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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问卷:北仲按时计费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仲裁圈


栏目主持人朱华芳按:2019年9月1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正式施行2019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对仲裁费用、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多份合同合并申请仲裁、紧急仲裁员程序、期限计算等内容作出修改。新规则对我国仲裁费用制度进行了重构性改革,引起业界热烈反响和广泛好评,我们也第一时间发表文章(点击阅读我国仲裁费用制度改革的里程碑——简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版仲裁规则),介绍新规则的相关亮点,并提出适用新规则费用标准的相关建议,包括细化和明确计时收费规则。

 

按小时计费是国际商事仲裁惯用的仲裁员报酬计算方式,但我国仲裁机构极少有此做法,北仲2015版仲裁规则也仅允许国际仲裁案件的当事人选择按照小时费率计算仲裁员报酬。新规则改变了内外有别的费用制度,扩大了计时收费的适用范围,规定所有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均可约定按照小时费率计算仲裁员报酬。这一方面充分体现了仲裁的意思自治原则,有利于当事人通过选择计费方式控制争议解决成本,另一方面也与国际接轨,实现仲裁员报酬与其对案件的客观投入的匹配。

 

同时应当看到的是,计时收费目前并未成为我国法律服务行业费用计算的主流方式,实践中计时收费做法也并不成熟,当事人在如何确定小时费率、如何管理和计算计费工作时间以及如何保障费用的可预见性方面往往存在顾虑。为了引导有需求的当事人选择这一计费方式,2020年9月1日,北仲发布《关于采用小时费率计收仲裁员报酬的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就小时费率的确定、费用的预交、仲裁员报酬的预付、工作小时的确定、仲裁员报酬的结算与承担等内容规定了具体的操作流程,并向业界公开征集意见(意见接收邮箱:jiangqiuju@bjac.org.cn,截止时间:2020年9月30日)。

 

我们研究了征求意见稿,初步听取了部分用户的建议,并制订了下附调查问卷,欢迎大家积极参与(共8个问题,约需5分钟)。我们届时会将问卷反馈的情况汇总提交北仲参考,并将从填写问卷的读者中抽取5名赠送精美礼品。


预览问卷


关于北京仲裁委员会

《关于采用小时费率计收仲裁员报酬的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的调查问卷

 

Q1.您是否倾向选择/推荐他人选择在北仲管理的仲裁案件中按小时费率计算仲裁员报酬?

Q2.以下哪类案件您更倾向于选择/推荐他人选择按小时费率计算仲裁员报酬?

Q3.征求意见稿中,您认为哪部分内容目前不够清晰,需给予当事人进一步指引?

Q4.征求意见稿中,您认为关于确定小时费率的规定是否合理和可行?

Q5.您对与仲裁员协商确定小时费率有无顾虑?

Q6.征求意见稿中,您认为关于当事人预交费用的规定是否合理?

Q7.征求意见稿中,您认为关于确定仲裁员工作小时的规定是否合理?

Q8.征求意见稿中,您认为关于仲裁员报酬的结算与承担、裁决书留置的规定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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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问卷调查



附: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

关于采用小时费率计收仲裁员报酬的操作指引

(征求意见稿)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附录 1《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收费标准》规定“在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仲裁员报酬可以按照小时费率计算”,为明确相关事项,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称本会)制定如下操作指引:

 

(一)关于小时费率的约定

 

1.1 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或其他书面文件中约定按小时费率计算仲裁员报酬。

 

1.2 当事人可以在本会受理案件前或者本会受理案件后、仲裁庭组成之前,达成上述约定。

 

1.3 当事人约定按小时费率计算仲裁员报酬的,视为当事人同意该案仲裁庭全体成员均按小时费率计算仲裁员报酬。

 

(二)关于小时费率的确定

 

2.1 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小时费率由当事人和仲裁员协商确定;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的小时费率,由仲裁员和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2.2 当事人应通过本会与仲裁员联系以协商确定小时费率。

 

2.3 未能通过协商确定小时费率的,将由本会确定小时费率。

 

2.4 仲裁员小时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5000 元(指人民币,下同)。除非各方当事人明确书面同意或者本会根据案件特殊情况决定适用更高的小时费率。

 

2.5 除非发生特殊情况或者当事人与仲裁员另有约定,小时费率确定后将适用于仲裁员审理案件的整个过程。

 

(三)当事人预交费用

 

3.1 本会有权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预交一定数额的款项作为仲裁员报酬的预付款。除非有特殊情况,预付款通常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各自 50%的原则预交,一方当事人未按期预交的,本会可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补足。

 

3.2 本会可能在仲裁程序的不同阶段通知当事人交纳预付款,这些阶段包括:案件受理后;组成仲裁庭后;仲裁庭开庭前;仲裁庭开庭后。

 

3.3 本会在确定当事人交费阶段和预付款金额时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已确定的小时费率情况;案件复杂程度;各方当事人的配合情况;仲裁员可能花费的审理时间等。

