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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8美国最高法院案例译述(15)——移民官的权力有多大

蒋彧 法与译 2019-03-22


 

詹宁斯诉罗德里格兹

——等待递解出境程序的移民不得要求召开保释听证会


原案名:Jennings et al. v. Rodriguez et al.

判决日期:2018年2月27日

案号:15-1204

判决原文: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7pdf/15-1204_f29g.pdf

主笔:阿里托大法官(罗伯茨、肯尼迪大法官附议;托马斯、戈萨奇大法官除第二部分外附议;索托马约尔大法官就第三部分C节附议。托马斯大法官同意判决结果并另行撰写部分同意的协同意见,戈萨奇大法官除脚注六外附议;布雷耶大法官撰写异议意见,金斯伯格、索托马约尔大法官附议。卡根大法官未参与本案的判决。)【请注意:由阿里托大法官主笔的本判决的第二部分——即有关管辖权问题,不属于法院判决的一部分,因为只有阿里托、罗伯茨和肯尼迪大法官同意这一部分。】


判决主旨:在等候递解出境期间,被拘留的移民无权要求召开保释听证会。


判决译述:

 

1. 移民官员的拘留权

 

在美国,移民官员每天需要和大量复杂的移民案件打交道,并做出(1)谁能进入美国以及(2)谁能合法地留在美国的决定。但有时做出这些决定并非易事,因此法律赋予移民官员在某些递解出境程序中可以拘留移民的权力。

《美国联邦法典》第1225(b)、1226(a)及1226(c)节分别针对不同类型的移民规定了相应的逮捕、拘留和保释程序。

具体而言,第1225(b)节针对的是入境时的移民,包括不应入境者、寻求庇护者以及其他入境申请者。

其中,该款中的不应入境者是指一开始就因欺诈、文件造假等原因而不应被允许入境的人,这类人通常适用快速递解出境程序,所以一般不对其召开听证会或做其他审查。

对于寻求庇护者,移民官员应当在庇护面谈中对该移民进行“迫害恐惧可信度”(credible fear of persecution)审查。如果该移民具有“迫害恐惧可信度”,那么移民官员在进一步决定是否同意其庇护申请前有权拘留该移民。

对于其他的入境申请者,移民官员在决定该移民是否可以合法进入美国前,也有权对其拘留。同时,以上被拘留的移民亦有权基于“紧急的人道主义或显著的公众利益”申请临时假释。即使获得临时假释,也不意味着将被允许入境,且一旦假释条件消失,移民将立即被继续拘留。

第1226节则规定了对处于美国境内的移民进行逮捕、拘留的程序。其中(a)节是一般条款,即:司法部长可以对等候递解出境程序的移民签发逮捕令或拘留令,除(c)节规定外,司法部长可以通过保释听证会或者有条件地假释,释放被拘留的移民。(c)节则是特殊条款,该条款中的移民均因触犯了法定种类的刑法(如恐怖活动犯罪等)而被递解出境。司法部长应当对这类人进行羁押,且仅当法定的必要条件(如出于保护证人的目的)成就时,才能释放该移民。

总而言之,《美国联邦法典》第1225(b)节、第1226(a)节以及第1226(c)节均赋予移民官员在递解出境程序中拘留移民的权力,而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如何对上述三项条款做出合理的解释。

 

2. 案情背景

 

本案的主角是在美国拥有绿卡的墨西哥籍男子罗德里格兹(Rodriguez)。2004年4月,罗德里格兹因毒品犯罪以及盗窃汽车被定罪。于是政府计划将其递解出境,同时根据《美国联邦法典》第1226条的规定,政府对该男子实施了拘留。同年7月,移民法院做出裁判,命令将罗德里格兹递解出境。罗德里格兹上诉至移民上诉委员会败诉后,向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了上诉。

在漫漫的上诉过程中,罗德里格兹不知不觉被政府拘留了三年多,于是他在2007年5月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罗德里格兹认为,他有权要求召开保释听证会,以确定政府对他的长期拘留是否合法。与此同时,与罗德里格兹同样被长期关押的移民们也发起了集团诉讼。

在集团诉讼中,罗德里格兹和其他被告辩称,上述第1225(b)节、第1226(a)节和第1226(c)节条文并未授权政府在不召开保释听证会的情况下无限期地拘留移民。同时,上述法条也没有给予被拘留者要求召开保释听证会的权利,因此违背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他们请求法院要求政府为等候递解出境程序的移民们提供保释听证会,同时要求政府在听证会上证明其长期拘留行为的合法性。

 

3. 上诉法院:政府不得超期羁押

 

针对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军认为原告的要求有道理,政府应当为原告定期召开听证会,因此判决政府释放罗德里格兹等人。上诉法院认为,根据“宪法性回避原则”(the cannon of constitutional avoidance),应当对第1225(b)节、第1226(a)节以及第1226(c)节重新进行解释。对于第1225(b)节和第1226(c)节中规定的移民,政府对其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而对于第1226(a)节中规定的移民,政府可以对其进行拘留,但是该类移民有权要求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保释听证会,且仅当政府能够证明其拘留行为合法时,才得以继续拘留这些移民。

为何上诉法院认为拘留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呢?这就要讲到Zadvydas v. Davis一案了。该案确定了一条规则:对于已经被裁定递解出境的移民,司法部长应当在90天内将其遣返,在此期间该移民应当被拘留。90天后,若该移民尚未被遣返,可以拘留该移民(may be detained)。但是如果该移民在“合理的可预见的未来”没有极大的被遣返的可能性(there is no significant likelihood ofremoval in the reasonably foreseeable future)政府对其拘留期限不得超过“合理期间”,否则违宪。在该案中,“合理期间”被推断为六个月。

鉴于Zadvydas案,上诉法院认为,政府拘留等候递解出境程序的移民的期限也不得超过六个月,否则可能违宪。

政府上诉到最高法院。

 

4.最高法院是否拥有管辖权?

