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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8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8)——陪审员乱发种族歧视言论引发的争议

倪国伟 法与译 2019-03-22

[本译述小组最近又有新成员加入,欢迎大家批评指正,以助我们不断进步。


另外,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16/17 term的所有判例译述将于2019年结集出版,纸质版在本公众号中所载的原始译述的基础上,将进行合理分类、归纳、简评便于学者和实务界同仁进行资料检索与研究。敬请期待。]



Keith Tharpe诉监狱长Eric Sellers

——陪审员乱发种族歧视言论引发的争议

 

 

原案名:Keith Tharpev. Eric Sellers, Warden

判决日期:2018年1月8日

案号:17–6075

判决原文:

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7pdf/17-6075_p8k0.pdf

 

主笔:隐名(PerCuriam,这种判决没有署名,代表整个法院的立场;托马斯大法官撰写异议意见,阿利托和戈萨奇大法官附议)

 

判决主旨:被告能够提出证据证明有陪审员因种族歧视而投票判处被告死刑,并据此提出人身保护令的,应当获得机会在法庭上向法院证明该主张。

 

判决译述:

 

1.一宗27年前的谋杀案

 

Tharpe的妻子在1990年离开了Tharpe,并持有法院颁发的禁止Tharpe接触的禁令,然而,Tharpe还是给她打骚扰电话,并在次日开车拦截她和她的姐姐Freeman,最终枪杀了Freeman,之后绑架并强奸了她。初审法院的陪审团对Tharpe做出死刑裁决。

 

2.Tharpe在州内申请人身保护令遭遇失败

 

在Tharpe被宣判的七年后,Tharpe的律师从曾经作为Tharpe陪审员的Gattie那里拿到了一份宣誓书,宣誓书中表明当年做陪审员时他基于种族偏见投票裁决Tharpe死刑。于是Tharpe在佐治亚州内寻求定罪后救济——即申请州人身保护令,主张不当的种族歧视影响了陪审团的审议。

州法院拒绝了Tharpe的主张,原因有二:第一,Tharpe不能证明Gattie的不当行为,因为佐治亚州的法律不允许用陪审员在审判结束后的陈述作为证词对判决提出申诉;第二,Tharpe的主张存在程序瑕疵,因为他没能在直接上诉中提出他的主张,并且该程序瑕疵也没能通过证明是Gattie的种族歧视导致他获得死刑判决来克服。其中第一点是基于不得质疑规则,第二点是基于程序瑕疵规则

 

3.不得质疑规则和程序瑕疵规则

 

不得质疑规则(No-Impeachment Rule),是指对陪审团裁决或起诉书的合法性进行调查时,陪审员不能对陪审团评议期间的任何事项或陈述作证,也不能对涉及评议事项的作用、或影响其他陪审员赞成或反对该裁决或起诉的心灵或感情因素、或者与此相关的陪审员的思想过程作证。不管是陪审员的宣誓,还是陪审员陈述的任何证据,都不能为此目的而被采信。

但该规则也存在例外情况,即陪审员可以对以下问题作证:是否有不公正的外部信息不恰当地引起了陪审团的注意,是否陪审员不当承受了外部的影响。

程序瑕疵规则(Procedural Default Rule),在州层面,是指被告对有罪判决不服而申请“人身保护令”这一定罪后救济时,必须遵循州的程序规则,否则法院将以程序瑕疵为由驳回被告的申请,除非被告能够证明存在例外情形;在联邦层面,是指若被告在州法院的人身保护令申请因程序瑕疵被驳回,则不得再向联邦法院申请联邦人身保护令。

联邦程序瑕疵规则也有例外:若被告能提出未能遵守程序规则的抗辩理由,并证明驳回人身保护令申请将导致司法不公,则联邦程序瑕疵规则不适用。符合美国宪法规定的无效律师协助即属于这一例外。联邦程序瑕疵规则旨在确保申请人在申请联邦法院救济时穷尽了州法院救济,同时也确保州法院对该诉请有充分审理的机会,不受联邦法院的随意干涉。

Tharpe的州内人身保护令申请失败后,他转而到联邦法院提起人身保护令申请。

 

4.第一次联邦人身保护令申请

 

Tharpe向佐治亚州中部地区的联邦地区法院就陪审员偏见提起了人身保护令申请。地区法院认为由于Tharpe的案子此前在州法院存在程序瑕疵,并且Tharpe也没有通过证明存在律师无效协助的情况克服程序瑕疵的问题,Tharpe没能提供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推翻州法院的决定,即认为Gattie没有因种族歧视而投票裁决Tharpe死刑,因而拒绝了Tharpe的人身保护令申请。

联邦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确认了地区法院的裁决,拒绝了Tharpe人身保护令的申请。

 

5.第二次联邦人身保护令申请

 

2017年6月,Tharpe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法》第60(b)条再次向地区法院提起了联邦人身保护令申请的动议,该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不受判决约束的具体情形,比如发生错误、有新发现的证据、欺诈,等等,该规则最后有个兜底条款,即第60(b)(6)条,规定法院可以为任何值得救济的其他原因而撤销某判决,然而,只能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下才可以适用这一兜底条款。

