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018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4)—检方违反辩诉协议怎么办?
【辩诉协议是否受合同法约束?检方违约是否可以强制执行?请看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态度。本案译述者纪宁宁,复旦大学法律硕士,美国Fordham法学院LLM,目前为奋迅律师事务所律师。请大家批评指正。】
加州劳改部部长柯南诉库埃罗
——检方违反辩诉协议怎么办?
原案名:Scott Kernan, Secretary, 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 and Rehabilitation v. Michael Daniel Cuero
判决日期:2017年11月6日
案号:16-1468
判决原文: 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7pdf/16-1468_1a72.pdf
主笔:隐名(Per Curiam, 指“全体法官一致意见”判决,这种判决没有署名,代表整个法院的立场)
判决主旨:检方违反了辩诉协议,没有哪个法律要求检方特定履行该辩诉协议。
判决译述:
1. 被告认罪
2005年10月27日,加州检察署指控迈克尔·库埃罗(Michael Cuero)犯有两项重罪和一项轻罪指控。其在起诉状中称,2005年10月14日,库埃罗开车时把正站在自己停着的皮卡车外的杰弗里·费尔德曼(Jeffrey Feldman)严重撞伤。起诉状还称,库埃罗当时正处于假释期间,属于无证驾驶,并在毒品影响下驾驶,还持有一支装有子弹的9毫米半自动手枪。
库埃罗决定认罪,于是与检察署和初审法庭共同签署了《重罪认罪书(无争议)》,其中记录了库埃罗的认罪条件。库埃罗在认罪书中承认犯有两项重罪(在毒品影响下驾驶造成人身伤害和非法拥有枪支罪)。他还承认,他之前曾服刑四次,其中包括入室盗窃罪,而根据加州的“三次重罪前科”法,该罪为可加重刑罚的前科。最后,库埃罗在认罪书中声明,他明白他可能因他的认罪而接受的最高刑罚为:在州监狱中服刑14年又4个月,罚金1万美元,以及4年假释。
州初审法院就此进行了听审,并随后接受了库埃罗的认罪,并且同意了加州检察署要求撤回其余的轻罪指控的动议。法院于是安排在2006年1月11日进行量刑听审。
2. 检方变卦!
然而,在听审开始前,检察署认定库埃罗此前的四次前科中还有一个属于“重罪前科”,认罪书中错误地只列了一个“重罪前科”。加上这第二个““重罪前科”,库埃罗面临的刑期不是最高不超过14年又4个月,而是至少25年。
州检察署请求初审法庭允许其对原刑事起诉状作出相应修改,其法律依据是加州刑法第969.5(a)条,相关内容如下:
“每当发现根据第859a条作出的认罪书所对应的起诉状中未对被告人在本州或其他地方被定罪的所有重罪前科提出指控时,该起诉状可立即进行修改以对先前的定罪提出指控,而该修改可以并应该根据法院的命令作出。”
法院批准了这项动议。与此同时,法院允许库埃罗根据这一变化撤回他的认罪书。法院的理由是,第969.5(a)条对这一问题具有“指导”作用,该条反映出的立法意图是刑事起诉状应对所有先前的重罪前科提出指控。法院补充道,该案不同于州检察署在被告认罪后通过增加“新指控”或增加会从根本上改变起诉状实质内容的事实来试图修改刑事起诉状的情形。本案中,存在争议的只是“所谓的先前定罪”,所以法院可以通过允许库埃罗撤回最初的认罪书来消除对他造成的任何损害,从而使双方恢复到认罪书作出前的状态。
此后不久,加州检察署即对起诉状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起诉状指控库埃罗触犯了一项重罪(在毒品影响下驾驶时造成人身伤害),并对他先前所犯的两次重罪前科也提出了指控。随后,库埃罗撤回了他最初的认罪书,并针对修改后的起诉状签署了新的认罪书。 2006年4月20日,初审法院判处库埃罗25年刑期。