 

梳理本案之前,首先要解决的是最高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问题,对此大法官们持有不同的看法。

一是关于《美国联邦法典》第1252(b) (9)节的规定,“对于根据本分节(包括第1225条和第1226条各节)为遣返移民而提起的任何诉讼或其他程序所引起(arise from)的所有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的司法审查,包括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仅适用于本节项下的最终裁定”。

以托马斯大法官为代表的大法官们认为,根据上述规定,最高法院不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阿里托、罗伯茨和肯尼迪大法官则认为,不能对上述条文中的“arisefrom”作过于宽泛的解释(如移民因拘留期间受到狱警的虐待而提起的诉讼就不属于上述法条中不能进行司法审查的情况)。在本案中,被告并没有要求最高法院审查遣返裁定或拘留决定,甚至也并没有要求最高法院审查决定遣返的任何环节,因此,第1252(b) (9)节不会构成管辖权障碍。

二是关于《美国联邦法典》第1226(e)节的规定,“不应审查司法部长就第1226条的适用所作出的自由裁量决定。任何法院都不得撤销司法部长根据本节就拘留、释放移民或准予、撤销、拒绝听证或保释而作出的任何决定”。对此,最高法院多数法官认为,本法条并没有禁止审查司法部长的法定拘留权的权限。本案中,被告首先质疑的是政府的拘留权是否超过法定的限度,其次质疑的是该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第五修正案,不属于上述法条中的“自由裁量决定”,因此该条也不会构成管辖权障碍。

 

5. 最高法院:上诉法院用错了“宪法性回避原则”

 

对于上诉法院的判决,最高法院毫不留情地指出,上诉法院用错了“宪法性回避原则”。当且仅当制定法语词模糊时,法院才可适用该原则,且即便上诉法院要适用该原则,也只能在法律框架下对法条进行解释,而非重写之。

首先,最高法院重新梳理了对Zadvydas案的推理。在Zadvydas案中,第1231(a)(6)节规定的是,90天的法定拘留期限过后,特定的移民可以被拘留(may bedetained)。该法条没有规定拘留期限,因此“可以”在这里的解释具有模糊性,它意味着司法部长在决定是否拘留移民时具有“自由裁量权”,但未必具有“无限制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根据“宪法性回避原则”,最高法院认为不能无期限地拘留该案中的移民,而合理期限被推定为六个月。

可是第1225(b)节的语词并不模糊。它规定的是在移民官员做出是否准予入境决定前,入境申请者应当被拘留(shall be detained)。拘留的期限也很清楚,即拘留到移民官员做出决定时。

至于第1226(c)节,最高法院认为该款规定得就更加清晰了。第1226条适用于已经在美国境内的移民,其中(c)节规定,司法部长应当对符合(c)节要求的移民进行羁押(shall take into custodyany aliens)。拘留的期限是到移民官员决定是否将其递解出境时为止。该条在语词上不会产生任何歧义,并且绝对不可能合理得出“拘留期限六个月”的结论。事实上,该节规定的“当且仅当法定的必要条件(如出于保护证人的目的)成就时,司法部长才能释放移民”进一步印证了上述观点。

最后,第1226(a)节是缺省规则,即不符合第1226(c)节的移民适用本款。上诉法院要求政府若要继续拘留移民,就必须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保释听证会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然而,最高法院认为,第1226(a)节规定司法部长可以通过保释听证会或者有条件地假释,释放被拘留的移民(may release),但该款既没有要求政府必须提供保释,也没有要求保释前的拘留不得超过六个月期限。

综上所述,最高法院得出结论:由于第1225(b)节、第1226(a)节以及第1226(c)节的条文不会产生歧义,故不能通过“宪法性回避原则”对其进行解释,而应当遵从法条的本义。因此等候递解出境程序的移民无权要求定期召开保释听证会。

 

6. 判决结果

 

最高法院最终撤销了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该裁决限制了移民在递解出境程序中长期被拘留时获得保释听证会的机会,释放出与特朗普总统对移民采取强硬态度相同的信号。



本期译述作者:蒋彧



,华东政法大学商学院金融学学士,复旦大学法律硕士在读,师从高凌云教授,梦想是成为一名律师。非常有幸能够加入高老师组织的英美法判例研究小组,在高老师的帮助指导下,我明显感觉到了自己的进步。目前,我很享受做译述的过程,并且希望能够一次比一次做得更好。


 


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云翻译工作室  出品

主编:       高凌云

副主编:    郑家豪  赵予慈  齐冠云

撰稿人:    赖雪金  蒋佳颖  崔伟  蒋彧  管洁泉  丁伯韬  朱文  商可航 倪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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