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44)——联邦的事,地方莫管!
【这是又一篇有关美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案例(之前还有个民事诉讼案例,请见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译述(32))。正如之前所云,我对当初学习这门课仅剩的记忆就是老师是一位祖籍古巴的女教授,非常帅气而高雅,所以,我的民事诉讼法虽没学好,但是一点儿也不讨厌这门课。本案也是关于personal
jurisdiction的,BNSF公司注册地在特拉华州,主营业地得克萨斯州,在蒙大拿州有2000多英里铁轨和2000多名职工。BNSF公司注册地在特拉华州,主营业地在得克萨斯州,虽然在蒙大拿州有2000多英里铁轨和2000多名职工,原告一个是北达科他州居民,一个是南达科他周居民,在蒙大拿州法院起诉该公司,蒙大拿州法院有管辖权吗?本期译述者为赖雪金,上海海事大学本科毕业,复旦大学国际经济法学硕士在读,目前在澳大利亚邦德大学交流。她在译述的开头对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做了梳理。请大家批评指正。】
BNSF铁路公司诉Tyrrell等
——联邦的事,地方莫管!
原案名:BNSF Railway Co. v. Tyrrell
判决日期:2017年5月30日
案号:16–405
判决原文: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6pdf/16-405_4gdj.pdf
主笔:金斯伯格大法官(罗伯兹、肯尼迪、托马斯、布雷耶、阿力托、卡根和戈萨奇大法官附议;索托马约尔大法官发表部分附和和部分异议意见)
判决主旨:州法院无权管辖依据《联邦雇主责任法》提起的诉讼。
判决译述:
1. 美国法下的对人管辖、对事管辖和审判地
本案是一起关于在美国如何确定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案例。在评述案例之前,有必要简单介绍一下美国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进路,分三个环节:
首先,要确定在哪个州起诉。这一环节由Personal Jurisdiction(即州域管辖权)规则进行规范。对于Personal Jurisdiction,国内通常的译法是“对人管辖权”,事实上它包括对人管辖权、对物管辖权、准对物管辖权,后两者发生的概率较小,故为行文便利,这里也将Personal Jurisdiction译为“对人管辖权”。
其次,是确定在该州的哪个法院系统,即州法院系统还是联邦法院系统起诉。这一环节涉由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即事项管辖权)规则进行规范。根据美国法律,除海事、破产、反垄断、证券、专利与版权侵权以及植物多样性保护等少数专属于联邦法院系统管辖的案件外,州法院系统都有管辖权。
最后是在所选定的法院系统内,确定在哪个具体的法院起诉(一州内有多个州地方法院,一个州可能被划分为多个联邦司法区)。这一环节涉及 Venue(即审判地)。
本案主要围绕对人管辖权的适用,同时也涉及对事管辖权以及审判地。
2. 员工受工伤,起诉老东家
本案是一起由两个一审独立的诉讼在二审阶段合并审理的案件。上诉人是BNSF铁路公司,被上诉人分别是Robert Nelson和Kelli Tyrell。
上诉人BNSF公司注册地在特拉华州,主营业地位于得克萨斯州,在蒙大拿州有2000多英里铁轨和2000多名职工。被上诉人Robert Nelson(一审原告),是北达科他州的居民,曾任职于上诉人BNSF铁路公司(一审被告)。2011年3月,Nelson因为工作期间膝盖受伤,依据《联邦雇主责任法》(Federal Employers’ Liability Act, FELA),向蒙大拿州法院起诉BNSF。
与Robert同病相怜的还有Brent,他也曾任职于BNSF,他妻子Kelli认为他因待在含有致癌物的工作环境中导致染上肾癌病逝。Kelli在南达科他州被指定为Brent的遗产管理人。2014年5月,Kelli代表Brent向蒙大拿州法院起诉。
两案的一审管辖权裁定截然不同。
蒙大拿州地区法院认为其对Nelson的诉讼没有对人管辖权(personaljurisdiction),但却认为其对Kelli的诉讼享有管辖权。
Nelson案中,Nelson不服法院认为其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判决,向州最高法院提起上诉;Kelli案中,BNSF不服法院认为其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的判决,也同样上诉到州最高法院。
蒙大拿州最高法院合并审理两案的对人管辖权问题,认为《美国法典汇编》第56节(该节属于《联邦雇主责任法》的内容)赋予了州地方法院的对人管辖权。同时,法院还认为蒙大拿州的州法也赋予该州法院对所有州内自然人和法人的对人管辖权。于是,州最高法院认定该州法院对两案诉讼都享有对人管辖权。
其后,BNSF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3.《美国联邦法典汇编》第56节解读
《美国联邦法典汇编》第56节是有关《联邦雇主责任法》审判地和对事管辖权的规定。联邦最高法院认为第56节的第一句规定的是审判地(Venue),第二句规定的是对事管辖权(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并没有规定对人管辖权。本案中,蒙大拿州最高法院认为第56节赋予州法院对人管辖权,联邦最高法院对此不予认可。
