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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8美国最高法院案例译述(25)——不是每个人加班都有加班费哦!

蒋彧 法与译 2019-03-22



Encino汽车公司诉纳瓦多

——汽车服务顾问究竟是不是推销员?

原案名:Encino Motorcars, LLCv. Navarro Et Al

判决日期:201842

案号:16-1362

判决原文:

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7pdf/16-1362_gfbh.pdf

主笔:托马斯大法官(罗伯茨、肯尼迪、阿利托、戈萨奇大法官附议;金斯伯格大法官撰写异议意见,布雷耶、索托马约尔、卡根大法官附议。)

判决主旨:汽车推销员依法不能要求雇主支付其超时工作的工资。汽车服务顾问当然属于汽车推销员,所以也不能要求雇主支付超时工资。

判决译述:

 

1. 超时工资支付要求

 

公平劳动标准法(Fair Labor Standards Act,以下简称FLSA)中规定,如果雇员每周工作超过40个小时,雇主应当支付超时工作部分的工资,但特定类别或行业的雇员除外。并且,该法对上述适用例外情形的雇员做了列举性规定。换句话说:不是每个人工作超过八小时都有权拿加班费的!

起初,汽车代理商的全部雇员均不能要求雇主支付超时工资。后来国会限缩了范围,即“主要从事汽车、拖车、卡车、农用车或飞行器销售或服务工作的推销员、零件员或技工”(any salesman, partsman, or mechanic primarily engaged in selling or servicing automobiles, trailers, trucks, farm implements, or aircraft)均不得要求雇主支付超时工资。

1974年,国会又通过了新法,也就是本文所讨论的版本,即不能要求雇主支付超时工资的“主要从事汽车、拖车、卡车或农用车销售或服务工作的推销员、零件员或技工”包括“主要销售上述车辆的非制造业企业的雇员”(any salesman, partsman, ormechanic primarily engaged in selling or servicing automobiles, trucks, or farm implements, if he is employed by a nonmanufacturing establishment primarily engaged in the business of selling such vehicles or implements to ultimate purchasers)

根据对该条文的解释,汽车服务顾问曾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被认为属于不能要求支付超时工资的雇员。直到2011年,劳工部颁布了一条规定,该规定对国会通过的新法进行了解释,即法条中的“推销员”不包括服务顾问(因此暗示着汽车服务顾问有权获得超时工资),由此引发了本案的诉讼。

 

2. 汽车服务顾问能否要求支付超时工资?

 

本案原告Encino汽车公司是奔驰在加利福尼亚州的代理商,而被告纳瓦罗(Navarro)等人是原告雇用的汽车服务顾问。所谓服务顾问,其工作是与客户交流并推销与汽车有关的服务。服务顾问需要与客户见面,倾听他们对汽车的需求,给出维修保养汽车的建议。与此同时,服务顾问还会向客户销售配件,记录服务订单,及时回访客户,并提供讲解维修保养汽车的流程的服务。

2012年,纳瓦罗起诉Encino公司欠付其工资。纳瓦罗主张,根据劳工部2011年的新规,Encino公司没有支付他们的超时工资,因此违反了FLSA

Encino公司请求驳回起诉,认为服务顾问不属于有权要求雇主支付超时工资的雇员。

初审法院支持了Encino公司的主张,认为纳瓦多无权要求超时工资,裁定驳回起诉。于是纳瓦多上诉到第九巡回上诉法院。

上诉法院则认为FLSA规定不清,且立法历史也无法给出明确结论,因此法院适用劳工部2011年的新规做出判决,认为纳瓦多有权得到超时工资。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认为,上诉法院适用劳工部2011年新规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该新规没有经过充分合理的说明就给予服务顾问以要求雇主支付超时工资的权利,从而剥夺了汽车行业的信赖利益。于是,最高法院将案件发回上诉法院重审。

 

3.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执着

 

重审中,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仍然认为,服务顾问有权要求雇主支付超时工资。尽管上诉法院赞同“根据常识判断,服务顾问属于推销员的范畴,且主要从事汽车服务工作”的说法,但是它认为国会并没有排除服务顾问要求支付超时工资的权利,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劳工部1966-1967年的职业展望手册,汽车代理商的目录下有12种职业,包括“汽车技工”、“汽车零件员”、“汽车推销员”和“汽车服务顾问”。由于FLSA中规定的不得要求支付超时工资的例外情形涵盖了前三种职业而没有涵盖“汽车服务顾问”,因此汽车服务顾问不属于例外情形。