明明签了认罪书,却因检方的原因而不得不接受较长刑期的库埃罗倍感“委屈”,于是上诉至加州最高法院,加州高院维持了对他的定罪和量刑,同时拒绝给予库埃罗州人身保护令救济。此后,库埃罗又向加州南部地区法院申请联邦人身保护令救济,但再次被拒绝。
3. 柳暗花明
库埃罗不甘心,继续上诉至第九巡回上诉法院。
第九巡回法院的法官们认为,州初审法院拒绝执行最初的辩诉协议的行为,违反了由联邦最高法院认定的、明确确立的联邦法:“在这种情况下,对辩诉协议的特定履行——亦即判处库埃罗不超过 2005年认罪书中所反映的大约14年的刑期,是维护刑事司法系统的诚信和公正所必需的。”
第九巡回法院的推理如下:首先,法院认定,库埃罗的认罪书等同于可执行的辩诉协议。其次,辩诉协议等同于州合同法下的合同,并应作为州合同法下的合同进行解释。第三,依据加州合同法,州检察署提出的修改起诉状的动议应视为违约。第四,违约的救济措施必须弥补违约所造成的损害。第五,撤销辩诉协议无法弥补该等损害。第六,因此库埃罗有权获得特定履行,即最长刑期为172个月(14年又4个月)。第七,州法院的相反决定本身违反了由美国最高法院认定的、明确确立的联邦法,或涉及对由美国最高法院认定的、明确确立的联邦法的不合理适用。
第九巡回法院还拒绝了7名法官请求全体法官共同重新审理的异议。
州检察署不服,向美国最高法院上诉。
4.剧情反转
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认为,最高法院的判例中找不到任何“明确确立的联邦法”要求将特定履行辩诉协议作为救济措施;最高法院也没有作出任何裁决要求在此情况下特定履行辩诉协议。
最高法院通过其以往的判例,结合本案案情进行分析和推理。首先,在圣多贝罗诉纽约(Santobello v. New York)案中,法院认为,在检察机关违反辩诉协议中的条款后,被告人不再受此辩诉协议约束。然而,首席大法官伯格(Burger)在判决意见中指出,“申请人有权获得的最终救济”必须由州法院酌情决定,州法院处于更合适的位置来决定。
第九巡回法院援引道格拉斯(Douglas)大法官在圣多贝罗案中的一项附议:“法院应该考虑给予被告人其所选择的救济措施(这即便不是决定性考量因素,也是重要考量因素),因为检察官通过违反辩诉交易所藐视的基本权利是属于被告人的,而不是属于州政府的。”还有另外三位大法官同意道格拉斯大法官的这个观点,因为总共只有七位大法官参与了此案,第九巡回法院由此推断,圣多贝罗案中的多数大法官(四人)看起来赞成给予被告人其所选择的救济措施。第九巡回法院还提及了一本刑事诉讼法专著、华盛顿州最高法院的一份判决书和一篇法律评论文章,为第九巡回法院自己的判例提供佐证。
最高法院认为,第九巡回法院的推理有几个问题。首先,理智的法学家可能会不同意第九巡回法院对圣多贝罗案的解读。此外,在马布里诉约翰逊(Mabry v. Johnson)案中,法院阐述道,“认为宪法要求违反辩诉协议的检方承担特定履行义务的观点,在圣多贝罗案中遭到明确的拒绝”。法院补充说,“允许圣多贝罗重新作出认罪书,属于宪法所允许的适当的救济措施之一。”最后,最高法院强调,巡回法院的判例并不构成由最高法院认定的、明确确立的联邦法;当然,州法院判决、法学专著或法律评论文章也不构成由最高法院认定的、明确确立的联邦法。
5.案件结果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中第九巡回法院的裁决存在错误,不应认定最高法院业已明确确立的联邦法要求将特定履行作为违反辩诉协议所必需的救济手段。因此,最高法院推翻了第九巡回法院所作的判决,将案件发回下级法院根据本判决意见继续审理。看来被告恐怕要在监狱里多待几年了。
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云翻译工作室 出品
主编: 高凌云
副主编: 赵予慈 齐冠云
撰稿人: 赖雪金 蒋佳颖 郑家豪 纪宁宁 崔伟 孙樱榕 赵予慈 齐冠云 蒋彧 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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