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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译述(26)——一起私房钱引发的血案

孙樱榕 法与译 2019-03-23

【三十年前因怀疑朋友偷了自己的私房钱而残忍地将朋友杀死,被判死刑后又一再上诉、申诉。美国的死刑犯究竟能否通过“正当程序”免掉死刑呢?本期译述者为孙樱榕,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学士,复旦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虽然不是我门下学生,然而却非常主动热情的表达了希望加盟我们翻译小组的愿望,这是她翻译的第二个案子,请大家批评指正。】



俄亥俄州监狱长詹金斯诉死囚犯赫顿

——一起750美元私房钱引发的血案


原案名:Jenkins v. Hutton

判决日期:2017年6月19日

案号:16–1116

判决原文: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6pdf/16-1116_i4dk.pdf

主笔:隐名(Per Curiam,指“全体法官一致意见”)

 

判决主旨:

死囚犯要想向联邦法院提出人身保护申请(habeas corpus),首先必须用尽州法院的救济方式,否则就是程序性弃权,联邦法院不予受理。

 

判决评述:

1. 一起750美元私房钱引发的


三十多年前,俄亥俄州的佩尔西. 赫顿在自家的缝纫机里藏了750美元私房钱,没想到缝纫机却被偷了!赫顿不免怀疑他的两个朋友米切尔和西蒙斯。1985年9月16日晚上,赫顿拿枪逼着他俩在整个小镇搜寻他的缝纫机。天快亮时,赫顿找到了缝纫机,但是西蒙斯头部中了两枪被送进了医院,米切尔失踪了。西蒙斯虽然后来被救活,但是几周后,米切尔的尸体被人发现,而且同样是中了两枪。


毫无悬念,初审法院的陪审团认定赫顿犯有三项罪:谋杀罪(加重型)、谋杀罪(未遂)和绑架罪。针对第一项谋杀罪,陪审团认为有两个加重情节:(1)赫顿实施了一系列旨在杀害多人的行为;(2)赫顿完成绑架行为之后,在杀害、意图杀害西蒙斯或者立即逃跑的过程中杀死了米切尔。


根据俄亥俄州的法律,具有上述两个加重情节的法定刑是死刑、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或服刑20年后方可假释的终身监禁。


法官给陪审团的量刑指引中说,只有在以下情况下,陪审团才可以建议判处死刑:(1)陪审团必须一致同意公诉方已经证明赫顿的行为构成法律规定的加重情节,并且在本案中该加重情节远远超过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2)陪审团对(1)中的事实排除了合理怀疑。


经仔细考虑,陪审团做出死刑裁决,法院遂判处赫顿死刑


俄亥俄州的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认为案件事实足以证明加重处罚情节的存在,因此均维持了初审法院的死刑判决。


 

2. 普法时间:美国的死刑判决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目前,美国还有31个州保留死刑,但是适用死刑必须符合实体法和程序上的若干限制,比如只有存在加重情节(aggravatingcircumstances)时才可以适用死刑。死刑案件基本上都由陪审团审理,由于美国刑事审判分为定罪与量刑两个阶段,陪审团首先需要裁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在做出有罪判决后,再根据定罪时认定的加重情节决定应判处的刑罚。


在美国,州初审法院做出死刑判决后,不会立即生效,死刑判决一律适用强制审查程序,类似于我国的死刑复核制度。无论被判处死刑的人是否上诉 , 在初审判决作出后 , 初审法院需要在规定期间届满后直接呈报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强制审查,俄亥俄州就规定由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对死刑案件进行强制审查。


如果州法院审查后维持了初审法院的死刑判决,被判处死刑的犯人还有其他的救济途径。最常用的是以州司法机关对其拘禁违反联邦宪法、法律或者条约为由向联邦地区法院申请人身保护(habeas corpus) 来寻求救济。但是申请联邦法院的人身保护时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要求,即申请人向联邦法院申请人身保护所提出的理由,必须已经按照州的程序向州法院提出过,否则视为程序性弃权,联邦法院不可以对该主张进行实体性审查


这一程序性要求确保申请人在向联邦法律申请人身保护时已经用尽州法院的救济方式,而且也保证了州法院可以对案件进行充分的裁判。


现在赫顿的死刑判决经过俄亥俄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确认,他是否可以利用联邦法院的人身保护程序呢?