 

3.4 若各方当事人均未能在本会通知的期限内交纳预付款,仲裁庭可决定中止对相关请求的审理或者仲裁程序;若预付款仍未在合理期限内交纳,仲裁庭有权决定相关请求视为撤回或者终止整个仲裁程序。在上述情况下,不影响当事人在另一程序中重新提起相同仲裁请求的权利。

 

(四)仲裁员报酬的预付

 

4.1 仲裁庭可根据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请求本会从当事人交纳的预付款中分阶段支付仲裁庭已经产生的报酬。

 

4.2 通常情况下,仲裁庭向本会提出支付报酬的时间间隔不应低于三个月。

 

4.3 三人仲裁庭的仲裁员应共同提出上述支付要求。

 

4.4 本会将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当事人预付款的交纳情况以及仲裁庭的工作情况确定是否向仲裁庭预付报酬以及预付报酬的具体金额。

 

(五)仲裁员工作小时的确定

 

5.1 仲裁员工作小时指仲裁员为审理裁决案件而花费的合理时间,包括但不限于:仲裁庭的阅卷时间、安排和处理各种程序事项的时间、开庭前的准备时间、程序会议时间、开庭审理时间、经当事人同意的组织调解时间、三人仲裁庭的合议时间、制作裁决的时间、仲裁员为办理案件的旅行时间等。

 

5.2 仲裁员为参加案件开庭或者为履行其他仲裁员职责而出差的,仲裁员有权将用于工作的旅行时间全部确定为工作小时,将未用于工作的旅行时间按 50%标准确定为工作小时。

 

5.3 因当事人原因取消庭审的情况下,如取消时间距离庭审日超过 60 日,仲裁庭将不计工作小时;如取消时间距离庭审日超过 30 日不足 60 日,仲裁庭有权按照 4 小时确定工作时间;如取消时间距离庭审日不足 30 日,仲裁庭有权按照 6 小时确定工作时间。

 

5.4 仲裁员应当自行记录工作时间,并保存必要的书面5文件作为本会核算仲裁员工作小时的依据。

 

5.5 仲裁员在确定工作时间时,应当秉承合理、诚信原则。

 

(六)仲裁员报酬的结算与承担

 

6.1 仲裁裁决作出之前,本会应将每位仲裁员的小时费率、工作小时和当事人预付款支付情况向当事人进行说明。本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分阶段预付仲裁员报酬时作出上述说明。

 

6.2 当事人对仲裁员工作小时有异议的,可向本会“仲裁员工作小时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的,应按照本会通知交纳复核费用,未按期交纳复核费用的,视为放弃或撤回复核申请。

 

6.3 复核委员会有权要求仲裁员就其工作情况进行合理说明,必要时有权要求仲裁员提交工作情况记录。本会有权根据复核情况要求仲裁员对工作小时作出调整。

 

6.4 复核结束后,本会将复核结果告知当事人。复核委员会的复核意见是终局的。

 

6.5 仲裁员报酬确定后,如果当事人交纳的预付款在支付仲裁员报酬后仍有剩余,本会将在征求仲裁庭意见后,将该剩余部分退回给当事人。

 

6.6 在发生仲裁员更换的情况下,被更换的仲裁员有权根据其工作情况获得相应报酬。但被更换的仲裁员因没有按照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要求履行职责被更换的,本会有权视情况减少或不予支付其报酬。

 

6.7 仲裁庭有权依据仲裁规则和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在裁决书中就当事人预付款的实际承担作出裁决。仲裁庭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已经支付的预付款的承担作出部分裁决。

 

6.8 当事人撤回仲裁请求或者仲裁程序因故终止的情况下,本会将参照上述 6.5 条规定进行仲裁员报酬的结算。

 

(七)裁决书留置

 

7.1 裁决书作出后,如当事人支付的预付款余额不足以支付仲裁员未付清的报酬的,除非仲裁庭有相反的决定,本会有权留置裁决书。当事人共同或由任何一方付清上述报酬后,本会根据仲裁庭的决定将裁决书发送当事人。

 

7.2 裁决书被留置不影响其作出与生效。当事人因未付清仲裁员报酬而无法取得裁决书的,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八)本操作指引的适用

 

8.1 本操作指引适用于仲裁员报酬的确定,仲裁员为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实际费用,包括差旅费、食宿费、电讯费等,不是仲裁员报酬的组成部分。该等费用的预交和承担按照仲裁规则处理。

 

8.2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本操作指引将自动适用于采用小时费率计收仲裁员报酬的本会仲裁案件。

 

8.3 本会对于本操作指引的规定具有最终解释权。





 


“仲裁圈”栏目由朱华芳律师主笔/主持,每周一与“金融汇”栏目交替发布,欢迎法律同仁们投发仲裁理论和实务原创文章。向“仲裁圈”栏目投稿,可发送邮件至zhuhuafang@tiantonglaw.com并注明"仲裁圈投稿",或添加朱华芳律师的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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