阴雨——官司缠身


以小钱博大钱的杠杆收购可不是那么好玩的,虽然赚钱的时候盆满钵满,但如果亏本,就有吃官司的风险。这不,Jevic公司前脚申请破产,后脚就被两桩官司缠上。一桩是原Jevic公司的员工——一帮卡车司机,把Jevic公司和阳光资本一起告了。


老司机们的理由很简单.Jevic公司根本没提前打招呼,说解雇就解雇他们,而根据《美国联邦工人调整与再培训通知法(Federal Worker Adjustment and Retraining Notification Acts)》,Jevic公司至少需要提前60天通知他们要停止用工关系。


针对老司机们的诉请,破产法院判决Jevic公司赔偿老司机们1240万美元,其中830万美元是根据《破产法》第11章应当优先支付的工资。由于阳光资本不是雇主,躲过了这场官司。


在老司机状告雇主的同时,Jevic公司的无担保债权人把阳光资本和CIT集团也给告了。应对阳光资本空手套白狼的收购套路,就是让收购方去吃“欺诈性转移”的官司吧!


 

4. 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另立协议


在第一场官司中没斗过老司机的阳光资本和CIT集团,心理阴影面积很大!于是,打起精神应对第二场官司。最终,阳光资本和CIT集团与Jevic公司的无担保债权人(亦即第二场官司的原告)达成了和解协议。


协议内容简单来说就是CIT集团出一笔钱偿还这些无担保债权人,而完全不给老司们机留一个子儿,同时让法院驳回这第二个官司。很显然这个和解协议十分不利于老司机们。


因为根据破产法的债务清偿顺位规则(priority system),Jevic公司的三大债主的优先受偿顺序按照排名先后分别是:第一梯队是阳光资本和CIT集团的担保债权、中间梯队是卡车司机的部分工资、最后顺位是无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如果前两拨债主得不到清偿,那么最后顺位的无担保债权人将一无所得。这份协议无视第二清偿顺位的老司机们的权利,违背了破产法的清偿顺序规则,而且也没有经过老司机们的同意。


破产法院认为,虽然该协议有违常规,但鉴于Jevic公司的资产状况和公司债权人都已面临“绝境”,如果没有前述协议,除了享有担保的债权人,其他债权人都没有受偿的“钱途”。因此批准这份协议利大于弊。


地方法院支持破产法院的观点,认为违反清偿顺序规则只是让重整协议无效,而本案并非重整协议。


老司机们不服,上诉到第三巡回上诉法院。巡回法院也认为不能教条主义地遵守破产法的清偿顺序规则,在“极少数案件”(rare case)中,如果法官有“充足的理由”(sufficient reasons),可以审时度势,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用考虑清偿顺序规则。如此一来,老司机们损失惨重!


 

5. 联邦最高法院说不——老司机奏响了凯歌


老司机们当然不服第三巡回法院的判决了,遂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认为,清偿顺序规则是整部破产法的基石,贯穿于破产清算和重整计划中。第7章的破产清算清偿顺序规则是不可撼动的,而第11章的重整计划则可以更加灵活,但即便如此,只要任何一个顺位的债权人群体提出反对意见,那么违反清偿顺序规则的协议就应当无效。


虽然破产法第349(b)节允许法官可以“基于法定事由而作出不同的裁决”(for cause, order otherwise),但对于这一规定的理解应当兼顾立法的目的和政策。在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看来,这里的“法定事由”并未赋予破产法官可以打破清偿顺序规则的权力。


此外,最高法院认为,确实存在破产法官批准违反清偿顺序规则的先例,但所有这些判例的结果无一例外都能让公司成功重整,且使得处于劣势清偿顺位的债权人获得更好的利益。但本案中的协议并没有这种效果。


最后,最高法院认为国会制定的破产法并没有允许法官在“极少数案件”的例外中,在有“充足的理由”的情况下违反清偿顺位规则。所谓的“充足的理由”太过于抽象笼统,因为没有明确的定义,就容易造成法官可以随意引用这一概念,让不遵守清偿顺序规则变为常规。这一潜在的风险会带来可怕的后果——人们对于原本的债权清偿顺序的预期化为乌有。


 

6. 教训:破产法的清偿顺序规则不能“破”


债权人的清偿顺序规则是整部破产法的基石,如果没有得到权利受到影响的相关债权人的同意,违反清偿顺序规则的协议无效。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破产法作出严格的文义解释,限制同为法官的自己人的自由裁量权,杜绝打破既定法律规则的可能性。


最高法院推翻原判,发回重审。


老司机用一场官司讲了一个道理:权力的公信力来源于权力的自我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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