 

3. 赫顿启动联邦法院人身保护程序


2005年,赫顿依据美国法律汇编第2254条,以初审法院在量刑阶段没有给予陪审团适当的指引,从而违反了他的正当程序权利为由,向联邦地区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赫顿诉称,初审法院没有在量刑阶段告知陪审团只应该以定罪阶段裁定的事实作为量刑建议的依据。


那么问题来了,赫顿并没有在俄亥俄州法院提出这一理由!


如前所述,联邦地区法院审查的诉讼理由范围仅限于申请人已经在州法院提出过的诉讼理由,所以联邦地区法院认为,赫顿已经在程序上放弃了这一权利


赫顿不服,上诉到联邦第六巡回上诉法院。


巡回上诉法院认为,虽然由于赫顿没有在州法院提出该主张,联邦法院就不应对该主张进行实体性审查,但是,如果不审查赫顿的主张可能导致根本性误判(fundamental miscarriageof justice),为了避免根本性误判,法庭还是应该对这一主张进行实体审查。


为了证明其实体性审查是合理的,巡回上诉法院援引了一个先例判决(Sawyer),该先例确立了程序性弃权的例外情形,即:如果人身保护程序的申请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如果不是因为存在宪法性错误的话,任何理性的陪审团都不会认为根据州相关法律应该作出死刑判决,联邦法院仍然可以就申请人没有在州法院提出的诉讼理由进行实体性审查


第六巡回上诉法院指出的宪法性错误是初审法院没能明确要求陪审团在衡量加重情节与减轻情节时,只考虑在定罪阶段所确认的加重情节。因此,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


俄亥俄州监狱长不服,遂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4. 最高法院:第六巡回法院你错了!


首先,最高法院认为第六巡回上诉法院对赫顿诉讼请求进行实体性审查是错误的!巡回上诉法院认为陪审团定罪时认定的事实中没有加重情节。但是最高法院认为陪审团在认定赫顿犯有加重型谋杀罪时就认定了两个加重情节,其中任何一个加重情节都足以判处赫顿死刑。对于初审法院在定罪阶段给予陪审团认定的加重情节的指引,赫顿并没有提出异议,巡回上诉法院也没有发现任何错误。


第二,第六巡回上诉法院对程序性弃权例外的理解是错误的。第六巡回法院考虑的是未在定罪阶段认定的加重情节是否影响了陪审团作出死刑建议,而不是考虑如果法院给予陪审团适当的指示,理性的陪审团还会不会作出建议死刑的裁决。事实上,无论是赫顿还是巡回上诉法院都没有提供明确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任何一个理性的陪审员在法庭正确的指引下都不会认为本案中的加重情节超过减轻情节。相反,初审法院,俄亥俄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分别独立地审查过本案的事实,均认为应该判处赫顿死刑。综合本案的事实,第六巡回上诉法院以避免司法不公来审查本案是错误的。


最后,联邦最高法院撤销第六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被赫顿杀害的朋友已经在阴间等了他三十多年了,看来赫顿这回终究得去给他一个交代了。


 

5. 正当程序原则之管窥


从这个案子中我们可以看出:正当程序原则不仅要求司法机关根据正当的程序对案件进行审判,同时也要求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根据正当的法律程序捍卫自己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及时提出自己的诉求,该行为可能在法律上被认为是对权利的放弃。




上海小鲁—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工作室  出品

主编:        高凌云

副主编:    赵予慈  齐冠云

撰稿人:    赖雪金  蒋佳颖  郑家豪  纪宁宁  崔伟  孙樱榕  赵予慈  齐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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