具体而言:
第56节第一句规定,当事人可向被告在诉讼开始时营业地所在的美国地区法院起诉。法院已经在先例(Baltimore& Ohio R. Co. v. Kepner)中将该条解释为确定联邦法院诉讼的审判地的规定。该条文背后所体现的国会的立法目的是扩大审判地,突破1888年《司法法》只允许原告在被告居所地提起诉讼的规定。从立法的表述习惯上看,国会通常用“可向……起诉”(may be brought)来指示恰当的联邦审判法院。同时,法院适用法律时也从未暗示第56节会影响对人管辖权。
相反,国会立法时通常是通过诉讼文书送达来规定对人管辖权。例如《美国联邦法律汇编》第22节(属于《克莱顿反托拉斯法》)规定,依据联邦反托拉斯法对公司提起的诉讼,其诉讼文书可寄送至被告所在地或可能找到被告的地点。再如,第53(a)(属于《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定,诉讼文书应寄送至自然人、合伙或公司可能被找到的地点。类似例子比比皆是。国会作此解释是因为,在缺乏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向被告寄送诉讼文书是行使对人管辖的前提条件。
第56节第二句规定,联邦法院依据本章所拥有的管辖权与各州法院的管辖权并行。Nelson和Tyrrell认为该句将第一句中赋予联邦法院的对人管辖权延伸至各州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则认为,该条第一句并未赋予联邦法院对人管辖权,而第二句规定的是对事管辖权也非对人管辖权。国会增加此项并行的对事管辖权的目的是为了将依据《联邦雇主责任法》提起的诉讼限定于联邦法院,州法院无须受理依据该法提起的诉讼。而且,正如州最高法院的异议法官Mckinnon指出的那样,“并行管辖”是国会和法院长期使用且众所周知的专指“对事管辖”的术语,并非对人管辖的术语。
另外,州最高法院在其裁决中提出了许多判例(Pope vAtlantic Coast Line R. Co.; Miles v Illinois Central R. Co.; Kepner and Tert)以支持其结论,但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这些案子都不是针对对人管辖权的,并未解决对人管辖权的问题。而且那些案子中,除了Pope一案,都是在联邦最高院审理InternationalShoe Co. v. Washington之前裁决的,而该案重塑了对人管辖的规则。
最高法院因此否定了蒙大拿州最高法院认为各州法院可以通过第56节获得对人管辖权的观点。
4. 州法规定的管辖权有违“正当程序条款”
蒙大拿州最高法院还提出该州法院可以通过《蒙大拿州民事诉讼程序规定》(以下简称《民诉规定》)享有对人管辖权,因为根据该《民诉规定》,蒙大拿州法院对在蒙大拿州境内的所有人均享有对人管辖权。这一观点同样遭到联邦最高法院的否定。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蒙大拿州法院根据该《民诉规定》行使对人管辖权有违《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Due Process Clause),即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在International Shoe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定州法院可以对不在州内的被告实施对人管辖权,但要求该州与被告有最低限度联系(minimum contact),如此,诉讼才不会违反公平原则和实质正义,这也是正当程序条款的要求。本案中Nelson和Tyrrell所主张的工伤与蒙大拿州并无联系,因而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州法院实施一般管辖(general jurisdiction,亦称为“全能管辖(all-purposejurisdiction)”)是否正当。
对此,Daimler AG v. Bauman一案是阐述一般管辖的经典判例,适用于各州法院对非居民被告实施一般管辖的情形。该案认定,一州法院受理对其他州或他国公司提起的诉讼的前提是,该公司与该州之间具有的持续性或系统性关联,导致该公司像实质上位于该州一样(at home in the forum State)。此处的“位于该州”(at home)主要是指公司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地在该州,但是也有例外。如果一公司在该州的运营非常重要使得该公司实质上像位于该州一样,该州法院也可获得一般管辖权。
在本案中,BNSF的注册地和主营业地都不在蒙大拿州,BNSF的商业运营与该州也没有深度关联,因而不得视BNSF为“位于”(at home)该州。当然,因为BNSF在蒙大拿州境内运营,该州法院对该公司在其境内进行的商业活动还是有具体的对人管辖权的。但境内商业活动并不足以让州法院获得一般管辖权,尤其是该案中Nelson和Tyrrell所提之诉与BNSF在蒙大拿州的商业活动并无关联。
5. 案件结果
基于前述理由,联邦最高法院认定蒙大拿州法院对此案不具有管辖权,裁定撤销蒙大拿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云翻译工作室 出品
主编: 高凌云
副主编: 赵予慈 齐冠云
撰稿人: 赖雪金 蒋佳颖 郑家豪 纪宁宁 崔伟 孙樱榕 赵予慈 齐冠云 蒋彧 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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