同时,汽车服务顾问主要从事的也并非是汽车服务工作,因为汽车服务“仅指汽车的维修和保养”。上诉法院进而推论,由于国会在立法时将“销售和服务”(selling and servicing)两个词语分配给不同的主体——即推销员销售、零件员和技工提供服务,因此从事服务工作的推销员就不属于上述的例外情形,故他们可以要求雇主支付超时工资。

最后,以上理由也与FLSA的立法历史中“FLSA例外情形的限缩”原则(the principle that exemptions to the FLSA should be construed narrowly)相吻合。

Encino公司感觉第一次上诉到最高法院时似乎已经得到了最高法院的支持,没想到第九巡回法院在重审时依然不改初衷,于是他们第二次上诉到最高法院。

 

4. 最高法院:服务顾问当然是推销员

 

首先,最高法院认为,服务顾问显然属于推销员。法条中并没有对“推销员”进行定义,因此根据通常含义,推销员是指出售商品或服务的人。而服务顾问做的正是这件事,就如上文所说,服务顾问的工作是推销与汽车有关的服务。

其次,服务顾问主要从事汽车服务工作。法条中的“服务”(servicing)既可以指“维修或保养汽车的活动”(the action of maintaining or repairing a motor vehicle),也可以指“提供服务的活动”(the action of providing a service),而服务顾问符合上述两种定义。尽管最高法院也承认服务顾问很少亲自修理汽车,但是大法官们认为法条用语并没有那么死板。例如,大家都赞同零件员“主要从事的是汽车服务工作”(这里的服务也包括维修、保养汽车),但其实他们也很少亲自修理汽车。零件员只需要选好汽车零件然后将其交给技工就可以。也就是说,“主要从事汽车服务工作”的主体也包括虽没有亲自修理汽车但完整地参与了修理过程的人,这个定义便涵盖了零件员和服务顾问

再者,最高法院对上诉法院“从事服务工作的推销员不属于上述的例外情形”的结论予以否认。在FLSA的法条表述中,“销售”和“服务”两个词中间是用“或者”(or)连接的。因此,上诉法院认为“国会在立法时将“销售和服务”两个词语分配给不同的主体——推销员销售、零件员和技工提供服务,因此从事服务工作的推销员就不属于上述的例外情形”,该观点是错误的。从事销售或服务中任一工作的推销员都属于法条的例外情形。最高法院还认为“‘FLSA例外情形的限缩’原则”也并不能用来解释FLSA。因为FLSA并没有在文本中做出限缩例外情形的指示,法官也就没有理由对法条进行限缩解释。因此,大法官们仍然按照文义对FLSA进行解释。

最后,上诉法院还借助劳工部1966-1967年的职业展望手册和FLSA的立法历史等外部证据来印证其说法。对此,最高法院也表示均没有说服力。一方面,上诉法院并没有说明为何劳工部手册上的职业分类与国会立法规定的例外情形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另一方面,FLSA的立法历史也无法给出明确结论,因此对法条最合理的解释仍然是文义解释。

 

5.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最高法院认为汽车服务顾问属于“主要从事汽车服务工作的推销员”,故依FLSA之规定,纳瓦多等汽车服务顾问不能要求其雇主支付超时工资。

本案第二次发回重审,这次,第九巡回法院将不得不按照最高法院的意见重新审判了。

 

本期译述作者:蒋彧



,华东政法大学商学院金融学学士,复旦大学法律硕士在读,师从高凌云教授,梦想是成为一名律师。非常有幸能够加入高老师组织的英美法判例研究小组,在高老师的帮助指导下,我明显感觉到了自己的进步。目前,我很享受做译述的过程,并且希望能够一次比一次做得更好。




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云翻译工作室  出品

主编:       高凌云

副主编:    郑家豪  赵予慈  齐冠云

撰稿人:    赖雪金  蒋佳颖  崔伟  蒋彧  管洁泉  丁伯韬  朱文  商可航 倪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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