Tharpe同时指出根据最高法院的最近判决Buckv. Davis案见此前公众号文章:201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评述(3))以及Pena-Rodriguez v. Colorado案见此前公众号文章:201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评述(5),本案因情节特别严重,属于《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法》第60(b)(6)条规定的其他可以使被告不受判决拘束的情形。

Tharpe认为Buck案确立了如下规则:被告由于种族偏见被判死刑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可以适用《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法》第60(b)(6)条。Tharpe还认为,Pena-Rodriguez案确立了如下规则:当有清楚的陪审员陈述表明陪审员因种族偏见投票裁决被告死刑时,州法律中的不得质疑规则就不再适用。

地区法院拒绝了Tharpe的动议,认为首先,州法院的裁决发生在Pena-Rodriguez案之前,因此该案确立的规则不具有溯及力。其次,在Pena-Rodriguez案中,陪审员明确声称其种族偏见是其判定被告有罪的主要促动因素,而在本案中,州法院已经对Gattie及其他十名陪审员进行了取证,Gattie及其他十名陪审员均表示没有因种族偏见影响其投票,州法院对该证词予以采信,因而即便考虑Pena-Rodriguez案确立的规则,州法院的裁决并不与该案相悖。

Tharpe又向上诉法院申请,上诉法院也予以拒绝,理由是Tharpe没有拿出其宪法权利被侵犯的确凿证据,且未能证明是Gattie的种族歧视实质上导致了其被判刑的结果。

 

6.最高法院判决

 

Tharpe在被执行死刑前,又向最高法院申请了调卷令及中止执行申请。

最高法院认为上诉法院的裁决完全是基于州法院的事实认定,即Tharpe没能证明Gattie的行为实质上影响了陪审团对Tharpe作出死刑裁决。在没有明确且令人信服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州法院的事实认定对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均具有约束力。

但是Tharpe提供了一份Gattie署名的宣誓书,上面写着Gattie认为“黑人可以分为两类,即普通黑人和黑鬼”,而本案的Tharpe“在我看来不是好人,他应当为他的恶行付出代价,应当用电椅处死他”,“其他的陪审员投票裁决Tharpe死刑是因为希望以儆效尤,但这不是我投票裁决Tharpe死刑的原因”,“在读了圣经之后,我在想黑人是否有灵魂。”Gattie没有对这份宣誓书予以否认,而这份宣誓书有力地证明了Tharpe的种族影响了Gattie对Tharpe是否应当处以死刑的投票。Tharpe是否已经给出了清楚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州法院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这一点,至少是可以争辩的。因此上诉法院的认定是错误的。

最高法院进一步认为,上诉法院拒绝Tharpe上诉令申请的唯一理由是Tharpe没能证明是Gattie的偏见导致了其死刑投票,但是否应当准许Tharpe的申请应当有更多考量的因素。

鉴于《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法》第60(b)条是当事人不受判决约束的情形中的兜底条款,因而要求必须在极端情况下才可以使用。而本案中如果存在极端情况,则应当是地区法院在拒绝Tharpe的动议上滥用了司法裁量权,但这是Tharpe很难证明的,如果通过第60(b)(6)条去申请上诉令,Tharpe可能不会拿到上诉令。因此,最高法院的审查不会局限于地区法院拒绝Tharpe动议的理由,而会基于本案的特殊情况。同时,上诉法院的审查也不应当基于从法官的标准判断Gattie的投票不存在种族歧视是否是无可争议的这一个角度。

然而,托马斯、阿里托和戈萨奇大法官反对多数大法官的意见,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应该是道德上的勇气,该判决只是推迟了Tharpe的死刑,重新审判毫无意义。地区法院拒绝Tharpe人身保护令申请的两点理由是任何法官都无法辩驳的。此外,上诉法院应当尊重州法院对Gattie是否存在偏见的调查结果,除非该调查结果的公正性被明显的错误推翻;受理人身保护令申请的联邦法院应当尊重州法院的事实认定;联邦上诉法院应当尊重联邦地区法院在《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法》第60(b)条项下的司法裁量权。

最终,最高法院还是撤销了上诉法院的判决并发回重审,要求上诉法院重新考虑Tharpe是否有权获得上诉令。

这样,在27年前残忍地杀害了妻姐的Tharpe,虽然早已被判死刑,却因初审陪审员的一番不负责任的种族歧视言论,有可能再次逃避死刑的制裁。

结合此前的Buck案和Pena-Rodriguez案,说明最高法院在涉及种族问题的刑事判决上,态度一向是严格坚定的,丝毫不容许种族偏见影响陪审员的判决。



本篇译述作者:倪国伟




倪国伟,南京师范大学法学学士,复旦大学法律硕士,师从高凌云教授。曾在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学院交流学习两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交流学习一年。曾任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学生研究员、上海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部实习生,目前在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实习。




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云翻译工作室  出品

主编:       高凌云

副主编:    郑家豪  赵予慈  齐冠云

撰稿人:    赖雪金  蒋佳颖  崔伟  蒋彧  管洁泉  丁伯韬  朱文  商可航 倪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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