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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8美国最高法院案例译述(19)——微软爱尔兰数据案

郑家豪 法与译 2019-03-22


[2019新年伊始,秋季学期马上结束,然而,我们英美法判例研究小组又进入了繁忙的一年。即使在准备期末考试,即使在准备毕业论文,即使在准备法官入额考试,我们的小组成员都从来没有停止过判例译述的工作,虽然这完全是一个凭大家的兴趣与情怀做起来的业余工作,没有报酬,没有承诺,可是每个人都像穿上了传说中的红舞鞋,完全停不下来。感谢研究小组各位成员的辛勤工作!也感谢各位读者的支持与鼓励!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16/17的判例译述目前已经在本公号发布完毕,正在整理出版中;2017/18的译述目前正在写作中,会继续发布在本公众号;同时,2018/19的最新判例也在跟进。本期推送的是一个有关政府是否有权调取储存于国外的网络数据的案子,敬请关注。]



美国政府诉微软公司

——微软爱尔兰数据案

原案名:United States v. Microsoft Corporation

判决日期:2018年4月17日

案号:17-2

判决原文: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7pdf/17-2_1824.pdf

主笔:隐名(Per Curiam, 指“全体法官一致意见”判决,这种判决没有署名,代表整个法院的立场。)

判决主旨:法院没什么可说的,看国会的意思喽。

判决译述:

 

1. 储存国外的电子数据能不能查?

众所周知,微软公司从1997年就开始向公众提供免费的电子邮箱服务。当然,相关的电子数据也储存在世界各地。

2013年12月,美国缉毒局(DEA)在调查毒品走私案件时发现一些电子邮件,检方希望微软提供相关邮件信息。美国缉毒局以“合理根据”(Probable Cause)为由,根据《美国联邦法典》第18编第2703节的规定,向纽约南部地区法院申请了搜查令。该搜查令要求微软公司向执法部门提交某电子邮箱用户的全部电子邮件及其他信息。

根据该搜查令,微软公司开始着手调查该用户的资料,但发现该电子邮箱用户的全部数据只存储在爱尔兰国都柏林的数据中心。微软坚持“数据存储地标准”,认为数据存储在爱尔兰,只适用于美国境内的搜查令不能覆盖到爱尔兰。

政府一方认为,执行搜查令无需美国执法人员跑到爱尔兰,微软有能力在美国境内进行操作,并向政府披露数据。因此,搜查令没有适用于美国境外,微软有义务配合美国政府获得该数据,即坚持“数据控制者标准”。

美国地区法院的治安法官(Magistrate Judge)认为,根据《储存通信法》(Stored Communications Act(SCA))的规定,地区法院有权签署调查令以调查储存在国外的信息。地区法院举行了听证会后也认同了治安法官的观点。

 

2. 一石激起千层浪

微软公司将此案上诉至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

此案在科技界引发了巨大反响。在2014年12月15日这一天,苹果、思科、亚马逊等28家全球领先的技术和媒体公司、35位知名计算机科学家,以及23家行业协会和政策倡导组织,一共提交了十份"法庭之友"陈述,支持微软拒绝交出该用户电子邮件内容的立场。

上诉法院认为,要求微软公司提交该电子数据的搜查令是对第2703节未经授权的域外执法(An Unauthorized Extraterritorial Application),因此撤销原判。

最后,该案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3. 胳膊拧不过大腿

       在本案等待审理的过程中,美国国会通过了《澄清海外合法使用数据法》(Clarifying Lawful Overseas Use of Data Act(CLOUD))。该法修改了SCA 的内容,并明确规定:

       “在本法规定的情形下,电子服务提供商应当将其拥有、监管或控制的用户通讯数据、记录及其他信息保存、备份及披露,包括储存于美国国内以及美国国外的数据。”(第103(a)(1)条)

       (A[service provider] shall comply with the obligations of this chapter to preserve, backup, or disclose the contents of a wire or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and any record or other information pertaining to a customer orsubscriber within such provider’s possession, custody, or control, regardless of whether such communication, record, or other information is located within or outside of the United States.)

       于是美国政府依据新修的法律申请了新的调查令。因此本案的判决已经失去了意义。最后,美国最高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发回上诉法院,要求上诉法院撤销地区法院判决和驳回微软公司动议的裁定,并要求地区法院对此案不予受理。

 

4. 最高法院如释重负

       在案件审理中,法院依据的法律只有1986年的SCA。这将法院置入一个非常尴尬的境地——法院需要通过解释一部互联网尚未普及时就颁布的法律来揣测国会的立法意图,并判断在当前互联网时代如何适用该法。在各级法院审理的过程中,法官们的观点就因此各不相同。

       在2018年2月27日的美国最高法院庭审现场,金斯伯格大法官说:“把这事儿原地搁置,让这个“美丽新世界”时代的国会来决定是不是会更好一些?”(“So wouldn’t it be wiser just to say let’s leave things as they are; if Congress wants to regulate in this brave new world, it should do it? ”)

       索托马约尔大法官也发表了类似的观点:“我们不如就保持原状,让国会在这个新时代通过一个新法案来解决吧。”(“Why shouldn’t we leave the status quo as it is and let Congress pass a bill in this new age.”)[1]

       3月21日,代替 SCA 的CLOUD 法塞入《2018年综合拨款提案》并在国会表决通过。随着3月23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在《2018年综合拨款提案》上签名,CLOUD 法在短时间内走完从草案成为正式法律的历程,即刻生效。

       4月17日,美国最高法院也轻松愉快地公布了该案无效的判决书(只有三页纸)。

       从此,美国政府可以名正言顺地根据 CLOUD法要求美国公司披露储存于美国领土外的用户数据。



本案译述作者:郑家豪



郑家豪,嘉兴学院经济学学士,复旦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师从高凌云教授。非常有幸能加入高老师的“团结、紧张、严肃、活泼”的英美法判例研究团队,既让我体会到大法官们的智慧,又锻炼了自己的英文阅读及翻译能力。在译述的过程中,我感受到了卡根大法官的娓娓道来、金斯伯格大法官的犀利责问、布雷耶大法官的悯人情怀……相信这段宝贵的经历一定会在我以后的人生中持续地熠熠闪光。




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云翻译工作室  出品

主编:       高凌云

副主编:    郑家豪  赵予慈  齐冠云

撰稿人:    赖雪金  蒋佳颖  崔伟  蒋彧  管洁泉  丁伯韬  朱文  商可航 倪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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